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建筑結構的框架柱,尤其涉及一種提高框架柱延性的疊合箍筋與方法。
背景技術:
框架結構具有平面布置靈活和可提供大空間的特點,廣泛地應用于商場、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建筑中。框架柱作為框架結構關鍵的受力構件,其抗震性能的優劣直接影響框架結構的抗震性能。在荷載作用下,框架柱端部受力復雜,同時受到較大的彎矩、剪力和軸力的共同作用。傳統的鋼筋混凝土框架柱端部布置加密封閉箍筋來承受剪力,并與受力縱筋形成鋼筋骨架約束混凝土。為了保證箍筋的有效作用,現行規范要求封閉箍筋在連接處要設置135°彎鉤,并且彎鉤也要具有一定的長度。然而在實際工程和試驗中發現,即使滿足現行規范要求,在荷載作用下框架柱端部第一個箍筋也易于發生彎鉤脫開而失去封閉箍筋的作用。此時,不僅框架柱的受剪承載力下降,而且由于失去了箍筋的有效約束作用,受力縱筋更容易被壓屈成燈籠狀,混凝土更容易被壓碎,導致框架柱的承載力迅速下降。框架柱端部第一個封閉箍筋的約束失效,不僅導致框架柱的承載力下降而易于破壞,而且達不到預期的抗震設計水平。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框架柱端部第一個箍筋由于彎鉤脫開而約束失效的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提高框架柱延性的疊合箍筋與方法。只需要在現行構造基礎上增加一個封閉箍筋,形成疊合箍筋,施工方式簡單,可有效地解決框架柱端部第一個箍筋由于彎鉤脫開而約束失效的問題,充分發揮封閉箍筋的作用,提高框架柱的延性和抗震性能。
本發明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實現:
一種提高框架柱延性的疊合箍筋,包括框架柱1、框架梁2,以及位于框架柱1端部的第一個封閉箍筋8;在框架柱1的加密區箍筋6的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鄰側并列增加一個附加封閉箍筋7;
該附加封閉箍筋7的彎鉤位置與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位置呈對角布置;并將兩者綁扎疊合在一起,形成疊合箍筋結構;
該疊合箍筋結構放置在距離框架柱1端部50mm~55mm處。
所述第一個封閉箍筋8和附加封閉箍筋7末端的彎鉤角度≥135°,或者≥138°。
所述附加封閉箍筋7以及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平直段長度≥所采用的鋼筋直徑的9~10倍;
或者附加封閉箍筋7以及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平直段長度≥75mm或者≥80mm。
一種提高框架柱延性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驟:
先分別將第一個封閉箍筋8與附加封閉箍筋7兩末端進行彎折,折彎后的彎鉤角度≥138°,彎折后平直段長度≥所采用的鋼筋直徑的9倍或者10倍;
然后將附加封閉箍筋7的彎鉤位置與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位置呈對角布置;并將兩者綁扎疊合在一起,形成疊合箍筋結構,并放置在距離框架柱1端部55mm處,使兩者共同作為第一個箍筋,進而提高框架柱1的延性。
本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如下的優點及效果:
僅需緊挨著框架柱端部的第一個箍筋,放置一個附加封閉箍筋形成疊合箍筋即可,附加封閉箍筋放置的方向應使得兩箍筋的彎鉤處于相對位置。施工工藝簡單方便。框架柱端部的第一個箍筋變成了疊合箍筋后,疊合箍筋并不會像單個箍筋一樣在彎鉤處形成薄弱位置。在荷載作用下,框架柱端部受力最大的第一個疊合箍筋的彎鉤不易脫開,充分發揮了封閉箍筋對縱筋和混凝土的橫向約束作用,提高了框架柱的延性和抗震性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提高框架柱延性的疊合箍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a-a剖面示意圖.
圖3為第一個封閉箍筋與附加封閉箍筋組合示意圖。
圖中:框架柱1;框架梁2;樓板3;框架柱縱筋4;框架柱非加密區箍筋5;加密區箍筋6;附加封閉箍筋7;第一個封閉箍筋8。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具體詳細描述。
實施例
如圖1至3所示。本發明公開了一種提高框架柱延性的疊合箍筋,包括框架柱1、框架梁2,以及位于框架柱1端部的第一個封閉箍筋8;在框架柱1的加密區箍筋6的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鄰側并列增加一個附加封閉箍筋7;
該附加封閉箍筋7的彎鉤位置與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位置呈對角布置;并將兩者綁扎疊合在一起,形成疊合箍筋結構;
該疊合箍筋結構放置在距離框架柱1端部50mm~55mm處。
所述第一個封閉箍筋8和附加封閉箍筋7末端的彎鉤角度≥135°,或者≥138°。
所述附加封閉箍筋7以及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平直段長度≥所采用的鋼筋直徑的9~10倍;
或者附加封閉箍筋7以及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平直段長度≥75mm或者≥80mm。
一種提高框架柱延性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驟:
先分別將第一個封閉箍筋8與附加封閉箍筋7兩末端進行彎折,折彎后的彎鉤角度≥138°,彎折后平直段長度≥所采用的鋼筋直徑的9倍或者10倍;
然后將附加封閉箍筋7的彎鉤位置與第一個封閉箍筋8的彎鉤位置呈對角布置;并將兩者綁扎疊合在一起,形成疊合箍筋結構,并放置在距離框架柱1端部55mm處,使兩者共同作為第一個箍筋,進而提高框架柱1的延性。然后繼續按照設計圖紙要求綁扎鋼筋。
如上所述,便可較好地實現本發明。
本發明的實施方式并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其他任何未背離本發明的精神實質與原理下所作的改變、修飾、替代、組合、簡化,均應為等效的置換方式,都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