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本體,該本體一端處設有一主要清潔主體,該主要清潔主體于背離該本體的端處具有一第一清潔部,而本體的另一端處設有一套接端,該套接端上具有一第一套接部;
活動設于該本體套接端處的一次要清潔主體,該次要清潔主體具有活動設于一端處且能插入套接端的一桿部,該桿部一端設有一第二清潔部,該次要清潔主體上具有能與第一套接部相套接的一第二套接部,使次要清潔主體與本體相結合,以形成一口腔清潔用具。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第一套接部與該第二套接部以一螺紋結構或一滑扣結構或一卡合結構而相互結合。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次要清潔主體上具有一第一結合部,而桿部近于第一結合部的端處具有一第二結合部,該第一結合部與第二結合部以一螺紋結構或一滑扣結構或一卡合結構而相互結合。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套接端內具有用以容納該第二清潔部及該桿部的一容納空間。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套接端外緣上具有與該容納空間相通的多個氣孔。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次要清潔主體上具有供手握拿的一握持部。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第一清潔部為一牙刷。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第二清潔部為一牙間刷。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清潔用具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該桿部近于第二清潔部的端處具有一第三結合部,而該第二清潔部底端具有一第四結合部,該第三結合部與第四結合部以一螺紋結構或一滑扣結構或一卡合結構而相互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