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柔性顯示屏的支撐件,包括層疊設置的第一支撐層和第二支撐層,其特征在于: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層中設置有所述凹槽的區域為凹陷區域,所述第一支撐層中除所述凹陷區域之外的其它區域為非凹陷區域;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彎折區,所述第一支撐層設有間隔設置的多個孔,所述多個孔的每個孔均為通孔或盲孔。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和所述第二支撐層在第一平面上的正投影重合,其中,所述第一平面垂直于所述支撐件的厚度方向。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從所述第一支撐層的所述第一表面朝向所述第二表面凹陷,所述第二支撐層沿其厚度方向的全部設置于所述凹槽內,且所述第二支撐層背離所述槽底壁的表面和所述第一支撐層的所述第一表面位于同一平面上,并共同構成所述支撐件的整個支撐面。
6.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從所述第一支撐層的所述第二表面朝向所述第一表面凹陷,所述第一支撐層的所述第一表面構成所述支撐件的整個支撐面;其中,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撐層通過膠層貼合固定于所述槽底壁。
8.如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撐層的密度大于所述第一支撐層的密度,所述第二支撐層的模量大于所述第一支撐層的模量。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層的材質為碳纖維材料或鈦合金,所述第二支撐層的材料為不銹鋼。
10.如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撐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撐層的厚度為所述第一支撐層的非凹陷區域的厚度的1/10~1/5。
11.一種柔性顯示屏,包括功能層,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如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撐件,所述支撐件與所述功能層層疊設置,且所述支撐件的所述支撐面支撐所述功能層。
12.一種可折疊電子設備,包括殼體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折疊電子設備還包括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柔性顯示屏,所述柔性顯示屏通過所述支撐件鋪設于所述殼體組件。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可折疊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組件包括第一中框、第二中框以及轉軸機構,所述第一中框和所述第二中框之間通過所述轉軸機構轉動連接,所述柔性顯示屏包括依次相接的第一部分、可折疊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柔性顯示屏的所述第一部分與所述第一中框固定連接,所述第二部分與所述第二中框固定連接,所述可折疊部分和所述轉軸機構至少部分層疊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