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鋼管樁沉樁施工的行走平臺,其特征在于:包括架設在已插打完成的鋼管樁(1)上端的多根軌道梁(2);所述的軌道梁(2)上端面設置有可沿軌道梁(2)滑動的行走平臺,軌道梁(2)與行走平臺之間設置有頂推行走平臺移動的千斤頂(6);所述的千斤頂(6)的頂推端固定在行走平臺上,千斤頂(6)的殼體可拆卸的安裝在軌道梁(2)上;所述的行走平臺上設置有用于插打鋼管樁的履帶吊(8)和導向架(9)。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用于鋼管樁沉樁施工的行走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行走平臺包括位于軌道梁(2)上的橫梁(3)、架設于橫梁(3)上的分配梁(7)和固定在分配梁(7)上的面板,軌道梁(2)與橫梁(3)縱橫交錯布置,橫梁(3)與分配梁(7)縱橫交錯布置,橫梁(3)、分配梁(7)和面板依次上下疊加固定連接形成平臺結構。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用于鋼管樁沉樁施工的行走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軌道梁(2)與橫梁(3)之間設置有一層滑板(4);所述的滑板(4)在水平方向上固定于橫梁(3)上,滑板(4)的下端面與軌道梁(2)滑動連接。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用于鋼管樁沉樁施工的行走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橫梁(3)下端面焊接有多塊擋塊(5),擋塊(5)圍繞在滑板(4)四周限制滑板(4)的水平方向的移動。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用于鋼管樁沉樁施工的行走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千斤頂(6)的殼體與軌道梁(2)之間設置有可拆卸的基座;所述的基座包括固定在千斤頂(6)殼體上的底座(11);所述的底座(11)下端兩側設置有固定在底座(11)上的底板(12);所述的底板(12)上開設有通孔(13);所述的軌道梁(2)上設置有多個與通孔(13)對應的銷孔(14),銷孔(14)內穿設有銷軸,底板(12)通過銷軸穿過通孔(13)和銷孔(14)可拆卸地固定在軌道梁(2)上。
6.如權利要求1、2、3或5所述的一種用于鋼管樁沉樁施工的行走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軌道梁(2)卡合在鋼管樁(1)上端的卡槽內,軌道梁(2)下端面通過加勁板(10)與鋼管樁(1)固定連接。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用于鋼管樁沉樁施工的行走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行走平臺的面板上設置有用于履帶吊(8)移動的行走軌道(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