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吊具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多功能吊運裝置。
背景技術:
汽車產品缸體每件都有40斤左右,靠人工搬運非常勞累,不同的設備生產不同型號的產品,需要使用對應的吊手來夾持搬運,需要使用多個吊手,投入成本高,占用空間大,本發明因此而來。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本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多功能吊運裝置,其結構簡單,可用于不同類型產品的吊運。
基于上述問題,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是:
多功能吊運裝置,包括控制桿、卡槽裝置、及對稱設置在所述控制桿兩側的第一夾爪裝置和第二夾爪裝置,所述第一夾爪裝置、第二夾爪裝置的下部之間形成夾持部,所述控制桿穿設在所述卡槽裝置內并可沿所述卡槽裝置上下移動,所述卡槽裝置包括上下布置的限位部和滑槽,所述限位部具有一容納空間,所述限位部中部縱向設有與所述控制桿匹配的穿口,所述第一夾爪裝置、第二夾爪裝置的滑動設置在所述滑槽內,所述第一夾爪裝置、第二夾爪裝置的上端分別經連桿組件連接至所述控制桿的下部,所述連桿組件設置在所述容納空間內,所述連桿組件包括第一連桿和第二連桿,所述第一連桿上端連接至所述控制桿而下端與所述第二連桿的上端鉸接,所述第二連桿的下端連接至所述第一夾爪裝置/第二夾爪裝置。
在其中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第一夾爪裝置、第二夾爪裝置均包括滑動連接部和設置在所述滑動連接部兩端的夾爪,所述滑動連接部包括連接部本體和設置在所述連接部本體上端與所述滑槽匹配的卡塊。
在其中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夾爪包括固定部和爪鉤部,所述爪鉤部呈L型且上端連接至所述固定部,所述固定部連接至所述滑動連接部。
在其中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卡槽裝置包括對稱設置第一卡槽部和第二卡槽部,所述第一卡槽部與所述第二卡槽部可拆卸連接。
在其中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控制桿的上端設有握持手柄。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優點是:
采用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該吊手結構簡單,通過控制桿上下移動可調節第一夾爪裝置和第二夾爪裝置之間的間距,從而用于夾持不同尺寸的產品,使用時,向下移動控制桿,控制桿帶動第一連桿向下移動,第一連桿帶動第二連桿向兩側移動,在第二連桿作用下第一夾爪裝置和第二夾爪裝置分別向兩端移動,當第一夾爪裝置和第二夾爪裝置夾持住產品,控制桿上移并將產品夾緊,通過吊運工具實現吊運。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多功能吊運裝置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發明實施例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其中:
1、控制桿;
2、卡槽裝置;2-1、限位部;2-2、滑槽;2-3、第一卡槽部;2-4、第二卡槽部;
3、第一夾爪裝置;3-1、滑動連接部;3-1a、連接部本體;3-1b、卡塊;3-2、夾爪;3-2a、固定部;3-2b、爪鉤部;
4、第二夾爪裝置;
5、握持手柄;
6、連桿組件;6-1、第一連桿;6-2、第二連桿。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具體實施例對上述方案做進一步說明。應理解,這些實施例是用于說明本發明而不限于限制本發明的范圍。實施例中采用的實施條件可以根據具體廠家的條件做進一步調整,未注明的實施條件通常為常規實驗中的條件。
參見圖1-2,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提供一種多功能吊運裝置,包括控制桿1、卡槽裝置2、及對稱設置在控制桿1兩側的第一夾爪裝置3和第二夾爪抓裝置4,第一夾爪裝置3和第二夾爪裝置4的下部之間形成夾持部,控制桿1穿設在卡槽裝置2內并可沿卡槽裝置2上下移動,卡槽裝置2包括上下布置的限位部2-1和滑槽2-2,限位部2-1具有一容納空間,限位部2-1的中部縱向設有與控制桿1匹配的穿口,第一夾爪裝置3和第二夾爪裝置4滑動設置在滑槽2-2內,第一夾爪裝置3、第二夾爪裝置4的上端分別經連桿組件6連接至控制桿1的下部,連桿組件6設置在容納空間內,連桿組件6包括第一連桿6-1和第二連桿6-2,第一連桿6-1的上端連接至控制桿1而下端與第二連桿6-2的上端鉸接,第二連桿6-2的下端連接至第一夾爪裝置3/第二夾爪裝置4。
第一夾爪裝置3、第二夾爪裝置4均包括滑動連接部3-1和設置在滑動連接部3-1兩端的夾爪3-2,滑動連接部3-1包括連接部本體3-1a和設置在所述連接部本體3-1a上端與滑槽匹配的卡塊3-1b。
夾爪3-2包括固定部3-2a和爪鉤部3-2b,其中爪鉤部3-2b呈L型且上端連接至固定部3-2a,固定部3-2a連接至滑動連接部3-1。
為了方便吊手內部結構的安裝,卡槽裝置2包括對稱設置的第一卡槽部2-3和第二卡槽部2-4,第一卡槽部2-3和第二卡槽部2-4之間可拆卸連接。
為了方便控制控制桿1,在控制桿1的上端設有握持手柄5。
上述實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是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做的等效變換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