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建筑施工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地下車庫排水溝一次成型的施工方法。
背景技術:
目前建筑地下車庫排水溝施工時,大多數采用排水溝二次澆筑成型技術,在地下車庫排水溝二次成型施工時,在原先基礎上需要再次澆筑素混凝土澆注,如此施工方法,由于新生成的排水溝沒有加入鋼筋,導致排水溝強度達不到應有的強度,其次由于排水溝需要二次支模,易發生跑模或者脹模從而影響排水溝質量。二次澆筑的排水溝由于基底較淺,即使在日常中滿足使用,但是在雨水充足或者排水量較大的情況下,容易發生堵塞或者水漫到地下車庫導致通行不暢。
技術實現要素:
1.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與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地下車庫排水溝一次成型的施工方法,該方法在排水溝中按要求加入鋼筋,能夠加固排水溝側壁的強度,保證排水溝不被破壞,增多排水溝使用年限,并且增強了排水能力,通過地下車庫排水溝一次澆筑成型,有效解決了地下車庫排水溝的排水能力,減少車庫積水現象。
2.技術方案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為:
本發明的一種地下車庫排水溝一次成型的施工方法,其步驟為:
步驟一:首先由測量員用測量儀器將地下車庫排水溝位置進行定位,一次放出排水溝的上口線以及下口線,進行斜邊70°修坡,然后由放線員檢測地下車庫排水溝的標高;
步驟二:在施工過程中,采用大型挖掘機進行挖掘,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標高引入,每挖掘出一處進行標高控制,一直控制相同標高對排水溝進行挖掘;
步驟三:標高完成后由鋼筋工作人員進行鋼筋的配料與綁扎;
步驟四:鋼筋的配料與綁扎完成后,由支模人員在鋼筋中支設吊模,吊模用螺桿進行固定;
步驟五:固定完成后由專業質檢員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地下車庫排水溝的一次澆筑。
進一步地,所述的測量儀器為經緯儀。
進一步地,所述的專業技術人員為挖掘機前部技術員。
進一步地,所述的標高的誤差范圍為1cm~3cm。
進一步地,所述的螺桿為對拉螺桿。
3.有益效果
采用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發明的一種地下車庫排水溝一次成型的施工方法,該方法在施工前確定上口線以及下口線,這樣在基礎開挖時就確定了排水溝的位置,避免了二次澆注排水溝帶來的位置不對。在排水溝中按要求加入鋼筋,能夠加固排水溝側壁的強度,保證排水溝不被破壞,增多排水溝使用年限,增強了排水能力;同時一次澆筑技術不需要在基礎進行二次澆注,避免了由于二次澆注時清理不干凈滲水問題。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描述:
實施例1
本實施例的一種地下車庫排水溝一次成型的施工方法,其步驟為:
步驟一:首先由測量員用經緯儀將地下車庫排水溝位置進行定位,一次放出排水溝的上口線以及下口線,進行斜邊70°修坡,然后由放線員檢測地下車庫排水溝的標高;
步驟二:在施工過程中,采用大型挖掘機進行挖掘,由挖掘機前部技術員進行標高引入,每挖掘出一處進行標高控制,一直控制相同標高對排水溝進行挖掘;
步驟三:標高完成后由鋼筋工作人員進行鋼筋的配料與綁扎;
步驟四:鋼筋的配料與綁扎完成后,由支模人員在鋼筋中支設吊模,吊模用對拉螺桿進行固定;
步驟五:固定完成后由專業質檢員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地下車庫排水溝的一次澆筑。
在地下車庫基槽開挖中,先由測量員將地下車庫排水溝位置用經緯儀定位,一次放出排水溝的上口線以及下口線,按照要求進行斜邊70°修坡。大型挖掘機施工中,嚴格按照施工線進行開挖,先將周圍多余覆土清除,然后挖機進行排水溝的挖掘。在施工時,放線員按照規定標高進行標高控制,指引挖掘機進行向前施工作業,挖掘機前部技術員進行標高引入,每挖掘出一處進行標高控制,一直控制相同標高對排水溝進行挖掘。在挖掘機將地庫排水溝一次挖掘初步成型后,由幾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二次清理以及修坡。在修坡過程中應該注意不要過大的挖高斜度,否則可能導致角度放小,從而影響斜坡角度的受力以及混凝土澆筑方量問題。在人工挖掘修補過程時,要注意標高的控制,標高誤差不應大于3cm,排水溝底部應該保持平整,基底達到設計要求。在排水溝基槽開挖完成后及時用混凝土墊層進行封閉。鋼筋的配料與綁扎完成后在鋼筋中按規范支設吊模,吊模用對拉螺桿固定,防止吊模歪倒或者傾斜從而影響排水溝的設計。
本實施例的一種地下車庫排水溝一次成型的施工方法,該方法在施工前確定上口線以及下口線,這樣在基礎開挖時就確定了排水溝的位置,避免了二次澆注排水溝帶來的位置不對。在排水溝中按要求加入鋼筋,能夠加固排水溝側壁的強度,保證排水溝不被破壞,增多排水溝使用年限,增強了排水能力;一次澆筑技術不需要在基礎進行二次澆注,避免了由于二次澆注時清理不干凈滲水問題,有效解決了地下車庫排水溝的排水能力,減少車庫積水現象。
以上示意性的對本發明及其實施方式進行了描述,該描述沒有限制性,實際的方法并不局限于此。所以,如果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受其啟示,在不脫離本發明創造宗旨的情況下,不經創造性的設計出與該技術方案相似的結構方式及實施例,均應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