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生活日用品領域,特別是指一種通過拉繩升降使窗簾產生對應的動作,且拉繩不產生纏繞的簾體升降傳動結構。
背景技術:
現有無拉繩的窗簾結構如中國臺灣實用新型專利第M290528號,其主要結構大致為:上梁的底端組設一與收放繩同步動作的簾體及下梁,且頂端兩側分別固設一具有傳動繩的卷繩控制器及一固定座,并設一活動座位于卷繩控制器及固定座之間,而傳動繩的一端固定于活動座,收放繩的一端則同步穿繞于固定座及活動座并固定于固定座,使卷繩控制器的傳動繩與活動座及固定座所穿繞的收放繩相互形成連動,而僅需配合手部推、拉下梁產生的力道即可改變收放繩于活動座上的松緊狀態而連動傳動繩使兩者間形成相互制衡狀態,使使用者能調整簾體的展開或收合位置。然而,上述的結構其實具有下列的缺點:
1. 現有結構主要通過手部拉推下梁調整簾體位置,可以理解到當簾體設置較高時使用者必須通過工具或是通過梯子等工具協助,相當不方便。
2. 現有結構主要通過手部拉推下梁調整簾體位置,可以理解到簾體每次擺放的位置都不同,亦即定位不精確,使用上仍有不便之處。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改善上述結構的缺點,主要技術、目的為:提供一垂落的動作繩使使用者推拉拉繩,使得窗簾產生連動升降的效果,且該拉繩經過設計,不會有纏繞危險的情況發生。
可達到上述目的的結構,主要包括:
簾體上設置的上梁及下梁,該上梁組設有一收放繩,以供簾體與下梁同步動作,該上梁具有一安裝槽以供活動座、固定座及卷線器容設,并以收放繩穿繞固定座與活動座,其特征在于:使卷線器的傳動繩與活動座及固定座的收放繩產生連動效果,且卷線器的傳動繩向下延伸形成一動作繩,借由拉動使得簾體產生連動效果控制簾體升降。
其中,該動作繩為一向下垂落的繩體。
其中,該動作繩下方可設有一提把,該提把使得動作繩產生一限位效果。
其中,該收放繩與該動作繩(即傳動繩)設有一定的纏繞比例,其比例為收放繩穿繞活動座8圈,該傳動繩穿繞活動座1圈。
因此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手段,本實用新型可以獲得的功效簡要說明如下:
1.使用者通過手部拉推動作繩使得該動作繩連動朝下一個位置移動,而得到快速調整簾體位置的效果。
2.該動作繩為一向下垂落的繩體,與現有簾體控制繩需要纏繞出一套圈的結構相較下,不僅結構簡單,也不會有套圈勒住人體的危險情況發生。
3.該收放繩與動作繩(即傳動繩)設有一定的纏繞比例,其比例為收放繩穿繞活動座8圈,該傳動繩穿繞活動座1圈,因此,當推動或拉下動作繩1厘米而得到簾體下降或升起8厘米的距離,換言之,即是省力的設計。
附圖說明
圖1:上梁的結構圖;
圖2:上梁的結構分解圖;
圖3:本實用新型的使用狀態圖(一);
圖4:本實用新型的使用狀態圖(二)。
附圖標記說明
10 上梁
11 收放繩
12 安裝槽
13 活動座
14 固定座
15 卷線器
16 傳動繩
17 動作繩
18 提把
20 下梁。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貴審查員能對本實用新型的特征與其特點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與認同,現列舉以下較佳的實施例并配合附圖說明如下:
請參閱圖1至圖4,本實用新型的簾體升降傳動結構主要包括:
簾體上設置的上梁10及下梁20,該上梁10組設有一收放繩11,以供簾體與下梁20同步動作,該上梁10具有一安裝槽12,以供活動座13、固定座14及卷線器15容設,并以收放繩11穿繞固定座14與活動座13,使卷線器15的傳動繩16與活動座13及固定座14的收放繩11產生連動效果,且卷線器15的傳動繩16向下延伸形成一動作繩17。
通過上述結構,本實用新型的使用方式以及可獲得的功效如下所述:
1. 請參閱圖1至圖4,使用者通過手部拉推動作繩17使得該動作繩17連動朝下一個位置移動,而得到快速調整簾體位置的效果。
2. 請參閱圖1、3、4,該動作繩17為一向下垂落的繩體,與現有簾體控制繩需要纏繞出一套圈的結構相比較,不僅結構簡單,也不會有套圈勒住人體的危險情況發生。
3. 請參閱圖3,當需要下降簾體遮陽、遮光等時,使用者向上推動動作繩17使得活動座13朝固定座14方向移動,而收放繩11向下垂降簾體,得到下降簾體的效果。
4. 請參閱圖4,當需要上升簾體導光時,使用者向下拉動動作繩17使得活動座13遠離固定座14,而收放繩11回收使得簾體向上卷收,得到上升簾體的效果。
5. 請參閱圖3、4,該動作繩17下方可設有一提把18,該提把18使動作繩17除產生一限位效果外,也易于使使用者握持提把18方便對簾體進行升降操作。
6. 請參閱圖3、4,本實用新型該收放繩11與該動作繩17(即傳動繩16)設有一定的纏繞比例,其比例為收放繩11穿繞活動座13八圈,該傳動繩16穿繞活動座13一圈,因此,當推動或拉下動作繩17一厘米時,簾體下降或升起八厘米的距離,換言之,即是省力的設計。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主要通過一垂落的動作繩使使用者推拉拉繩,使得窗簾產生連動升降的效果,且該拉繩高度經過設計,不會有纏繞危險的情況發生;且其結構均未曾見于書刊或公開使用,符合新型專利申請要素,特提出專利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所述乃是本實用新型的一具體實施例,但不以此為限,若依本實用新型的技術精神所作的改變,其所產生的功能仍未超出說明書及附圖所涵蓋的精神時,均應在本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