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電動平衡車,其中,包括:左踏板、右踏板和可轉動的設置在所述右踏板前端的手控桿;
所述手控桿可翻轉以作為腿控桿使用。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手控桿的靠近上端的位置設置有用安裝腿控鞍的安裝部。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手控桿包括設置在下端的支撐桿,以及可拆卸的插入安裝在支撐桿上端的把手結構。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把手結構的上端通過松緊螺母設置有操作把手;所述支撐桿的上端設置有彈簧孔,所述把手結構的下端設置有一個用于與所述彈簧孔配合的彈簧帽;所述把手結構通過彈簧帽和彈簧孔可拆卸的安裝于支撐桿的上端。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彈簧孔包括手控狀態彈簧孔,以及與手控狀態彈簧孔錯開90度的腿控狀態彈簧孔;
當所述彈簧帽與手控狀態彈簧孔配合時,所述操作把手平行于平衡車的前側邊;當所述彈簧帽與腿控狀態彈簧孔配合時,所述操作把手垂直于平衡車的前側邊。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手控桿可伸縮;當所述手控桿縮至最短位置時,將所述彈簧帽與腿控狀態彈簧孔配合固定,并將操作把手翻轉至垂直于平衡車前側邊且平行于平衡車上表面的位置,則所述把手結構作為腿控把手結構存在。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手控桿的下端通過旋轉機構連接于右踏板的前端,所述旋轉機構包括一松緊螺母;
當所述松緊螺母處于鎖緊狀態時,所述手控桿無法翻轉;當所述松緊螺母處于放松狀態時,所述手控桿可翻轉。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右踏板前側邊遠離左踏板一端或后側邊靠近左踏板的一端設置有用于固定手控桿的固定卡口;
當所述手控桿需要折疊收納時,通過所述固定卡口固定貼合于右踏板的上表面。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電動平衡車上還設置有能夠鎖死左踏板和右踏板,使其無法相對轉動的限位結構。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電動平衡車,其中:所述限位結構包括一自動插銷;所述自動插銷包括設置在所述左踏板右側邊的插座,以及對應所述插座設置的插銷;
當所述插銷與插座配合鎖緊時,所述左踏板和右踏板鎖死,無法相對轉動;當所述插銷和插座松鎖時,所述左踏板和右踏板可以相對轉動;
所述插銷包括一按壓開關,按壓開關受到按壓,則使得插銷和插座在鎖緊狀態和松鎖狀態之間進行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