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調味架,特別涉及一種摩托輪調味架。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如專利ZL201310710587.0公開了一種可調節調味架,屬于廚房用品領域。本發明的一種可調節調味架,包括兩根平行設置的連接桿、撐腳和兩根平行設置的拉桿,還包括調節螺母和分隔板單體,撐腳上設置有軸向垂直的定位孔和通孔,連接桿兩端與撐腳的定位孔相配合,調節螺母和拉桿活動連接在撐腳的通孔中,上述的連接桿和拉桿組成矩形框架結構;且連接桿上設置有沿其長度方向滑動的兩塊或兩塊以上的分隔板單體,該分隔板單體兩側設有凹形置物圓弧,相鄰的兩塊分隔板單體相對應的凹形置物圓弧組成調味瓶容納腔。該可調節調味架不具有摩天輪結構的旋轉機構,且不方便收納多種香料,不方便快速找取調味料。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主要是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提供一種方便控制旋調結構進行旋轉,通過儲物罐可以同時收納多種不同香料,在旋轉的過程中能快速找到需要的調味料的摩托輪調味架。
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問題主要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得以解決的:
一種摩托輪調味架,包括第一支撐架與第二支撐架,第一支撐架與第二支撐架呈傾斜狀,第一支撐架的下端之間設有第一對接管,第二支撐架的下端之間設有第二對接管;第一支撐架與第二支撐架的端部之間設有固定盤,第一支撐架與第二支撐架的端部之間設有對接軸,對接軸套裝在固定盤的軸中心位置,對接軸的兩端設有旋轉盤,旋轉盤的外周面套裝有旋轉輪,旋轉輪與旋轉盤之間設有對接條;旋轉盤連接有若干旋調結構,所述旋調結構設置在第一支撐架與第二支撐架之間,所述旋調結構包括固定架,固定架的端部之間設有若干罐蓋,罐蓋與固定架的端部之間設有安裝軸,罐蓋的下部設有由透明材料制成的儲物罐,儲物罐與罐蓋通過螺紋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支撐架的底部設有第一底座。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底座與第一支撐架的底部之間通過卡扣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第二支撐架的底部設有第二底座。
進一步地,所述第二底座與第二支撐架的底部之間通過卡扣連接。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的摩托輪調味架,通過第一支撐架與第二支撐架可以起到支撐的作用,通過第一對接管可以方便對第一支撐架的底部進行對接,通過第二對接管可以方便對第二支撐架的底部進行對接;使用者可以通過旋轉輪實現旋轉,旋轉輪通過對接條可以控制旋轉盤實現旋轉,從而方便控制旋調結構進行旋轉,通過儲物罐可以同時收納多種不同香料,在旋轉的過程中能快速找到需要的調味料。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摩托輪調味架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所述旋調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如圖1與圖2所示,一種摩托輪調味架,包括第一支撐架11與第二支撐架12,第一支撐架11與第二支撐架12呈傾斜狀,第一支撐架11的下端之間設有第一對接管13,第二支撐架12的下端之間設有第二對接管14;第一支撐架11與第二支撐架12的端部之間設有固定盤19,第一支撐架11與第二支撐架12的端部之間設有對接軸17,對接軸17套裝在固定盤19的軸中心位置,對接軸17的兩端設有旋轉盤18,旋轉盤18的外周面套裝有旋轉輪20,旋轉輪20與旋轉盤18之間設有對接條21;旋轉盤18連接有若干旋調結構,所述旋調結構設置在第一支撐架11與第二支撐架12之間,所述旋調結構包括固定架22,固定架22的端部之間設有若干罐蓋24,罐蓋24與固定架22的端部之間設有安裝軸25,罐蓋24的下部設有由透明材料制成的儲物罐23,儲物罐23與罐蓋24通過螺紋連接;第一支撐架11的底部設有第一底座15,第一底座15與第一支撐架11的底部之間通過卡扣連接,第二支撐架12的底部設有第二底座16,第二底座16與第二支撐架12的底部之間通過卡扣連接。
本實用新型摩托輪調味架,通過第一支撐架11與第二支撐架12可以起到支撐的作用,通過第一對接管13可以方便對第一支撐架11的底部進行對接,通過第二對接管14可以方便對第二支撐架12的底部進行對接;使用者可以通過旋轉輪20實現旋轉,旋轉輪20通過對接條21可以控制旋轉盤18實現旋轉,從而方便控制旋調結構進行旋轉,通過儲物罐23可以同時收納多種不同香料,在旋轉的過程中能快速找到需要的調味料。
其中,第一支撐架11的底部設有第一底座15,第一底座15與第一支撐架11的底部之間通過卡扣連接,第二支撐架12的底部設有第二底座16,第二底座16與第二支撐架12的底部之間通過卡扣連接,所以方便支撐,方便防滑。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