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一種聚合溶劑生產方法,屬于聚合溶劑生產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全合成基礎油嚴格意義上指的是100%用PAO(聚a-烯烴)或者人工合成的酯類的高品質機油產品。聚a-烯烴PAO合成油是全合成基礎油中發(fā)展最快的一種。世界上PAO生產商集中在美、歐、南非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qū)。高碳PAO是高檔潤滑油基礎油原料。近幾年來我國每年須從國外進口相當數量的PAO高檔基礎油。
全合成基礎油的基本工藝為:由煤制油中間產品→精餾后得到α-烯烴→再加入催化劑、助劑進行聚合反應→最后經過高溫低壓蒸餾得到全合成基礎油和剩余的產品,該剩余產品我們稱為聚合溶劑,但在實際生產中,α-烯烴經過聚合反應后會出現反應不完全的物料,無法蒸餾得到合格的全合成基礎油和聚合溶劑,該反應不完全的物料成乳白色,水含量較大,物料閃點低,儲存較危險。作為危險廢物處理,含油量太大;作為中間產品出售,達不到客戶要求。只能在現場存放,但是出于安全考慮,不易長期存放,所以如何妥善處理該物料就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中的不足,而提供一種聚合溶劑生產方法,利用本方法將全合成基礎油生產中出現反應不完全的物料處理成合格的聚合溶劑產品。
為實現此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聚合溶劑生產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向反應不完全的物料中添加輔助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充分攪拌混合,所述反應不完全的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重量份之比為:900:1~5:5~15:5~15;
(2)將步驟(1)中混合均勻的物料進行高溫蒸餾脫水,采用釜式蒸餾,溫度為200~250℃,壓力為-80Kpa~-90Kpa;蒸餾時間為2~3小時,得到全合成基礎油和合格的聚合溶劑。
優(yōu)選的,所述步驟(1)中反應不完全的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重量份之比為:900:3:10:10;所述步驟(2)中釜式蒸餾的溫度為230℃,壓力為-85Kpa;蒸餾時間為2.5小時。
所述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粒度為5-500微米。
優(yōu)選的,所述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粒度為200-300微米。
本發(fā)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發(fā)明將全合成基礎油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反應不完全的物料進行處理,減少了環(huán)保、安全壓力。
2、因該反應不完全的物料儲存起來比較危險,處理后,減少了現場危險品儲存,提高了安全性。
3、本發(fā)明經過多道工藝工序處理該反應不完全的物料,變廢為寶,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說明。
實施例一
本發(fā)明一種聚合溶劑生產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向反應不完全的物料中添加輔助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充分攪拌混合,所述反應不完全的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重量份之比為:900:1:5:5;
(2)將步驟(1)中混合均勻的物料進行高溫蒸餾脫水,采用釜式蒸餾,溫度為200℃,壓力為-80Kpa;蒸餾時間為3小時,得到全合成基礎油和合格的聚合溶劑。
所述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粒度為5。
實施例二
一種聚合溶劑生產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向反應不完全的物料中添加輔助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充分攪拌混合,所述反應不完全的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重量份之比為:900:5:15:15;
(2)將步驟(1)中混合均勻的物料進行高溫蒸餾脫水,采用釜式蒸餾,溫度為250℃,壓力為-90Kpa;蒸餾時間為2小時,得到全合成基礎油和合格的聚合溶劑。
所述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粒度為500微米。
實施例三
一種聚合溶劑生產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向反應不完全的物料中添加輔助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充分攪拌混合,所述反應不完全的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重量份之比為:900:3:10:10;
(2)將步驟(1)中混合均勻的物料進行高溫蒸餾脫水,采用釜式蒸餾,溫度為230℃,壓力為-85Kpa;蒸餾時間為2.5小時,得到全合成基礎油和合格的聚合溶劑。
所述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粒度為200微米。
實施例四
一種聚合溶劑生產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向反應不完全的物料中添加輔助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充分攪拌混合,所述反應不完全的物料、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重量份之比為:900:2:12:13;
(2)將步驟(1)中混合均勻的物料進行高溫蒸餾脫水,采用釜式蒸餾,溫度為220℃,壓力為-83Kpa;蒸餾時間為2.7小時,得到全合成基礎油和合格的聚合溶劑。
所述硅藻土、活性白土和氫氧化鈣的粒度為300微米。
本發(fā)明可用其他的不違背本發(fā)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體形式來概述。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本發(fā)明的上述實施方案都只能認為是對本發(fā)明的說明而不能限制發(fā)明,權利要求書指出了本發(fā)明的范圍,而上述的說明并未指出本發(fā)明的范圍,因此,在與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書相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任何變化,都應認為是包括在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