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光纖生產設備,特別涉及一種光纖預制棒用可拆卸尾管夾具。
背景技術:
光纖是由預制棒對接相同直徑的石英尾管后,由拉絲塔上夾具夾住石英尾管,將預制棒送入拉絲爐中,進行高溫熔融拉絲而成。
隨著預制棒對接和拉絲氣封技術發展,已完全可以實現用小直徑對接大直徑預制棒,并進行正常拉絲,例如用直徑80mm石英尾管對接直徑150mm~直徑200mm的預制棒。
隨著光纖價格競爭越來越激烈,成本控制越發重要,按照目前光纖生產廠商1800m/min的工藝水平和3m長的預制棒規格,每月每條生產線需要使用13~15根石英尾管。而直徑140mm的石英尾管與直徑80mm的石英尾管單價格差距超過1.5倍,因此用直徑80mm的石英尾管代替直徑140mm的石英尾管,將為光纖企業有效地降低成本。
現有部分拉絲塔配備的尾管夾具僅能夾直徑140mm石英尾管,不能使用直徑80mm,不能有效的降低成本。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適用于大、小直徑的尾管的光纖預制棒用可拆卸尾管夾具。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光纖預制棒用可拆卸尾管夾具,其包括相對稱的兩個外側半夾具體、控制兩個所述外側半夾具體拼合和分離的絲桿,兩個所述外側半夾具體拼合后形成適用于大直徑尾管的外側夾具體,它還包括安裝于所述外側夾具體內適用于小直徑尾管的內側夾具體,所述內側夾具體由兩個相對稱的內側半夾具體組成,所述外側半夾具體的內側面開設有凹槽,所述內側半夾具的外側壁上設有與所述凹槽相匹配用于將所述內側半夾具連接在所述外側半夾具上的凸起。
優化的,所述凹槽為半環形,所述凸起也為半環形。
優化的,所述內側半夾具體包括連接在所述外側半夾具體內的管狀部以及連接于所述管狀部上端且在內側半夾具體連接在外側半夾具體上后位于外側半夾具體上方的平臺部,所述管狀部內部設有冷卻機構。
進一步地,所述平臺部設有與所述外側半夾具體相連接的固定孔。
進一步地,所述管狀部的實體內部為中空腔體,所述冷卻機構包括設置在所述管狀部上且與所述腔體相連通用于供冷卻水循環的進、出水口以及使腔體內的水循環的循環裝置。
優化的,所述外側夾具體的內徑為140mm,所述內側夾具體的內徑為80mm。
由于上述技術方案運用,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點:本發明在原有的適用于大直徑尾管的外側夾具體內設置適用于小直徑尾管的內側夾具體使得尾管夾具既能適用于大、小直徑的尾管,能有效降低生產成本。
附圖說明
附圖1為本發明中內側半夾具體的立體視圖;
附圖2為本發明中內側半夾具體的半剖視圖;
附圖3為本發明中外側夾具體的立體視圖;
附圖4為本發明的立體視圖;
附圖5為矩形管展開后的示意圖;
附圖6為矩形管繞制在空腔內時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所示的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
如圖1、2所示,光纖預制棒用可拆卸尾管夾具包括相對稱的兩個外側半夾具體1、控制兩個所述外側半夾具體1拼合和分離的絲桿3,兩個所述外側半夾具體1拼合后形成適用于大直徑尾管的外側夾具體,它還包括安裝于所述外側夾具體內適用于小直徑尾管的內側夾具體。在本行業中,一般外側夾具體的內徑為140mm,內側夾具體的內徑為80mm。
如圖2、3所示,所述內側夾具體由兩個相對稱的內側半夾具體2組成,所述外側半夾具體1的內側面開設有凹槽11,所述內側半夾具的外側壁上設有與所述凹槽11相匹配用于將所述內側半夾具連接在所述外側半夾具上的凸起21。所述凹槽11為半環形,所述凸起21也為半環形。
如圖4所示,所述內側半夾具體2包括連接在所述外側半夾具體1內的管狀部以及連接于所述管狀部上端且在內側半夾具體2連接在外側半夾具體1上后位于外側半夾具體1上方的平臺部20,所述管狀部29內部設有冷卻機構。所述平臺部20設有與所述外側半夾具體1相連接的固定孔。所述管狀部29的實體內部為中空腔體22,所述冷卻機構包括設置在所述管狀部上且與所述腔體22相連通用于供冷卻水循環的進水口23、出水口24以及使腔體22內的水循環的循環裝置。循環裝置為水泵、蓄水池、水管,由于其為常用技術,在此不做贅述。
預制棒一端溫度較高與尾管連接端的溫度較高,若冷卻機構全段保持同一溫度,則尾管的溫度也會受預制棒影響形成一端溫度高一端溫度低的情況,為保證尾管整體溫度一致,在所述空腔內設置繞空腔螺旋延伸的導水管25,如圖6所示,導水管如變壓器上的線圈一樣繞制在空腔內,導水管為矩形管,其與空腔側壁緊貼的側壁為導熱材料26制成,其與自身相鄰的側壁(即各圈導水管進進貼的側壁)為隔熱材料27制成,導水管的兩端分別與進、出水口的兩端相連接,如圖5所示,冷卻水由矩形管最底端進入,即溫度最低的冷卻水先流經尾管溫度較高一端,而溫度較高的冷卻水從溫度較低的一端流出,從而保證了尾管前后的溫度均勻,提高了拉絲效果。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