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智能掃地機或智能拖地機等的智能行走設備,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裝置。
背景技術:
現有市面上的智能行走裝置和智能吸塵器,均是利用底盤自身的斜度來實現爬坡和越障,從而讓掃地機不會因為地面的坡度而影響行走,由于利用掃地機底盤里外斜坡來實現爬坡和越障會在爬坡和越障時不斷增加了與地面的接觸面積,底盤與地面摩擦而產生的阻力比較大,在掃地機功率有限情況下不能實現很好的爬坡和越障。現有技術的智能行走裝置和智能吸塵器不越過12mm以上高度的斷面障礙,導致不能越過清潔另外一些地面。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裝置,可以克服現有技術上述不足,在驅動功率限定情況下,具備更好的越障和跨越性能。
本實用新型上述技術問題這樣解決,構造
一種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裝置,其圓形底座上設置有一對分別提供直線行走動力的驅動輪、以及設置在與驅動輪等距離點位置上的轉向機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分別設置在吸塵口兩側的第一滑動骨和第二滑動骨,所述第一滑動骨和第二滑動骨均有相同的內高外低的形狀使得底座遇到有垂直高度的障礙時,所述第一滑動骨和/或第二滑動骨可抬高底座與地面距離從而越過障礙。
在本實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裝置中,所述第一滑動骨和第二滑動骨具有相同的內高外低的弧形輪廓,且彼此平行,每個滑動骨靠近所述圓形底座邊緣的一端是弧形的低端,每個滑動骨遠離所述圓形底座邊緣的一端為高端,所述低端與高端之間形成光滑弧線的輪廓。
在本實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裝置中,所述第一滑動骨和第二滑動骨具有相同的內高外低的斜邊輪廓,且彼此平行。
在本實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裝置中,所述第一滑動骨和第二滑動骨均與所述驅動輪提供直線行走方向平行。
在本實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裝置中,所述第一滑動骨和第二滑動骨與所述底座一體化成型而成。
在本實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裝置中,所述第一滑動骨和第二滑動骨距離所述吸塵口邊側的距離小于1厘米。
在本實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裝置中,還包括設置在底座上的功能組件,所述功能組件是被驅動旋轉的掃帚毛刷部件。
實施本實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裝置,由于在智能掃地機或智能吸塵器底座中間位置設置了內高外低的兩條滑動骨,使得諸如智能掃地機或智能吸塵器的智能行走裝置在底座在遇到垂直障礙的時候起到跨越障礙作用,防止中掃膠皮阻止機器前進。而且,本實用新型的智能行走裝置,結構簡單,在沒有增加成本前提下,大大提升了越障跨越能力。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裝置(掃地機)的底座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標號統一說明如下:1、2:驅動輪;3:轉向機構;4:吸塵口;5:第一滑動骨;6:第二滑動骨;7:功能組件;8:底座。
在圖1所示出的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裝置的底座結構中,智能行走裝置主體外殼的底座8為圓柱形外形,圓柱形底座的底面有一對由內置電動機獨立驅動的驅動輪1、2,這一對輪子相對設置,驅動輪1、2共同用于給智能行走裝置提供主要的行走動力,底座8上還設置有一個轉向機構3用于改變智能行走裝置的行走方向,轉向機構3可以是球形輪子。
作為智能行走裝置的應用,底座8上課設置一對分別提供清掃能力的功能件,此處功能組件7是兩個可被驅動而旋轉的掃帚毛刷部件。每個部件有三束毛刷,掃地機在行走同時可高速旋轉將地面灰塵垃圾傳送到吸塵口4內。
作為智能行走裝置的另一個應用,如果不設置圖1中功能組件7,整個裝置即構成會行走的智能吸塵機。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智能行走裝置,為提升其越障跨越能力且無需采用帶坡度的底面,在底座8中間吸塵口4兩側采用了與底座8一體化成型的兩條斜邊或弧形的第一滑動骨5和第二滑動骨6,第一滑動骨5和第二滑動骨6彼此平行設置,可以設置與驅動輪1、2提供直線行走方向平行。第一滑動骨5和第二滑動骨6不僅彼此平行設置,而且彼此平行設置的第一滑動骨5和第二滑動骨6距離所述吸塵口兩側的距離小于1厘米,最好是0.5厘米。
圖中,第一滑動骨5和第二滑動骨6有相同的形狀,可以均為內高外地的斜邊輪廓,且彼此平行,也可以是內高外地的弧形輪廓,且彼此平行,每個滑動骨靠近所述圓形底座邊緣的一端是弧形的低端,每個滑動骨遠離所述圓形底座邊緣的一端為高端,所述低端與高端之間形成光滑弧線的輪廓。無論那種場合,其中每個滑動骨最高端也低于轉向機構3和驅動輪1、2的高度,以保證無須越障跨越時對行走和轉向不會產生影響。
如上述,本實用新型在智能行走裝置底座吸塵口4兩側分別加了第一滑動骨5和第二滑動骨6,在平時工作時不影響功能,遇到垂直障礙且超過10mm時,由兩條滑動骨的作用,抬高底座,能夠很順暢地越過去,從而實現有效越障,解決越障困難的問題。由于第一滑動骨5和第二滑動骨6位于底座中間位置,在遇到垂直障礙的時候起到跨越障礙作用,防止中掃膠皮阻止機器前進。應當理解的是,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可以根據上述說明加以改進或變換,而所有這些改進和變換都應屬于本實用新型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