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用于機動車的、具有相對行駛方向傾斜延伸的防塵蓋的照明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按權利要求I的前序部分所述的照明裝置。
背景技術:
這樣的照明裝置由DE102008048765A1已知,并具有透明的防塵蓋。該防塵蓋的形狀設計成可插入到箭頭狀外形的機動車的車身部件的一部分的箭頭狀外形中。此外,已知的照明裝置具有多個光源元件,它們對應于共同的照明功能并沿著跟隨箭頭狀外形的直線設置在照明裝置的內部。在此,光源元件是這樣設置的,即該光源元件優選朝防塵蓋的法線方向發出光線,該法線延伸穿過光源元件。出于創新原因,存在對這樣一種用于機動車的照明裝置的需求,該照明裝置具有發光的表面,該表面具有狹長的、呈直線形的或分段呈直線形的亦或彎曲的或分段彎曲的光帶的造型。從DE102008048768A1中已知照明裝置的不同實施例,借助它應該產生狹長的光帶。這種構造將扁平的、具有兩個長窄邊和兩個短窄側的光導體的共同特征結合起來。長窄側中的一個的作用是,通過設置在此窄側上的發光二極管將光線耦合到光導體中。這兩個窄側中的另一個起耦出面的作用,并且其形狀設計成隨后插入箭頭狀外形的機動車的車身部件的一部分的箭頭狀外形中。已知的照明裝置的發光二極管是光源元件,它對應于共同的照明功能并在照明裝置的內部沿著順著箭頭狀外形的線進行設置。在已知的照明裝置的實施例中,發光二極管是這樣設置的,即它的主輻射方向平行于光導體的耦合面和退耦面的表面法線。退耦面的表面法線這一概念在此指假想弄平的曲線,其中未考慮退耦面中的局部散光透鏡對表面法線的方向的影響。這種想象中的弄平的曲線在一定程度上是指散光透鏡的包絡曲線。在DE102008048765A1中提到了這種實施例,它用來產生較低光強的信號功能,例如尾照明功能或側面標記照明功能或定位照明功能。在此實施例中,局部的散光透鏡設置在光導體的光出射面上。按照DE 102008048765A1,借助此散光透鏡應該能夠滿足在照射均勻性方面的要求。此外,此實施例不適合產生在機動車的縱向具有明顯定向的光分布,例如在日間行車燈-照明功能的情況一樣。這一點從下面得出,即,此實施例的光分布首先沿著退耦面的輪廓。尤其在明顯呈箭頭狀的車身形狀中,此退耦面相對行駛方向傾斜地定向,因此許多燈光朝側面發射出去,隨后不能再為在縱向方向上期望的強度提供燈光。在DE 102008048765A1中介紹的另一實施例中,發光二極管與機動車縱向方向平行地定向,其中光導體額外地具有附加透鏡,此附加透鏡集成在它的耦合面中,并且應該使耦入的光線平行。因此,光線強度應該增強至這樣的程度,使得照明裝置可用來產生制動照明功能或倒車照明功能或日間行車照明功能。此實施例構成了權利要求I的前序部分。在此,在現有技術中的光源元件分別相當于作為發光二極管實現的光源以及與使得此光源的光平行的TIR-附加透鏡系統(TIR :全內反射),此TIR-附加透鏡系統在DE 102008048765A1的情況下集成在光導體中。由于光導體的形狀順應箭頭狀的車身形狀,從中強制性地得出發光二極管和附加透鏡系統在機動車縱向方向上的錯移布置。如果從側面觀察這樣的光線,則產生了非常不均勻的、具有明暗區域的現象,因為在縱向方向上在光導體的位于明亮的發光二極管之間的區域顯得黑暗。
發明內容
在此背景之下,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前述類型的照明裝置,該照明裝置也適合產生定向在機動車縱向方向上的、具有更高強度的光分布,如日間行車燈-光分布、倒車燈-光分布或制動燈-光分布,并顯現出整體上均勻照亮的光帶。此目的借助權利要求I的特征得以實現。本發明與前述現有技術的不同之處在 于,光源元件是這樣設置的,即它優選在防塵蓋的法線方向上發出光線,此法線延伸穿過光源元件,并且在光源元件和防塵蓋之間的光程中前后相繼地設置兩個散光玻璃,它們設計得使從光源元件中發出的、在法線方向上傳播的光線這樣偏轉,即,偏轉的光與機動車縱軸線構成的角度比還未偏轉的光與與機動車縱軸線構成的角度更小。由于光源元件是這樣設置的,即它將光線優選在防塵蓋的法線方向上發出,此法線延伸穿過光源元件,所以可避免黑暗的區域,此黑暗的區域會在現有技術中由于光源元件在縱向方向上的梯形布局在從側面方向上觀察時產生。由于在光源元件和防塵蓋之間的光程中前后相繼地設置兩個散光玻璃,它們設計得使從光源元件中發出的并在法線方向上傳播的光線這樣偏轉,即,偏轉的光線與機動車縱軸線圍成的角度比還未偏轉的光線與機動車縱軸線圍成的角度更小,因而所有所需的偏轉劃分成兩個依次進行的偏轉。在通過唯一的散光玻璃進行相應大的偏轉時,可能出現光線損失,通過把偏轉分散在兩個散光玻璃上來避免此光線損失。因此總的說來,可把將作為所需偏轉的后果的光線損失降至最小。優選的構造方案的特征在于,光源是半導體光源,尤其是發光二極管或由多個發光二極管構成的裝置。還優選的是,散光玻璃設計成以相同的符號來產生光線方向的變化,從而在單個散光玻璃上產生的方向變化量累積為方向變化的總量。此外還優選的是,每個散光玻璃產生所有所需偏轉的一半。還優選的是,此方向變化通過兩個散光玻璃的棱柱形構造來產生,其中相鄰棱鏡的光入射面之間存在著棱鏡內表面,它們彼此具有間距,此間距優選在I和5mm之間,尤其優選在3和5mm之間。另一優選的構造方案的特征在于,第一反光玻璃在兩側上設置有棱鏡。通過在第一反光玻璃兩側上的這些附加棱鏡,產生了用來影響光線方向的另一自由度。在此,這些附加棱鏡按照構造分散地設置在整個第二側上,或只是分散地設置在第二側的局部區域上。還優選的是,作為它的光入射面的這種形狀的備選或補充,第一反光玻璃具有相應成型的光出射面,此光出射面這樣成形,即產生散光角,它使在光入射面(如果散光角只由此光出射面產生)或在光入射面和光出射面上折射的光線與和此光入射面相鄰的棱鏡內表面平行地延伸。還優選的是,每個光學元件具有光入射面和光出射面,并且這樣配置,使得經由通過光入射面耦合的光線均勻地照亮每個單個的光學元件的光出射面。還優選的是,光學元件是具有光入射面的TIR-透鏡系統,它具有聚集光線的中央區域。在一種構造方案中,光學元件除了中央區域外還具有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此區域使入射到上面的光線偏轉到TIR-透鏡系統對準和/或平行的TIR-面。還優選的是,中央區域實現為凸起面,它的光軸位于光源元件的光源的主輻射方向上。另一優選的構造方案的特征在于,在光源的光出射面和實現為TIR-透鏡系統的 光學元件的光入射面的凸出區域之間的中間腔被外罩面限定,此外罩面以徑向間距同中心地包圍著TIR-透鏡系統的光軸,并且是實現為TIR-透鏡系統的光學元件的光入射面的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還優選的是,此徑向間距優選如此之大,以致中間腔的凈寬略大于光源的光出射面,但不大于光源的光出射面的直徑的I. 5倍。還優選的是,相鄰的光學元件的光出射面無縫地彼此相連接。還優選的是,光學元件的單個光出射面呈矩形。由從屬權利要求、說明書和附圖中得出其它優點。應理解為,以上提到的以及下面還將闡述的特征不僅可在分別說明的組合中,而且還可在其它組合中或單獨地應用,而不會離開本發明的范圍。
在附圖中示出了本發明的實施例,并在以下描述中進行詳細闡述。在附圖中分別以示意形式示出圖I在俯視圖中示出了機動車的車頭,作為本發明的技術背景; 圖2在俯視圖中示出了在剖開狀態下的照明裝置;圖3示出了單個的散光玻璃,它設計成使光線方向產生相對較大的變化;圖4示出了經過兩個前后相繼地設置在光程中的散光玻璃的光路;圖5示出了在測量屏上由實施例產生的光分布;以及圖6示出了在不同的水平的觀察角度下按本發明的照明裝置的實施例的表現形狀。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I詳細地示出了機動車10的車頭的俯視圖。此車頭在機動車縱軸線12的右邊和左邊具有右邊的照明裝置14和左邊的照明裝置16。照明裝置14、16指前大燈或車頭燈。在此,前大燈和車頭燈在由它實現的照明功能方面是不同的前大燈用來照亮行車道,使得駕駛員能夠及時地發現行車道中的障礙物。對于這種照明功能,需要相對較大的光線強度。相反,此燈用來使其它交通參與者注意機動車的存在和/或信號化其駕駛員的意圖。所述燈的例子是日間行車燈、閃光燈、側面標記燈、定位燈、剎車燈和尾燈,但不應把這些列表出來的燈理解為所有的燈。為了滿足這些照明功能比在前大燈照明功能中所需的燈光更少。以下闡述涉及右邊的照明裝置14。機動車10的車頭具有箭頭形狀。在此是指,車頭的外部輪廓在俯視圖中具有令人聯想到箭頭的形狀。這樣的形狀的特征尤其在于,機動車車身的外部輪廓的第一點18比外部輪廓的第二點22更靠近縱軸線12,此第二點在行駛方向上比第一點18離機動車最前方的點24更遠。照明裝置14具有透明的防塵蓋26。防塵蓋26的形狀是這樣構成的,即它嵌入箭頭狀外部輪廓的機動車車身的一部分的箭頭狀外形中。在圖I所示的對象中,車身的具有箭頭狀外形的部分是機動車的車頭。在此,嵌入應這樣理解,防塵蓋26的外部輪廓的第一點28比防塵蓋26的外部輪廓的第二點30更靠近機動車的縱軸線12,此第二點在行駛方向上比第一點18離機動車最前方的點24更遠。
圖2在從上方看的俯視圖中示出了在切開狀態下的照明裝置14。此照明裝置14具有四個光源元件32、34、36、38,它們分別具有光源40、42、44、46和光學元件48、50、52、54。應理解為,光源元件的數量不局限于四個,而是原則上僅僅通過以下方式來限制,即此數量如此之大,以致各個單個的光源元件的單個光出射面都能均勻地照射,并且光出射面的彼此聯結能盡量無縫地覆蓋散光玻璃的長度。光學元件48、50、52、54是這樣設置的,并相對于各自所屬的光源40、42、44、46這樣設置,即光學元件48、50、52、54使各自所屬的光源40、42、44、46的光線平行。在此,平行應理解為縮小光束的張開角度。由于光學元件48、50、52、54的平行或對準效應,從光學元件48、50、52、54射出的光束的張開角度小于進入光學元件48、50、52、54中的光束的張開角度。在一種構造方案中,使用純反射的元件(如金屬涂層的反射器)作為光學元件48、50、52、54。在備選的構造方案中,使用純折射光的元件(如透鏡)。在備選的構造方案中,既使用折射元件,也使用反射元件,如TIR-透鏡系統(TIR :全內反射)或者這些元件的組合。在此優選的是,相鄰的光學元件的光出射面盡量無縫地彼此相接。如果光學元件之間的不發光的中間腔與這些光學元件的發光的光出射面的比例小于1/10,則尤其出現這種盡量無縫的相接。在反射器中,光出射面是假想的平整平面,它在反射器的光輸出邊緣上撐開。在TIR-透鏡系統和透鏡中,光出射面是相對周圍空氣的邊界面,光線通過此邊界面從折射的光學元件中出來。此光學元件在此分別優選這樣配置,即均勻地照亮每個單個的光學元件的光出射面。在此均勻地照射應這樣理解,即光出射面的不同位置分別顯現出相同的亮度。為了實現帶狀的矩形面的均勻照明,單個光出射面優選是矩形的。在圖2所示的構造方案中,光學元件48、50、52、54分別作為TIR-透鏡系統來實現。TIR-透鏡系統由傳導光的材料,如PC (聚碳酸酯)或PMMA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制成,并且既通過光的折射也通過光的反射來影響光程。光的折射在光耦合到TIR-透鏡系統中時出現以及在光從TIR-透鏡系統中退耦時出現。反射是以全內反射的形式在TIR-透鏡系統的內部側面上進行。與單純的反射器或只折射光線的透鏡系統(如透鏡)相比,TIR-透鏡系統的特征尤其在于較小的位置需求。作為TIR-透鏡系統來實現的光學元件48優選具有光入射面,它具有聚集光線的中央區域56和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58。此中央區域56優選作為凸狀面實現,它的光軸位于光源兀件32的光源40的主福射方向60上。光源40優選是半導體光源,尤其是發光二極管或由多個發光二極管構成的裝置。在優選的構造方案中,每個發光二極管都具有發射光線的、幾乎平坦的O. l-2mm2的表面。在光源40的光出射面和實現為TIR-透鏡系統的光學元件48的光入射面的凸出區域56之間的中間腔被外罩面限定邊界。在所示的構造方案中,此外罩面以徑向間距優選同中心地包圍著TIR-透鏡系統的光軸,并且是形成為TIR-透鏡系統的光學元件48的光入射面的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58,此區域將光線偏轉到對準的TIR-表面上。此徑向間距優選如此之大,使得中間腔的凈寬略大于光源40的光出射面,但不大于光源40的光出射面的直徑的I. 5倍。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將落在上面的光線偏轉至TIR-透鏡系統的對準的和/或平行的TIR-表面,使得TIR-透鏡系統總體上展示了平行和/或對準功能。通過實現為外罩面的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58耦合到實現為TIR-透鏡系統的光源元件48中的光線在TIR-透鏡系統中徑向朝外地分散。然后,這樣耦合的光線62抵達實現為TIR-透鏡系統的光學元件48的外部邊界面64,此邊界面通過全內反射將光線偏 轉至光學元件48的光出射面66,并且在此使光線在很大程度上平行化。為此,外部邊界面64在構造上具有拋物線形狀或自由面形狀,它是這樣構造的,即所述外部邊界面用通過凸起的、中央區域56照到光出射面66上的光線以及平行的光線一起均勻地照射光學元件48(透鏡)的光出射面66。其它的光源兀件34、36、38優選構造得與光源兀件32 —樣。對于每個光源兀件32、34、36、38來說,光束68代表光源元件32、34、36、38的所有光束。光束68在此在光源元件32、34、36、38的內部不同地延伸。因此,光束68在光源元件32和34中通過各自的光入射面的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進入各自的光學元件中,而進入光源元件36和38中的光束68通過各自的光入射面聚集光線的中央區域56耦合到各自的光學元件中。在光源元件32、34、36、38內部的光束68的其它走向的對比示出了光源元件32、34、36、38的平行效應。穿透第一反光玻璃72的棱鏡的光束68優選在兩個或多個棱鏡上經過第二反光玻璃74。例如,如果觀察光源44的光束68的光束走向,然后設想一個在光束68的右邊穿透附加透鏡的光束,然后此光束抵達第二反光玻璃74的、與第一光束不同的棱鏡。這意味著,第一反光玻璃72和第二反光玻璃74設計成可使光線(其穿透第一反光玻璃72的棱鏡)優選穿透第二反光玻璃78的兩個或多個棱鏡,使得穿透第一反光玻璃72的棱鏡的光線分散在第二反光玻璃74的兩個或多個棱鏡上。光源元件32、34、36、38在此這樣設置,即它們優選在防塵蓋26的法線70方向上發出光線,此法線穿透各自的光源元件32、34、36、38進行延伸。換句話說光源元件32在其光出射面66上具有至少一個點,該點位于防塵蓋26的表面法線70的延長部位上。從此點在主輻射方向60上發出的光線與此表面法線70平行地延伸。這一點也類似地適用于其它的光源元件34、36、38。在光源元件32、34、36、38和防塵蓋26之間的其它光程中這樣前后依次設置兩個散光玻璃72、74,使得在光線68穿透透明的防塵蓋26從照明裝置14中射出之前,從光學元件32的光出射面66中發出的光線68首先穿過這兩個散光玻璃72、74中的第一個散光玻璃72,然后穿過這兩個散光玻璃72、74中的第二個散光玻璃74。散光玻璃72、74設計成使從光源元件32、34、36、38中發出并在防塵蓋26的法線70方向上傳播的光線這樣偏轉,即,偏轉的光線與機動車縱軸線12的方向76圍成的角度比還未偏轉的光線與機動車縱軸線12的方向76圍成的角度更小。散光玻璃72、74具有偏轉棱鏡78,它使從光源元件32、34、36、38中出發并首先垂直于防塵蓋26傳播的光線偏轉到行駛方向76上。散光玻璃72、74在此優選設計得以相同的符號來產生光線方向的變化,從而在單個散光玻璃72、74上產生的方向變化量累積為方向變化的總量。在此優選的是,每個散光玻璃產生所有所需偏轉的一半。與其它分散(即一個散光玻璃產生所需偏轉的三分之一,另一散光玻璃產生所需偏轉的三分之二)相比,劃分成兩個相同偏轉角的優點是整體上使菲涅爾-損失降至最低,此菲涅爾-損失已知地由在光線穿過不同光學介質之間的邊界面時的入射角和出射角導致。對于設置在機動車右前方的照明裝置14來說,此方向變化在俯視圖中逆時針地進行,并且數理上是正的。對于設置在機動車左前方的照明裝置來說,此方向變化在俯視圖中順時針地進行,并且數理上是負的。由于所有所需的偏轉角劃分成兩個依次出現的部分-偏轉,所以可避免光損失。這一點在下面還會詳細闡述。優選通過這兩個散光玻璃72、74的棱柱狀構造來進行偏轉。在此棱柱狀構造應這樣理解,即單個散光玻璃的光入射面和光出射面分別圍成不同于0°或180°的角度。為了能在光線的傳播方向上使散光玻璃的尺寸保持較小,散光玻璃72的各個單個棱柱狀部段78垂直于傳播方向彼此相接,從而產生了圖2所示的鋸齒狀橫截面。這一點類似地適用于第二散光玻璃74。在此,單個齒部(其中每個都相當于散光的偏轉棱鏡78)在其大小方面以及其光入射面和其光出射面之間的角度方面優選獨立地構造。在此優選的是,所述角度隨著與機動車縱軸的間距的增大而變大,以便在該處產生光線的更大的角度變化。此更大的角度變化在該處是必要的,以便使光線被其它位于更外面的光源元件足夠強烈地偏轉到行駛方向上。此外,前面已經提到了這樣的構造方案,即第一反光玻璃在兩側上設置有棱鏡。通過在第一反光玻璃第二側上的這些附加棱鏡,產生了其它用來影響光線方向的自由度。在此,這些附加棱鏡可分散地設置在第二側的局部區域上。為了產生提到的更大的方向變化,該構造具有第一反光玻璃,此第一反光玻璃在其第二側外面具有這種附加棱鏡(與圖2中的附圖不同)。它們是這樣構成的,即它們能比光滑的、沒有這種棱鏡的第二側產生更大的角度偏轉。此第二側是指第一反光玻璃在圖2中朝向第二反光玻璃74的棱鏡78的側面。外部區域在此指遠離圖I的縱軸線的區域。因此,在外面要求出現比內部相對更強的光線偏轉,這可幫助補償法線70和方向76之間較大的外部角度。此偏轉棱鏡使光線偏轉至優先方向,并因此還已經在其功能方面不可與DE102008048765A1的散光透鏡相比,借助它應該可以在對照射均勻性的要求方面適配。在一種優選的構造中,反光玻璃的光學元件與反光玻璃的其余部分是一體的。還優選的是,這兩個反光玻璃例如在其關于機動車縱軸線位于內部和/或外部的邊緣上彼此連接成一體。在一種優選的構造方案中,兩個散光玻璃71、74中的至少一個在其光輸入側和/或其光輸出側上還額外具有散光的表面結構。此表面結構優選實現為圓柱體或枕頭狀物的一部分,并實現為表面中的凸出隆起或凹下凹陷。這些額外的散射結構允許水平地以及垂直地(只要需要)照亮很大的角度范圍,以便產生前面提到的光分布。可使用輥或枕頭狀物作為產生光分布的器件,其中枕形透鏡不應該局限于枕頭狀物的正方形或長方形結構,而是還可慮其它規則或不規則布局的枕頭狀物。圖2示出了在光程中設置在第一散光玻璃72后面的第二散光玻璃74的光入射面的一部分的枕頭狀結構,作為額外散射結構的例子。在所示的實施例中,此構造局限在單個棱鏡78. I上。但對此備選的是,一個或兩個散光玻璃的多個亦或所有棱鏡也可以設置這種額外的散射結構。在此構造方案的總結中,為了產生前面提到的光分布,例如在照明裝置的一個或多個表面上設置光線穿透的枕頭狀部件或輥部件亦或其它散光元件。 圖3在截面中示出了單個散光玻璃80,它設計成使穿透散光玻璃80的光線82產生相對較大的方向變化。此較大的方向變化在偏轉光線的棱鏡88的光入射面84和光出射面86之間要求較大的角度。在相鄰棱鏡的光入射面84、90之間存在下面也稱為棱鏡內表面92的表面。此棱鏡內表面92不允許遮住從光學元件中出發平行定向的、并且落到散光玻璃80上的光線94。如果棱鏡內表面92與落入的光線94平行,則尤其要避免了光線遮蔽。通過此相對較大的方向變化,在散光玻璃80中傳播的光線和棱鏡內表面92之間產生了一個角度,光線94在進入到為通過唯一一個散光玻璃完全偏轉而單獨存在的散光玻璃80時經歷這一較大的方向變化。其后果是,在散光玻璃80中傳播的光線94的一部分94. I在棱鏡內表面92的內側上經歷全內反射,此全內反射改變它的方向。這些方向變化導致,光線94的這個部分94. I在不期望的方向上(即在很大程度上垂直于行駛方向76)從單個散光玻璃80中退耦,并因此對于期望的光分布是損失。此外,通過相對平緩的入射角和反射角會出現相對較大的菲涅爾-損失,所述較平緩的入射角和反射角在通過唯一的散光玻璃偏轉時出現。圖4示出了通過兩個在光程中前后相繼地設置的散光玻璃的光路,并且指明如何避免這些缺點,即避免在棱鏡內表面上導致光線損失的全內反射,以及通過把偏轉劃分成兩個在光程中前后相繼地設置的散光玻璃72、74而避免導致的相對較大的菲涅爾-損失。因為這兩個散光玻璃72、74中的每一個都只需產生所需偏轉角度的一半,所以第一散光玻璃72的棱鏡內表面92和第二散光玻璃74的棱鏡內表面分別幾乎與落在各自散光玻璃72、74上的并在各自的散光玻璃中傳播的光線94平行地定向。很大程度的平行性也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即落到散光玻璃72或74上的光線以及在各自的散光玻璃72或74中傳播的光線的方向只有相當小的區別。對比在此涉及明顯更大的區別,此區別在圖3的對象中出現,其中整個偏轉都由單個散光玻璃80產生。在圖4的對象中,即在兩個在光程中前后相繼地設置的散光玻璃72、74中,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棱鏡內表面92的內側上引起光線損失的全內反射。在優選的構造方案的框架內,相鄰的棱鏡內表面彼此具有間距,此間距優選在I和5mm之間,尤其優選在3和5mm之間。此外與圖3的對象相比,光線在圖4的對象中更陡峭地落在散光玻璃上。則通過此相對更陡峭的入射,只通過反射出現較小的光線損失,因為期望耦合到散光玻璃中的光線部分由于入射角變得陡峭而增加。已知的是,此部分在垂直入射時是最大的,這使互補的菲捏爾_損失達到最小。在優選的構造方案中,第一散光玻璃72的光入射面84尤其這樣成形,即產生散射角,它使在光入射面84上折射的光線與和此光入射面相鄰的棱鏡內表面92平行地傳播。與之垂直的方向應避免,以便不會照到相鄰棱鏡的棱鏡內表面。在第二散光玻璃74中,不再存在散射方向的這種限制。圖5定性地示出了由所述照明裝置14產生的光分布,如同在測量屏上顯示的一樣,此測量屏設置在離機動車10數米遠的地方并且在水平和豎直方向上延伸。每個閉合的線在此代表沿著線恒定的光線強度,其中線與線之間光線強度的數值是不同的,并且從內朝外遞減。強度的最大值位于機動車縱軸線的延長線中。對于垂直線和水平線來說,機動車縱軸線穿透測量屏的穿透點在數值對(0、0)上。所示的光分布在質量上相當于常見的、符合法規的光分布,它在水平方向上比在豎直方向上示出得更寬。
如果從不同的視覺方向上觀察在此介紹的照明裝置14,則總是透過散光玻璃72和74直接看到光學元件48、50、52、54的光出射面66。則在相鄰光學元件的彼此無縫相鄰的光出射面66上,產生發光帶的期望形式。發光帶的亮度均勻地分散在發光帶上,如既在光出射面內部,也從一個光出射面朝另外的光出射面有規律地并因此均勻地照亮光學元件的光出射面66。圖6示意性地示出了照明裝置14的畫面,如在七個不同的、水平的觀察角度中所示的一樣。在圖5的視圖中,這些角度相當于水平軸線上的不同點,此軸線在豎直角值為0°的點與豎直軸相交。條狀的畫面在此代表發光帶,如同從所述的點(或從與這些點相一致的方向上)顯現給觀察者的一樣。在此,此畫面略微在角度變化的方向上移動。與光束大致平行的棱鏡內表面92負責產生必要時出現的精細的、規則設置的并且垂直的暗條(在圖6中沒有示出)。在優選的構造方案中,它們的間距在Imm和5_之間。光帶的寬度主要通過光源元件32、34、36、38的光出射面的大小來限定。如果此光帶是水平的,則光源元件32、34、36、38的高度對于光帶的寬度來說有決定意義。此高度能夠只在一定的延展上實現均勻照射。因此,優選的構造方案規定,相疊地設置兩個此處所述的結構。此光帶也可具有彎曲的輪廓。
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機動車的照明裝置(14),具有透明的防塵蓋(26),該防塵蓋的形狀設計成可插入到箭頭狀外形的機動車的車身部件的一部分的箭頭狀外形中,并具有至少兩個光源元件(32、34、36、38),所述光源元件對應于共同的照明功能并沿著一順著箭頭狀外形的直線設置在所述照明裝置(14)的內部,其中,所述光源元件(32、34、36、38)是這樣設置的,即,所述光源元件優選朝所述防塵蓋(26)的在法線(70)方向發出光線,該法線延伸穿過所述光源元件(32、34、36、38),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光源元件(32、34、36、38)和所述防塵蓋(26)之間的光路中前后相繼地設置兩個散光玻璃(72、74),所述散光玻璃設計得使從所述光源元件(32、34、36、38)發出并在所述法線(70)方向上傳播的光線這樣偏轉,使得偏轉的光線相比于還未偏轉的光線與機動車縱軸線(12)形成的角度更小。
2.根據權利要求I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每個光源元件(32、34、36、38)具有光源(40、42、44、46),所述光源是半導體光源,尤其是發光二極管或由多個發光二極管構成的裝置。
3.根據權利要求I或2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散光玻璃(72、74)設計成以相同的符號來產生光線方向的變化,從而在單個散光玻璃(72、74)上產生的方向變化量累積為方向變化的總量。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每個散光玻璃(72、74)產生總共所需的方向改變的一半。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向變化通過兩個散光玻璃(72、74)的棱柱形構造來實現,其中,棱鏡內表面(92)位于相鄰棱鏡的光入射面(84,90)之間,所述光入射面彼此具有間距,該間距優選在I和5mm之間,尤其優選在3和5mm之間。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這樣成形第一反光玻璃(72)的光入射面(84),使得產生這樣一個散射角,該散射角使在光入射面(84)上折射的光線與和該光入射面(84)相鄰的棱鏡內表面(92)平行地傳播。
7.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之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每個光學元件(48、50、52、54)都具有光入射面和光出射面(66),并且這樣配置,使得經由通過所述光入射面耦入的光線均勻地照亮每個單個的光學元件(48、50、52、54)的光出射面。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元件(48、50、52、54)是具有光入射面的TIR-透鏡系統,該TIR-透鏡系統具有聚集光線的中央區域(56)。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區域(56)實現為凸起面,該凸起面的光軸位于所述光源兀件(32、34、36、38)的光源(40、42、44、46)的主福射方向(60)上。
10.根據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光源(40)的光出射面和實現為TIR-透鏡系統的光學元件(48)的光入射面的凸出區域(56)之間的中間腔由外罩面限定邊界,該外罩面以徑向間距同中心地包圍TIR-透鏡系統的光軸,并且是實現為TIR-透鏡系統的光學元件(48)的光入射面周邊的、分散光線的區域。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徑向間距如此之大,以致于中間腔的凈寬略大于光源(40)的光出射面,但不大于所述光源(40)的光出射面直徑的I.5 倍。
12.根據上述權利要求7至11之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相鄰的光學元件的光出射面無縫地彼此相接。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元件的單個光出射面是矩形的。
14.根據權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光玻璃的光學元件與所述反光玻璃的其余部分是一體的。
15.根據權利要求12至14之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這兩個反光玻璃彼此連接成一體。
16.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之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兩個散光玻璃(71,74)中的至少一個在其光入射側和/或其光出射側上具有額外的散光表面結構。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結構實現為圓柱體或枕頭狀物的一部分,并實現為表面中凸出的隆起或凹下的凹陷,并且設計成水平地和/或垂直地照亮前述光分布的角寬。
18.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之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14),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光玻璃(72)和所述第二反光玻璃(74)這樣設計,使得穿過所述第一反光玻璃(72)的棱鏡的光線優選能穿過所述第二反光玻璃(74)的兩個或多個棱鏡,因此穿過所述第一反光玻璃(72)的棱鏡的光線分散到所述第二反光玻璃(74)的兩個或多個棱鏡上。
全文摘要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機動車的、具有透明防塵蓋的照明裝置,此防塵蓋的形狀設計得可插入到箭頭狀外形的機動車的車身部件的一部分的箭頭狀外形中。至少兩個光源元件設置在箭頭狀外形的照明裝置的內部,并且將光線優選在法線方向上朝向防塵蓋發出。在光源元件和防塵蓋之間的光程中依次設置兩個散光玻璃,它們設計得使從光源元件中發出的光線這樣偏轉,即偏轉的光線與機動車縱軸線圍成的角度比還未偏轉的光線更小。
文檔編號F21V5/02GK102865538SQ201210229939
公開日2013年1月9日 申請日期2012年7月4日 優先權日2011年7月4日
發明者馬蒂亞斯·格鮑爾, 安德烈亞斯·拉登伯格 申請人:汽車照明羅伊特林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