1.一種用于組織閉合組件的閉合釘,所述組織閉合組件包括組織閉合裝置,所述閉合釘可裝配至所述組織閉合裝置,且所述組織閉合裝置可被操作地使所述閉合釘彎折成型,其特征在于,所述閉合釘包括第一側部、與所述第一側部相對設置的第二側部及連接所述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的底部,所述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之間形成開口部,所述底部與所述開口部相對,且所述底部上設有至少一個棘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棘刺的第一端設于所述底部,所述棘刺的第二端為末端,通過所述棘刺的末端且垂直于所述棘刺定義了一垂直線,當所述閉合釘被彎折成型后,所述第一側部的彎折部分和第二側部的彎折部分均與所述垂直線相交。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上設有第一棘刺和第二棘刺,所述第一棘刺和第二棘刺對稱設置。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定義了第一平面,當所述閉合釘被彎折成型后,所述第一側部的彎折部分在所述第一平面上的投影與所述第二側部的彎折部分在所述第一平面上的投影互相交叉。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定義了第一平面,當所述閉合釘被彎折成型后,所述第一側部的彎折部分在所述第一平面上的投影遠離所述第二側部的彎折部分在所述第一平面上的投影。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上還設有第三棘刺,所述第三棘刺與所述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之間的中心線相重合。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棘刺和第二棘刺的長度均大于所述第三棘刺的長度。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棘刺的長度大于所述第一棘刺和第二棘刺的長度。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上均設有尖刺部。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閉合釘,其特征在于,所述尖刺部朝靠近所述底部的方向延伸。
11.一種組織閉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組織閉合組件包括如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閉合釘,所述組織閉合裝置包括底座、與所述底座配合的壓板以及推釘塊,所述壓板具有打開位置和閉合位置,當所述壓板處于閉合位置時,所述壓板和所述底座配合形成一可容置部分管狀組織的第一容置空間,所述推釘塊包括一初始位置和一釘閉合位置,所述初始位置位于所述釘閉合位置和所述第一容置空間的近端,在閉合過程中,當所述推釘塊位于初始位置時,所述閉合釘的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與所述推釘塊相對,當所述推釘塊處于釘閉合位置時,所述閉合釘的第一側部和第二側部受所述推釘塊作用彎折成型。
12.一種醫療器械,包括器械本體、連接所述器械本體的擊發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醫療器械還包括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組織閉合組件,所述組織閉合組件可拆裝地連接所述器械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