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掃把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便攜式掃地設備。
背景技術:
掃把是掃地除塵的工具,多用竹枝扎成,比笤帚大,源于中國。早在四千年前的夏代,有個叫少康的人,一次偶然看見一只受傷的野雞拖著身子向前爬,爬過之處的灰塵少了許多。他想,這一定是雞毛的作用,于是抓來幾只野雞拔下毛來制成了第一把掃帚。這亦是雞毛撣子的由來。由于使用的雞毛太軟,同時又不耐磨損,少康即換上竹條、草等為原料,把撣子改制成了耐用的掃帚。另也指蔾科植物地膚的別名,通常人們使用掃把清掃時都是雙手配合工作,一只手拿掃把,另一只手拿垃圾斗,非常的不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便攜式掃地設備,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便攜式掃地設備,包括掃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掃把一端設有一個支撐桿,所述的支撐桿內設有一個驅動機構,所述的驅動機構一側設有一個收集機構,所述的驅動機構內設有驅動桿、掃把支點、垃圾蓋支點和轉輪,所述的轉輪上設有一個垃圾蓋支點,所述的驅動桿一端設有垃圾蓋支點,另一端設有掃把支點,所述的支撐桿內設有支撐支點、主桿和轉動軸,所述的主桿一端設有支撐支點,另一端設有轉動軸。
優先的,所述的收集機構內設有收集導軌、垃圾箱、彈簧、撐點a、撐點b、垃圾蓋和垃圾箱外殼,所述的垃圾箱外殼內裝有一個垃圾箱,所述的垃圾箱一側設有一個收集導軌,所述的收集導軌兩端尾部各設有撐點b,所述的垃圾箱外殼兩端頭部各設有撐點a,所述的撐點a和撐點b之間設有一個彈簧。
優先的,所述的掃把包括:掃把主桿、掃把頭和轉動套,所述的主桿一端設有掃把頭,另一端設有轉動套。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通過單手操作本裝置,使使用者更方便的清掃,且結構簡單。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剖視圖;
圖2為本發明俯視圖;
圖3為本發明左視圖;
圖4為本發明立體圖;
圖5為本發明分解圖;
圖中:1掃把、2支撐桿、3驅動機構、4收集機構、11掃把主桿、12掃把頭、13轉動套、21支撐點、22主桿、23轉動軸、31驅動桿、32掃把支點、33垃圾蓋支點、34轉輪、41收集導軌、42垃圾箱、43彈簧、44撐點a、45撐點b、46垃圾蓋、47垃圾箱外殼。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5,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便攜式掃地設備,包括掃把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掃把1一端設有一個支撐桿2,所述的支撐桿2內設有一個驅動機構3,所述的驅動機構3一側設有一個收集機構4,所述的驅動機構3內設有驅動桿31、掃把支點32、垃圾蓋支點33和轉輪34,所述的轉輪34上設有一個垃圾蓋支點33,所述的驅動桿31一端設有垃圾蓋支點33,另一端設有掃把支點32,所述的支撐桿2內設有支撐支點21、主桿22和轉動軸23,所述的主桿22一端設有支撐支點21,另一端設有轉動軸23。驅動桿31一端連接掃把支點32,另一端連接垃圾蓋支點33,當掃把支點32轉動時,由于驅動桿31的作用力使垃圾蓋支點33內的轉輪34同時轉動,轉輪34轉動可控制垃圾蓋46的閉合和打開。
本發明所述的收集機構4內設有收集導軌41、垃圾箱42、彈簧43、撐點a44、撐點b45、垃圾蓋46和垃圾箱外殼47,所述的垃圾箱外殼47內裝有一個垃圾箱42,所述的垃圾箱42一側設有一個收集導軌41,所述的收集導軌41兩端尾部各設有撐點b45,所述的垃圾箱外殼47兩端頭部各設有撐點a44,所述的撐點a44和撐點b45之間設有一個彈簧43。撐點a44和撐點b45之間設有彈簧33,起到了壓緊收集導軌41和垃圾箱外殼47的作用,使他們之間的角度距離有一個彈性力。
本發明所述的掃把1包括:掃把主桿11、掃把頭12和轉動套13,所述的主桿11一端設有掃把頭12,另一端設有轉動套13,以轉動套13為支點,通過使用者的手部在主桿11上端施加的推力,使底部的掃把頭12向收集導軌41方向掃去,從而使垃圾進入垃圾箱42內。
結合如上所述,使用者在使用本發明時,可用手握緊掃把主桿11的頂部,向前推動,此時底部的掃把頭12向收集機構4的收集導軌41掃去,在向前推動的同時,驅動機構3工作,驅動桿31由于掃把支點32的旋轉,驅使轉輪34上的垃圾蓋支點33旋轉,形成了掃把頭12往收集導軌41方向掃時,垃圾蓋46由于驅動機構3的作用而打開,反之,使用著通過支撐點21來支撐整個裝置,同時彈簧43壓緊垃圾箱外殼47和收集導軌41,使他們之間有一個可活動且回彈的夾角。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