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發動機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離合器曲軸插入式夾持結構。
背景技術:
離合器安裝在發動機與變速器之間,是汽車傳動系中直接與發動機相聯系的總成件。通常離合器與發動機曲軸的飛輪組安裝在一起,是發動機與汽車傳動系之間切斷和傳遞動力的部件。汽車從起步到正常行駛的整個過程中,駕駛員可根據需要操縱離合器,使發動機和傳動系暫時分離或逐漸接合,以切斷或傳遞發動機向傳動系輸出的動力。它的作用是使發動機與變速器之間能逐漸接合,從而保證汽車平穩起步;暫時切斷發動機與變速器之間的聯系,以便于換檔和減少換檔時的沖擊;當汽車緊急制動時能起分離作用,防止變速器等傳動系統過載,從而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離合器類似于開關,接合或斷離動力傳遞作用,離合器機構其主動部分與從動部分可以暫時分離,又可以逐漸接合,并且在傳動過程中還要有可能相對轉動。離合器的主動件與從動件之間不可采用剛性聯系。任何形式的汽車都有離合裝置,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曲軸是離合器中最重要的部件。它承受連桿傳來的力,并將其轉變為轉矩通過曲軸輸出并驅動發動機上其他附件工作。曲軸受到旋轉質量的離心力、周期變化的氣體慣性力和往復慣性力的共同作用,使曲軸承受彎曲扭轉載荷的作用。因此要求曲軸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軸頸表面需耐磨、工作均勻、平衡性好。為減小曲軸質量及運動時所產生的離心力,曲軸軸頸往往作成中空的。在每個軸頸表面上都開有油孔,以便將機油引入或引出,用以潤滑軸頸表面。為減少應力集中,主軸頸、曲柄銷與曲柄臂的連接處都采用過渡圓弧連接。曲軸平衡重(也稱配重)的作用是為了平衡旋轉離心力及其力矩,有時也可平衡往復慣性力及其力矩。當這些力和力矩自身達到平衡時,平衡重還可用來減輕主軸承的負荷。平衡重的數目、尺寸和安置位置要根據發動機的氣缸數、氣缸排列形式及曲軸形狀等因素來考慮。平衡重一般與曲軸鑄造或鍛造成一體,大功率柴油機平衡重與曲軸分開制造,然后用螺栓連接在一起。因此需要曲軸的加工需要更加精確,不出現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不足,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夾持穩定的離合器曲軸插入式夾持結構。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離合器曲軸插入式夾持結構,包括基座和工作臺;
所述基座上開有滑動槽,并且所述基座支撐有兩組支撐結構,且所述支撐結構支撐所述工作臺;
所述支撐結構包括四個連桿,包括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第三連桿和第四連桿;所述第一連桿的底端在所述滑動槽內滑動,中部與第二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三連桿鉸接;所述第二連桿的底端與所述基座固定連接,中部與第一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四連桿鉸接;所述第三連桿的頂端端與所述工作臺鉸接,中部與第四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二連桿鉸接;所述第四連桿的頂端端與所述工作臺鉸接,中部與第三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一連桿鉸接;
所述工作臺上設有夾持塊,所述夾持塊的上端開有加工槽,且所述夾持塊的側端開有與所述加工槽貫通的插入槽,緊固螺栓垂直方向穿過所述夾持塊,且所述緊固螺栓的下端置于所述插入槽中。
所述緊固螺栓的下端設有緩沖層。
所述緩沖層的材料為橡膠。
所述緩沖層的厚度為2mm到3mm。
所述基座的底端四角處分別設有萬向輪。
與現有的技術相比,本發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發明結構簡單,使用方便,將曲軸夾持在插入槽中進行加工,利用緊固螺栓進行緊固,保持曲軸夾持的穩定性。
2、本發明的工作臺可以自由調節高度,以配合不同加工工裝的需求,適用于不同的加工場所。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離合器曲軸插入式夾持結構結構示意圖。
附圖中:1-基座,2-滑動槽,3-連桿,4-橫桿,5-工作臺,6-夾持塊,7-加工槽,8-插入槽,9-緊固螺栓。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如圖1所示,一種離合器曲軸插入式夾持結構,包括基座1和工作臺5;
所述基座1上開有滑動槽2,并且所述基座1支撐有兩組支撐結構,且所述支撐結構支撐所述工作臺5;
所述支撐結構包括四個連桿3,包括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第三連桿和第四連桿;所述第一連桿的底端在所述滑動槽2內滑動,中部與第二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三連桿鉸接;所述第二連桿的底端與所述基座1固定連接,中部與第一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四連桿鉸接;所述第三連桿的頂端端與所述工作臺5鉸接,中部與第四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二連桿鉸接;所述第四連桿的頂端端與所述工作臺5鉸接,中部與第三連桿鉸接,另一端與第一連桿鉸接;且兩組支撐結構通過橫桿4連接。
所述工作臺5上設有夾持塊6,所述夾持塊6的上端開有加工槽7,且所述夾持塊6的側端開有與所述加工槽7貫通的插入槽8,緊固螺栓9垂直方向穿過所述夾持塊6,且所述緊固螺栓9的下端置于所述插入槽8中。
所述緊固螺栓9的下端設有緩沖層。
所述緩沖層的材料為橡膠。
所述緩沖層的厚度為2mm到3mm。
所述基座的底端四角處分別設有萬向輪。
本發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說明本發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他不同形式的變化和變動。這里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是屬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所引申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