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桌子,更確切的說是一種可折疊的桌子。
背景技術:
中國實用新型專利CN200620061668.8公開了一種推拉式可擴展桌面的桌子,包括兩端可伸縮的主桌面、中間的輔桌面及支撐腿架,所述兩端主桌面底部的立柱與支撐腿架兩端分別通過滑軌活動連接,主桌面可沿滑軌左右分開或向中間合攏,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腿架的前橫梁、后橫梁為中空結構,前橫梁、后橫梁空腔內分別設有一升降機構,所述升降機構包括一推拉桿、一滑塊,滑塊上表面設有兩個具有傾斜面、平托面的限位臺,在限位臺上方的前橫梁、后橫梁中間相應位置開有插孔,輔桌面的立柱安裝于插孔內;所述前橫梁、后橫梁底部位于滑塊的下方相應位置開有長條形槽,推拉桿上端與滑塊連接,下端穿過長條形槽后從長條形槽中伸出。但是這種推拉式可擴展桌面的桌子的結構較為復雜,零部件的種類繁多,生產成本較高,而且其輔桌面在不用時被主桌面所遮擋而不能受到光線的照射,老化速度較慢,這種推拉式可擴展桌面的桌子被長時間使用以后,次桌面老化程度會明顯低于主桌面的老化程度,將次桌面展開以后,用戶會明顯的觀察到輔桌面比主桌面新,極不美觀。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主要是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提供一種帶有一個主桌板和兩個輔桌板,輔桌板在折疊時桌面朝向外側,因而輔桌板的老化程度與主桌板的老化程度一致,較為美觀,而且結構較為簡單,生產成本較低的可折疊的桌子。
本實用新型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解決現有技術中所存在的技術問題:
一種可折疊的桌子,包括一主桌板和兩個支撐部,所述的主桌板為矩形結構,所述的支撐部包括一輔桌板和兩個“U”形支撐,所述的“U”形支撐與所述的輔桌板的前后兩端相互垂直連接,所述的輔桌板的右端邊緣設置有多個連接耳,所述的“U”形支撐的左下端包括一圓弧板、右下端包括一直角板,所述的“U”形支撐的兩個上端分別與所述的輔桌板的兩角相互垂直連接;所述的兩個支撐部分別與所述的主桌板的左右兩端通過所述的連接耳鉸接。
作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實施例,所述的主桌板的長度等于所述的兩個“U”形支撐的長度的兩倍。
本實用新型的可折疊的桌子的優點是:帶有一個主桌板和兩個輔桌板,輔桌板在折疊時桌面朝向外側,因而輔桌板的老化程度與主桌板的老化程度一致,較為美觀,而且結構較為簡單,生產成本較低。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可折疊的桌子處于展開狀態時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的可折疊的桌子處于折疊狀態時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1中的支撐部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其中:
1、主桌板;
2、支撐部;21、輔桌板;211、連接耳;22、“U”形支撐;221、圓弧板;222、直角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本實用新型的可折疊的桌子的優點是:帶有一個主桌板和兩個輔桌板,輔桌板在折疊時桌面朝向外側,因而輔桌板的老化程度與主桌板的老化程度一致,較為美觀,而且結構較為簡單,生產成本較低。
如圖1、圖2所示,一種可折疊的桌子,包括一主桌板1和兩個支撐部2,該主桌板1為矩形結構,該支撐部2包括一輔桌板21和兩個“U”形支撐22,該“U”形支撐22與該輔桌板21的前后兩端相互垂直連接,該輔桌板21的右端邊緣設置有多個連接耳211,該“U”形支撐22的左下端包括一圓弧板221、右下端包括一直角板222,該“U”形支撐22的兩個上端分別與該輔桌板21的兩角相互垂直連接;該兩個支撐部2分別與該主桌板1的左右兩端通過該連接耳211鉸接。該可折疊的桌子的展開時的狀態如圖1所示、折疊時的狀態如圖2所示,可以看到該輔桌板21處于折疊狀態時桌面朝外,因而老化速度與主桌板1一致,該圓板板221,可以方便用戶操作該支撐部2,避免用戶在展開或者折疊該可折疊的桌子時需要完全將該主桌板1抬起,因而可以方便用戶單獨的完成展開或者折疊操作。
如圖2所示,該主桌板1的長度等于該兩個“U”形支撐22的長度的兩倍。這一結構使折疊后的兩個“U”形支撐22的底部能夠相互接觸,從而可以防止該輔桌板21進一步朝內轉動,因而可以防止該可折疊的桌子發生歪斜現象,也可以防止該主桌板1與該支撐部2的鉸接接頭被損壞。
以上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部分實施方式的設計思路,在系統允許的情況下,本實用新型可以擴展為同時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塊,從而最大限度擴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