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針織品生產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針織品生產方法。
背景技術:
針織品是由紗線通過針織有規律的運動而形成線圈,線圈和線圈之間互相串套起來而形成的織物。具體地,在緯編織物中,每根紗線在一個線圈橫列中形成線圈,一根紗線形成的線圈沿著織物緯向配置;在經編織物中,每根紗線在每一線圈橫列中只形成一個或兩個線圈,然后轉移到下一橫列再形成線圈,一根紗線形成的線圈沿著織物經向配置。因此,在緯編針織品中一根紗線可以形成一個線圈橫列,而在經編針織品中則由很多根紗線形成一個線圈橫列。
但是現有的針織品生產方法較為復雜,且生產處的針織品次品率較高,且容易出現斷頭的現象。
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提出進一步的解決方案。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在于針對上述現有技術中的不足,提供一種針織品生產方法。
本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針織品生產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驟:
S1.提供棉紗卷繞形成的卷裝筒,將卷裝筒上的棉紗進行處理,改善其編織性能;
S2.將經過處理的棉紗經過織機編織形成互相串套的線卷,并進一步加工形成坯布;
S3.對所述坯布的質量進行檢驗;
S4.對所述坯布進行裁剪;
S5.利用縫紉機對裁剪后的坯布進行縫制,形成衣物。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步驟S1中,對所述棉紗進行處理包括對棉紗進行上蠟、上油。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步驟S2中,所述編制的方式包括緯編和經編。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步驟S3中,所述檢驗項目包括:色花、漏針、破洞、油污、匹數、尺寸、密度、批號、線密度。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步驟S4中,所述裁剪包括斷料、借疵、劃樣、裁剪、捆扎。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步驟S5中,所述縫紉機包括厚型織物平縫機、包縫機、薄型織物、平縫機。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厚型織物的平縫機縫跡密度控制在9-10針/2cm;包縫機縫跡密度為6-7針/2cm;薄型織物的平縫機縫跡密度控制在10-11針/2cm。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針織品生產方法還包括:S6.對縫紉形成的衣物進行整燙。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整燙過程的溫度控制在170℃~190℃。
作為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的改進,所述針織品生產方法還包括:S7.對整燙后的衣物進行成品檢驗,所述成品檢驗項目包括:尺寸公差、外觀疵點、縫跡牢度、面料單位面積重量、色牢度、縮水率。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流程簡單,操作方便。由本發明印染的針織品成品率較高,且不易出現斷頭現象,使用壽命長,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技術領域的人員更好地理解本申請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本申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申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申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應當屬于本申請保護的范圍。
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S1.提供棉紗卷繞形成的卷裝筒,將卷裝筒上的棉紗進行處理,改善其編織性能。
所述步驟S1中,對所述棉紗進行處理包括對棉紗進行上蠟、上油,以改善紗線的編織性能,提高生產效率和改善產品質量。
S2.將經過處理的棉紗經過織機編織形成互相串套的線卷,并進一步加工形成坯布。
所述步驟S2中,所述編制的方式包括緯編和經編。其中,緯編是將一根或數根紗線由緯向喂入針織機的工作針上,使紗線順序地彎曲成圈,且加以串套而形成緯編針織物。
S3.對所述坯布的質量進行檢驗。所述步驟S3中,所述檢驗項目包括:色花、漏針、破洞、油污、匹數、尺寸、密度、批號、線密度。
S4.對所述坯布進行裁剪。所述步驟S4中,所述裁剪包括斷料、借疵、劃樣、裁剪、捆扎。
S5.利用縫紉機對裁剪后的坯布進行縫制,形成衣物。
所述步驟S5中,所述縫紉機包括厚型織物平縫機、包縫機、薄型織物、平縫機。其中,所述厚型織物的平縫機縫跡密度控制在9-10針/2cm;包縫機縫跡密度為6-7針/2cm;薄型織物的平縫機縫跡密度控制在10-11針/2cm。
所述針織品生產方法還包括:
S6.對縫紉形成的衣物進行整燙。其中,所述整燙過程的溫度控制在170℃~190℃。
S7.對整燙后的衣物進行成品檢驗。其中,所述成品檢驗項目包括:尺寸公差、外觀疵點、縫跡牢度、面料單位面積重量、色牢度、縮水率。
綜上所述,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針織品生產方法流程簡單,操作方便。由本發明印染的針織品成品率較高,且不易出現斷頭現象,使用壽命長,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