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井下自救設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便攜式井下速用自救器。
背景技術:
自救器是入井人員在井下發生火災、瓦斯、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時防止有害氣體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種隨身攜帶的呼吸保護器具。傳統的通用自救器包括外罐、頭帶和口具,在下井時,井下人員將專用腰帶穿入自救器皮帶卡,固定在背部腰間;使用時先將自救器轉到腹前,一手托底,另一手拉開封口帶,去掉上外罐,手提頭帶將自救器抽出后將下外罐丟棄,戴好頭帶,整理好氣囊,拔掉口具塞,迅速啟動氧燭(若氧燭啟動失效,應深吸氣后通過口具向藥罐呼氣以強制生氧),將口具放入口中,口具片置于唇齒之間,牙齒咬緊牙墊,用鼻夾墊夾住鼻子,開始用口呼吸。該現有的通用自救器,其操作過程較為繁瑣,流程耗時達30秒以上,導致使用者在實施自救前,就存在中毒、昏迷或失去自救能力的風險,降低了自救成功率,增加了礦難發生率。
因此,提供一種便攜式井下自救器,以期攜帶方便、操作容易,顯著縮短自救時間,為井下人員節約寶貴的自救時間,從而提高自救成功率,就成為本領域技術人員亟待解決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便攜式井下自救器,以期降低操作難度,縮短自救時間,為井下人員節約寶貴的自救時間,從而提高自救成功率,降低礦難發生率,有效降低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便攜式井下自救器,包括可穿戴式本體、安裝于所述可穿戴式本體上的氧氣儲存單元,和將所述氧氣儲存單元與人體呼吸器官相導通的氧氣輸送單元;
所述氧氣儲存單元包括多個依次相連通的氧氣袋,且首級所述氧氣袋上設置有可與氣源連通的充氣口,末級所述氧氣袋上設置有與所述氧氣輸送單元相連通的出氣口;所述充氣口處可插拔地安裝有密封塞,所述出氣口處設置有閥門;
所述氧氣輸送單元包括通過初級輸氧管與所述出氣口相連通的緩沖氣囊、通過次級輸氧管與所述緩沖氣囊相連通的入口式吸氣嘴,和鼻夾,所述緩沖氣囊與所述入口式吸氣嘴之間的直線距離小于所述緩沖氣囊與所述出氣口之間的直線距離。
進一步地,所述氧氣儲存單元中的多個氧氣袋呈矩陣形式排列。
進一步地,相鄰兩所述氧氣袋之間具有級聯閥,兩所述氧氣袋通過所述級聯閥相分隔,且在所述級聯閥上設置有過氣孔,所述氧氣袋通過所述過氣孔相連通。
進一步地,所述過氣孔上安裝有氣體流量調節閥。
進一步地,所述可穿戴式本體為馬甲,所述氧氣傳輸單元設置于所述馬甲的前部。
進一步地,所述馬甲的外表面設置有防火面料層。
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種便攜式井下自救器包括可穿戴式本體、安裝于所述可穿戴式本體上的氧氣儲存單元,和將所述氧氣儲存單元與人體呼吸器官相導通的氧氣輸送單元;其中,所述氧氣儲存單元包括多個依次相連通的氧氣袋,且首級所述氧氣袋上設置有可與氣源連通的充氣口,末級所述氧氣袋上設置有與所述氧氣輸送單元相連通的出氣口;所述充氣口處可插拔地安裝有密封塞,所述出氣口處設置有閥門;所述氧氣輸送單元包括通過初級輸氧管與所述出氣口相連通的緩沖氣囊、通過次級輸氧管與所述緩沖氣囊相連通的入口式吸氣嘴,和鼻夾,所述緩沖氣囊與所述入口式吸氣嘴之間的直線距離小于所述緩沖氣囊與所述出氣口之間的直線距離。
在工作人員進行井下作業時,將自救器穿戴在身上,發生危險情況時,只需夾緊鼻夾、口部含住入口式吸氣嘴即可,緩沖氣囊內的少量氧氣能夠迅速供給人體,在應急情況下實現氧氣的迅速供給,而后打開閥門,氧氣袋里的氧氣進入緩沖氣囊,以向緩沖氣囊內補充氧氣,同時,在入口式吸氣嘴側具有單向呼氣孔,可以適當地釋放部分呼氣。這樣既可以避免有毒氣體回流,有效隔離有毒氣體;又可以適當降低緩沖氣囊的氣壓,加速氧氣從氣袋里進入緩沖氣囊。這樣,該便攜式井下自救器,在使用時操作非常方便,降低了操作難度,縮短了自救時間,為井下人員節約寶貴的自救時間,進而提高了自救成功率,降低了礦難發生率。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具體實施方式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在所有附圖中,類似的元件或部分一般由類似的附圖標記標識。附圖中,各元件或部分并不一定按照實際的比例繪制。
圖1為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便攜式井下自救器一種具體實施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實施例進行詳細的描述。以下實施例僅用于更加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因此只是作為示例,而不能以此來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另有說明,本申請使用的技術術語或者科學術語應當為本實用新型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通常意義。
請參考圖1,圖1為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便攜式井下自救器一種具體實施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在一種具體實施方式中,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便攜式井下自救器包括可穿戴式本體1、安裝于所述可穿戴式本體1上的氧氣儲存單元,和將所述氧氣儲存單元與人體呼吸器官相導通的氧氣輸送單元;其中,所述氧氣儲存單元包括多個依次相連通的氧氣袋2,且首級所述氧氣袋2上設置有可與氣源連通的充氣口3,末級所述氧氣袋2上設置有與所述氧氣輸送單元相連通的出氣口;所述充氣口3處可插拔地安裝有密封塞,所述出氣口處設置有可調節閥門4;所述氧氣輸送單元包括通過初級輸氧管5與所述出氣口相連通的緩沖氣囊6、通過次級輸氧管7與所述緩沖氣囊6相連通的入口式吸氣嘴8,和鼻夾9,所述緩沖氣囊6與所述入口式吸氣嘴8之間的直線距離小于所述緩沖氣囊6與所述出氣口之間的直線距離。
在工作人員進行井下作業時,將自救器穿戴在身上,發生危險情況時,只需夾緊鼻夾、口部含住入口式吸氣嘴即可,緩沖氣囊內的少量氧氣能夠迅速供給人體,在應急情況下實現氧氣的迅速供給,而后打開閥門,氧氣袋里的氧氣進入緩沖氣囊,以向緩沖氣囊內補充氧氣,同時,在入口式吸氣嘴側具有單向呼氣孔,可以適當地釋放部分呼氣。這樣既可以避免有毒氣體回流,有效隔離有毒氣體;又可以適當降低緩沖氣囊的氣壓,加速氧氣從氣袋里進入緩沖氣囊。這樣,該便攜式井下自救器,在使用時操作非常方便,降低了操作難度,縮短了自救時間,為井下人員節約寶貴的自救時間,進而提高了自救成功率,降低了礦難發生率。
為了提高空間利用率,上述氧氣儲存單元中的多個氧氣袋2呈矩陣形式排列,單個氧氣袋2可為正方形或矩形結構,呈矩陣形式排布,可以在最少的空間占用情況下,布置較多的氧氣袋2,從而盡量提高氧氣攜帶量。理論上,氧氣袋2的布置形式、單個氧氣袋2的形狀以及氧氣袋2的數量均應根據實際使用需要確定,例如,單個氧氣袋2也可以呈圓形等。
進一步地,相鄰兩所述氧氣袋2之間具有級聯閥,兩所述氧氣袋2通過所述級聯閥相分隔,且在所述級聯閥上設置有過氣孔,所述氧氣袋2通過所述過氣孔相連通;這樣,使用級聯閥將氧氣袋2分隔開,而僅通過過氣孔連通能夠有效控制氧氣的輸送量,避免大量氧氣涌入而造成人體不適。
優選地,還可以在級聯閥上安裝有氣體流量調節閥,根據使用需要調整氧氣輸出量,以便更加自由地調整出氣量。
在上述具體實施方式中,可穿戴式本體1可以為馬甲,所述氧氣存儲單元和所述氧氣傳輸單元均設置于所述馬甲的前部,該馬甲的材質可以根據季節不同而有不同的選擇。該可穿戴式本體1也不局限于為馬甲,其也可以為其他可穿戴的形式,例如半袖T恤等。在馬甲的外表面還可以設置有防火面料層,以便在井下發生火災時,能夠具有良好的防火能力。氧氣存儲單元數量可變,數量少的位于前部,數量多的,前后部都有。氧氣袋的配置數量,根據礦井的深度和安全撤離的距離來確定。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長度”、“寬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順時針”、“逆時針”、“軸向”、“徑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術語“第一”、“第二”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多個”的含義是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限定。
在本實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成一體;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或兩個元件的相互作用關系。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在本實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上”或“下”可以是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或第一和第二特征通過中間媒介間接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可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或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可以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參考術語“一個實施例”、“一些實施例”、“示例”、“具體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結合該實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包含于本實用新型的至少一個實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說明書中,對上述術語的示意性表述不必須針對的是相同的實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可以在任一個或多個實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適的方式結合。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況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將本說明書中描述的不同實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實施例或示例的特征進行結合和組合。
盡管上面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可以理解的是,上述實施例是示例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的范圍內可以對上述實施例進行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各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各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實用新型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的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