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地板槍技術領域,指一種地板槍底座機構。
背景技術:
目前市面上的地板釘槍,在實際使用中在地板上打一次釘需要將地板釘槍提起,然后在另一個位置重新放好后再打一次,不僅工作效率低下且工作強度較高;而且由于各個地板生產廠家的不同或地板規格的不同導致其裝訂位置尺寸也有較大差異,每次工作前需要更換地板釘槍上的配件來適應地板尺寸規格,當地板釘槍沒有配備某個地板規格的配件,工具就不能使用。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的缺陷,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工作效率高,工作強度低,自適應能力強的地板槍底座機構。
本發明的目的是這樣實現的:一種地板槍底座機構,包括固定連接于地板槍主體底部的底座,在底座前端部活動設置有至少一個調節滾輪組件,調節滾輪組件包括有調節滾輪,調節滾輪在工作時其最低點與地板面接觸,并且調節滾輪的滾動方向為向左或者向右。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調節滾輪組件還包括調節件,調節滾輪通過調節件連接在底座上。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調節件通過銷軸設置在底座的底面或左右側面或前側面上,底座上開設有與所述銷軸相適配的軸套。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調節件為調節連板,該調節連板為對稱件,所述銷軸穿過調節連板的中部后與軸套相連。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調節連板上設置有至少一個所述的調節滾輪。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調節滾輪有兩個,兩個調節滾輪對稱設置在調節連板的兩端。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底座后端部上設置有至少一個定位滾輪,定位滾輪的軸線與地板槍主體的軸心線相互垂直設置。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定位滾輪通過支架安裝在底座上。
在上述的地板槍底座機構中,所述的定位滾輪具有兩個,兩個定位滾輪分別連接于底座的左右兩側。
本發明相比現有技術突出且有益的技術效果是:
1、本發明在實際使用中無需提起工具工作,可在地板上滾動連續進行工作,工作效率高且工作強度低;
2、本發明可以根據地板尺寸規格自動調節適應,不但簡化了產品操作,而且適用范圍廣,進一步提高了使用者的工作效率和降低了使用者的工作強度;由于本結構適應能力強,能夠適應不同的地板規格,這就降低了產品成本。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中底座的底面結構爆炸圖;
圖3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之一;
圖4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之二;
圖5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之三;
圖6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之四;
圖7是本發明中調節滾輪組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號含義:
1-地板槍主體;11-地板槍主體的軸心線;2-底座;
3-調節滾輪組件;31-調節滾輪;32-調節件;
4-地板面;5-銷軸;51-地板凸緣;6-軸套;
7-定位滾輪;71-定位滾輪的軸線;8-支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以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
參見圖1-圖7所示,一種地板槍底座機構,包括固定連接于地板槍主體1底部的底座2,在底座2前端部活動設置有至少一個調節滾輪組件3,調節滾輪組件3包括有調節滾輪31,調節滾輪31在工作時其最低點與地板面4接觸,并且調節滾輪31的滾動方向為向左或者向右。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調節滾輪組件3還包括調節件32,調節滾輪31通過調節件32連接在底座2上。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調節件32通過銷軸5設置在底座2的底面或左右側面或前側面上,底座2上開設有與所述銷軸5相適配的軸套6。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調節件32為調節連板,該調節連板為對稱件,所述銷軸5穿過調節連板的中部后與軸套6相連。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調節連板上設置有至少一個所述的調節滾輪31。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調節滾輪31有兩個,兩個調節滾輪31對稱設置在調節連板的兩端。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底座2后端部上設置有至少一個定位滾輪7,定位滾輪的軸線71與地板槍主體的軸心線11相互垂直設置。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定位滾輪7通過支架8安裝在底座2上。
作為優先選擇,所述的定位滾輪7具有兩個,兩個定位滾輪7分別連接于底座2的左右兩側。
本發明工作原理:在不同規格地板上使用時,調節滾輪組件3的其中一個滾輪(如圖3中右側的調節滾輪31)先于地板面4接觸,在外力(外力主要是工具重力)作用下調節滾輪組件3上的另一個調節滾輪31(如圖4中左側的調節滾輪31)與地板面4接觸直到調節滾輪組件3上滾輪都與地板面4接觸,調節滾輪組件3達到平衡。
另外在本發明中增加定位滾輪7,當調節滾輪組件3達到平衡后,工具本體開始以調節滾輪組件3中部的銷軸5為軸心轉動直到定位滾輪7定位與地板凸緣51接觸(如圖5所示),此時工具達到平衡。
如圖1所示,工具通過上述的步驟后,在使用中推動工具皆可輕松改變位置進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發明中,調節滾輪組件3上的調節滾輪31除了上面所表達的右側的調節滾輪31先與地板面4接觸,左側的調節滾輪31再與地板面4接觸外,還可以是先左側的調節滾輪31與地板面4接觸,右側的調節滾輪31再與地板面4接觸;也可以是調節滾輪組件3上的調節滾輪31同時與地板面4 接觸來達到調節滾輪組件3平衡的作用;這主要取決于外力的影響。
上述實施例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故:凡依本發明的結構、形狀、原理所做的等效變化,均應涵蓋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