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用室外遮陽構件,尤其涉及一種L型穿孔鋁板固定遮陽板。
背景技術:
目前,建筑用遮陽板主要通過水平、垂直或兩者組合等建筑構造手段,運用相應的材料構成與日照光線形成某一有利角度,防止陽光過分照射或加熱建筑物圍護結構,防止陽光造成強烈眩光和室內過熱,從而達到調節室內環境、降低空調能耗等節能效果。然而,固定式的建筑遮陽板在不同朝向的建筑物應用中缺乏靈活性。其次,現有建筑遮陽板所采用的材料和構造方式,在實現室外遮陽功能的同時,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建筑物立面造型美觀,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通風和采光問題。另外,從結構安全的角度來看,很多遮陽構件的抗風壓能力偏低也約束了其應用的范圍。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現有技術的缺點和不足,提供一種通風、采光和抗風效果好的L型穿孔鋁板固定遮陽板,具有結構簡單,施工方便,安全可靠等優點。
本實用新型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實現:
一種L型穿孔鋁板固定遮陽板,該遮陽板1具有兩個連體、且不同遮陽方向的遮陽面板,即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所述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布滿穿孔;
所述第一遮陽面板1-1的外沿彎折有一L型直角安裝槽1-11,第二遮陽面板1-2的外沿彎折有一U型安裝槽1-21。
所述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之間的夾角為直角、銳角或者鈍角。
或者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之間的夾角直接采用85°~95°。
所述L型直角安裝槽1-11朝向第二遮陽面板1-2方向彎折,彎折角度為直角、銳角或者鈍角。所述U型安裝槽1-21朝向第一遮陽面板1-1方向彎折,彎折角度為直角、銳角或者鈍角。
所述穿孔形狀為圓形、橢圓形或者矩形。
所述L型直角安裝槽1-11和U型安裝槽1-21的上下兩端,分別設有用于與建筑物連接的固定構件1-12。
所述第一遮陽面板1-1的高度大于寬度;所述第二遮陽面板1-2的高度和寬度與第一遮陽面板1-1相同。高度和寬度的比例可以是:1:7。
本實用新型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如下的優點及效果:
本實用新型遮陽板1具有兩個連體、且不同遮陽方向的遮陽面板,即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第一遮陽面板1-1的外沿彎折有一L型直角安裝槽1-11,第二遮陽面板1-2的外沿彎折有一U型安裝槽1-21;采用這種結構結合水平遮陽形成復合型遮陽表皮,構成一種新的遮陽形式,兩個遮陽方向,可更靈活地應對建筑物不同朝向所造成的陽光照射角度。
本實用新型通過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結合具體施工尺寸以及安裝間隔,使遮陽板在發揮遮陽作用的同時,保留了通風和采光的特性,更全面地提升建筑物的節能環保性能。
本實用新型遮陽板若采用1:7的寬高比,可抵抗0.75kN/m2的風壓,從而解決了以往輕質遮陽板大長細比帶來的結構問題,可適用于臺風多發地區建筑及高層建筑。另外,該遮陽板只需要通過固定構件1-12(以及螺栓等其他連接部件)即可與建筑物2的安裝面相結合,安裝簡單、施工方便。
本實用新型的構造方式新穎、功能更全面,遮陽板不僅可以應對建筑物不同朝向的遮陽要求,改善對室內造成的通風采光影響,實現立面造型的美觀,并解決了輕質遮陽板的結構問題;而且該遮陽板安裝方式科學簡易,具備更廣泛的可操作性并可以有效降低安裝施工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遮陽板1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遮陽板1與建筑物等其他安裝面的施工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具體詳細描述。
實施例
如圖1、2所示。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L型穿孔鋁板固定遮陽板,該遮陽板1具有兩個連體、且不同遮陽方向的遮陽面板,即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所述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布滿穿孔,穿孔形狀可以采用圓形、橢圓形或者矩形或者其他形狀。
所述第一遮陽面板1-1的外沿彎折有一L型直角安裝槽1-11,第二遮陽面板1-2的外沿彎折有一U型安裝槽1-21。
第一遮陽面板1-1和第二遮陽面板1-2之間的夾角為直角、銳角或者鈍角;一般采用直角或者85°~95°,當然具體角度可根據實際安裝要求而定。
所述L型直角安裝槽1-11朝向第二遮陽面板1-2方向彎折,彎折角度為直角、銳角或者鈍角。U型安裝槽1-21朝向第一遮陽面板1-1方向彎折,彎折角度為直角、銳角或者鈍角。
所述L型直角安裝槽1-11和U型安裝槽1-21的上下兩端,分別設有用于與建筑物連接的固定構件1-12。
本實用新型第一遮陽面板1-1的高度大于寬度;第二遮陽面板1-2的高度和寬度與第一遮陽面板1-1相同。高度和寬度的比例可以是:1:7。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外觀及構造新穎,應對不同朝向的遮陽可采用多塊遮陽進行組合處理,解決遮陽、采光、通風問題,抗風壓能力理想,安裝簡易,組合靈活方便。
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并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其他任何未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實質與原理下所作的改變、修飾、替代、組合、簡化,均應為等效的置換方式,都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