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設置的耐壓保護窗口、楔形鏡、第一透鏡組、反射鏡和第二透鏡組,耐壓保護窗口和楔形鏡沿O1-O2光路設置,光束沿O1-O2光路照射經過楔形鏡折射后,形成O2-O3光路,第一透鏡組和反射鏡沿O2-O3光路設置,光束沿O2-O3光路照射經過反射鏡反射后,形成O3-O4光路,第二透鏡組沿O3-O4光路設置,耐壓保護窗口設置于最外層,工作時與海水接觸,將楔形鏡、第一透鏡組、反射鏡和第二透鏡組與海水隔絕進行保護。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下光學裝置還包括濾光片和探測器,濾光片和探測器依次設置于第二透鏡組之后,沿光路O3-O4設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O1-O2光路與垂直水平面的H-H’法線的夾角α為40°~60°,O2-O3光路與垂直水平面的H-H’法線的夾角β為51°~70°。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反射鏡和第二透鏡組之間設有可變光闌。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變光闌設置于水下光學裝置的孔徑光闌和視場光闌重合的位置。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第一透鏡組包括沿O2-O3光路依次設置的第一透鏡、第二透鏡、第三透鏡和第四透鏡;第二透鏡組包括沿O3-O4光路依次設置的第五透鏡、第六透鏡、第七透鏡、第八透鏡和第九透鏡。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楔形鏡的材料為重火石玻璃。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近海平面及空中目標成像的水下光學裝置,其特征在于,楔形鏡的楔形角度為10°~20°。
9.一種近海平面的水下潛望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權利要求1至8所述的水下光學裝置和殼體,水下光學裝置設置于殼體內,沿殼體中心軸周向均勻分布。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近海平面的水下潛望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下光學裝置個數為5~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