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工業電鋸,具體涉及一種便攜式節能工業電鋸,屬于工業設備領域。
背景技術:
電鋸,又名“動力鋸”,由德國人安德雷阿斯。斯蒂爾于1926年發明,極大的節省了切割材料所耗費的時間和人力。電鋸以電作為動力,用來切割木料、石料、鋼材等的切割工具,邊緣有尖齒。分手固定式和手提式,鋸條一般是用工具鋼制成,有圓形的,條形以及鏈式等多種,電鋸在工業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一般在工業采集,加工木材的時候,電鋸都是必需用品,傳統的電鋸一般體積龐大,重量過大,并且功率極高,耗費能源大,不僅難以攜帶,還在使用時給人們帶來很多不便,但現有的技術很難克服上述問題,故提供一種便攜式節能工業電鋸。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的現有的工業電鋸不便于攜帶而且耗費能源的問題,提供一種便攜式節能工業電鋸。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便攜式節能工業電鋸,包括電鋸機箱、齒輪組安裝盒、鋸齒、鋸條、大齒輪、小齒輪、皮帶、散熱孔、伸縮桿、伸縮桿拉手、滾輪鉸鏈、滾輪、凹槽、電動機、蓄電池、太陽能電池板、電鋸柄和活動軸,所述電鋸機箱的表面安裝有所述活動軸,所述活動軸的一端與所述齒輪組安裝盒連接,所述齒輪組安裝盒的內部安裝有所述大齒輪,所述大齒輪與所述皮帶的一端連接,所述皮帶的另一端與所述小齒輪連接,所述機箱的底部安裝有所述滾輪鉸鏈,所述滾輪鉸鏈與所述滾輪連接,所述機箱的內部安裝有所述伸縮桿,所述伸縮桿的一端與所述伸縮桿拉手連接,所述機箱的頂部安裝有所述太陽能電池板,所述太陽能電池板與所述蓄電池電性連接,所述蓄電池與所述電動機電性連接。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小齒輪與所述鋸條連接,所述鋸條的表面安裝有所述鋸齒。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機箱的表面安裝有所述電鋸柄。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機箱表面設置有所述散熱孔。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機箱的頂部設置有凹槽。
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該裝置是一種便攜式節能工業電鋸,機箱表面的活動軸自由轉動,能在人們不使用電鋸的時候將前面的齒輪組安裝盒以及鋸條收到與機箱同一平面上,減少設備的面積,還可以從機箱頂部的凹槽中拉出伸縮桿拉手,將伸縮桿伸長,在機箱底部的滾輪作用下拖拉設備在地上行走,更加省力,機箱頂部的太陽能電池板能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儲存在蓄電池中,大大節省了能源,整個裝置設計合理,使用方便,給人們帶來了便捷。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局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1、電鋸機箱;2、齒輪組安裝盒;3、鋸齒;4、鋸條;5、大齒輪;6、皮帶;7、小齒輪;8、散熱孔;9、伸縮桿;10、伸縮桿拉手;11、滾輪鉸鏈;12、滾輪;13、凹槽;14、電動機;15、蓄電池;16、太陽能電池板;17、電鋸柄;18、活動軸。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1
如圖1-2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便攜式節能工業電鋸,包括電鋸機箱1、齒輪組安裝盒2、鋸齒3、鋸條4、大齒輪5、小齒輪6、皮帶、7散熱孔8、伸縮桿9、伸縮桿拉手10、滾輪鉸鏈11、滾輪12、凹槽13、電動機14、蓄電池15、太陽能電池板16、電鋸柄17和活動軸18,其特征在于,電鋸機箱1的表面安裝有活動軸18,活動軸18的一端與齒輪組安裝盒2連接,齒輪組安裝盒2的內部安裝有大齒輪5,大齒輪5與皮帶6的一端連接,皮帶6的另一端與小齒輪7連接,機箱1的底部安裝有滾輪鉸鏈11,滾輪鉸鏈11與滾輪12連接,機箱1的內部安裝有伸縮桿9,伸縮桿9的一端與伸縮桿拉手10連接,機箱1的頂部安裝有太陽能電池板16,太陽能電池板16與蓄電池15電性連接,蓄電池15與電動機14電性連接。
進一步的,小齒輪7與鋸條4連接,鋸條4的表面安裝有鋸齒3,能夠輕松鋸開物體。
機箱1的表面安裝有電鋸柄17,便于人們提住進行工作。
機箱1表面設置有散熱孔8,便于為機箱散熱。
機箱1的頂部設置有凹槽13,便于將伸縮拉桿拉出。
該裝置是一種便攜式節能工業電鋸,當需要用該裝置時,先抓住電鋸柄18,將鋸條4對準施工物體,機箱1表面的活動軸18可以自由轉動,能在人們不使用電鋸的時候將前面的齒輪組安裝盒2以及鋸條4收到與機箱1同一平面上,減少設備的面積,還可以從機箱1頂部的凹槽13中拉出伸縮桿拉手10,將伸縮桿9伸長,在機箱1底部的滾輪12作用下拖拉設備在地上行走,更加省力,機箱1頂部的太陽能電池板16能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儲存在蓄電池15中,為電動機14提供電力。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