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汽車零部件的改進,具體涉及一種帶定位裝置的汽車輪轂單元的改進。
背景技術:
目前車輛定位裝置是車輛的常備部件,定位裝置的技術也已經非常成熟,車輛定位裝置的配備給車輛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包括防盜、尋車、租賃安全等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汽車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各類針對汽車租賃犯罪也越來越多,汽車租賃行業常常會在被租車輛上安裝一個乃至數個汽車定位裝置,待車輛出現問題時隨時能知道車輛的位置信息和其他信息。
但是目前的這些車輛定位裝置都必須進行供電,主要的供電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汽車自帶的蓄電池進行供電,第二種是通過定位裝置自帶電池進行供電。這兩種供電方式都有一定的缺陷,第一種缺陷在于汽車自帶電源供電非常容易被犯罪分鐘查到并切斷電源,從而使得定位裝置失去效用;第二種情況利用自帶電池供電,自帶電池供電時效有限,超過一定的時間電池缺電時定位裝置也會失效。這一類的定位裝置都是安裝在車內,非常容易被找到且被拆除。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種帶定位裝置的汽車輪轂單元,它具有自帶發電功能,可以依靠自身的發電給自帶電池進行充電,能夠長期穩定的保持供電,且由于將定位裝置安裝在輪轂內側,不易被發現,能夠確保車輛的安全,無論是被盜車輛或者是租賃車輛都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安全性。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是:它包含輪轂本體,它還包含定位裝置,定位裝置設置在輪轂本體的中心孔內,所述的定位裝置由GPS定位裝置、振動發電裝置、電池組、發電固定座組成,發電固定座為圓形,發電固定座的一側設置有固定塊,GPS定位裝置和電池組均設置在發電固定座的外側,振動發電裝置設置在發電固定座的內側。
所述的發電固定座24的內側設置有發電裝置槽。
所述的振動發電裝置22由發電裝置框架、框架支撐腳、發電柱、轉動軸、壓電片、振動片組成,發電裝置框架為放框形結構,發電裝置框架的四框上設置有框架支撐腳,框架支撐腳的外端頂在發電裝置槽內,發電柱通過轉動軸連接在發電裝置框架的內側,發電柱的頂部設置有壓電片和振動片。
本發明中定位裝置設置在在輪轂的中心孔內,中心孔外還設置有蓋板,本裝置隱秘不易被發現。
本發明中GPS定位裝置21通過電池組供電,電池組由震動發電裝置進行充電,只需要車輛有行駛既可以通過振動發電裝置對電池組進行充電,確保PGS定位裝置長期穩定的穩定。
本發明具有自帶發電功能,可以依靠自身的發電給自帶電池進行充電,能夠長期穩定的保持供電,且由于將定位裝置安裝在輪轂內側,不易被發現,能夠確保車輛的安全,無論是被盜車輛或者是租賃車輛都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安全性。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定位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圖2中發電固定座的A向剖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輪轂本體1、定位裝置2、中心孔11、GPS定位裝置21、振動發電裝置22、電池組23、發電固定座24、發電裝置槽242、發電裝置框架221、框架支撐腳222、發電柱223、轉動軸224、壓電片225、振動片226。
具體實施方式
如附圖1-3所示,本具體實施方式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由輪轂本體1、定位裝置2組成,定位裝置2設置在輪轂本體1的中心孔11內,所述的定位裝置2由GPS定位裝置21、振動發電裝置22、電池組23、發電固定座24組成,發電固定座24為圓形,發電固定座24的一側設置有固定塊241,GPS定位裝置21和電池組23均設置在發電固定座24的外側,振動發電裝置22設置在發電固定座24的內側,所述的發電固定座24的內側設置有發電裝置槽242。
所述的振動發電裝置22由發電裝置框架221、框架支撐腳222、發電柱223、轉動軸224、壓電片225、振動片226組成,發電裝置框架221為放框形結構,發電裝置框架221的四框上設置有框架支撐腳222,框架支撐腳222的外端頂在發電裝置槽242內,發電柱223通過轉動軸224連接在發電裝置框架221的內側,發電柱223的頂部設置有壓電片225和振動片226。
本發明中定位裝置設置在在輪轂的中心孔內,中心孔外還設置有蓋板,本裝置隱秘不易被發現。
本發明中GPS定位裝置21通過電池組23供電,電池組23由震動發電裝置22進行充電,只需要車輛有行駛既可以通過振動發電裝置22對電池組23進行充電,確保PGS定位裝置21長期穩定的穩定。
本發明具有自帶發電功能,可以依靠自身的發電給自帶電池進行充電,能夠長期穩定的保持供電,且由于將定位裝置安裝在輪轂內側,不易被發現,能夠確保車輛的安全,無論是被盜車輛或者是租賃車輛都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安全性。
以上所述,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只要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