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焦爐的加熱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立火道底部導入煤氣,在所述立火道隔墻內的氣道的頂部導入空氣;
通過所述隔墻中段的空氣出口對應向所述立火道的中段導入30%~50%的空氣;通過所述隔墻下段的空氣出口對應向所述立火道的下段導入50%~70%的空氣;
所述煤氣在所述立火道的下段燃燒后形成的廢氣和煤氣混合氣在所述立火道的中段再次燃燒,以使所述立火道內所述廢氣的溫度降低50~10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焦爐的加熱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所述立火道內燃燒形成的廢氣從所述立火道的頂部排出;
從所述立火道的頂部排出的所述廢氣進入換熱室,以對所述換熱室內導入至所述隔墻的頂部的空氣進行預熱。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焦爐的加熱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從所述換熱室內排出的所述廢氣進入濕煤干燥箱,以對所述濕煤干燥箱內的濕煤進行預熱干燥;
從所述濕煤干燥箱排出的所述廢氣排入大氣。
4.一種焦爐,包括由隔墻隔設形成的立火道,所述立火道的底部開設有煤氣入口,所述煤氣入口用于向所述立火道內導入煤氣;其特征在于,所述隔墻的頂部開設有空氣入口,所述隔墻內部設置有空氣通道,所述隔墻的中段開設有第一開口,所述隔墻的下段開設有第二開口;所述第一開口和所述第二開口均分別使所述空氣通道與所述立火道貫通;所述空氣入口用于向所述空氣通道內導入空氣;所述第一開口和所述第二開口分別用于使所述空氣通道內的空氣進入到所述立火道內。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焦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開口的開口尺寸小于所述第二開口的開口尺寸,以使從所述第一開口進入到所述立火道內的空氣的量小于從所述第二開口進入到所述立火道內的空氣的量。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焦爐,其特征在于,所述立火道的頂部開設有第一廢氣排出口,所述第一廢氣排出口用于排出所述立火道內燃燒后形成的廢氣;
還包括換熱室,所述換熱室設置于所述立火道的頂部,所述換熱室的一端設置有第一廢氣入口,所述第一廢氣入口與所述第一廢氣排出口對接,以使所述立火道內形成的廢氣進入到所述換熱室內;
所述換熱室內還設置有第一管道,所述第一管道的出口與所述隔墻頂部的所述空氣入口對接,所述第一管道用于將空氣傳輸至所述隔墻內。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焦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爐頂,所述爐頂設置于所述換熱室的遠離所述立火道一側的頂部;
所述爐頂內設置有第二管道和第三管道,所述第二管道的出口與所述第一管道的入口對接,所述第二管道用于將空氣傳輸至所述第一管道內;
所述換熱室的另一端還設置有第二廢氣出口,所述第三管道的入口與所述第二廢氣出口對接,所述第三管道用于使所述換熱室內的廢氣排出。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焦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濕煤干燥箱,所述濕煤干燥箱設置于所述爐頂的遠離所述換熱室的一側;所述濕煤干燥箱內用于盛放待干餾的濕煤;
所述濕煤干燥箱上設置有第二廢氣入口,所述第三管道的出口與所述第二廢氣入口對接,所述第三管道還用于將所述換熱室內的廢氣傳輸至所述濕煤干燥箱內;
所述濕煤干燥箱上還設置有第三廢氣出口,用于將所述濕煤干燥箱內的廢氣排出至大氣中。
9.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焦爐,其特征在于,所述煤氣入口包括兩個,兩個所述煤氣入口用于交替向所述立火道內導入煤氣。
10.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焦爐,其特征在于,所述隔墻包括多個,所述立火道包括多個,所述隔墻和所述立火道相互交替排布。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焦爐,其特征在于,在每個所述立火道內還設置有子隔墻,所述子隔墻的高度小于所述隔墻的高度,每個所述立火道在其中所述子隔墻的頂端上方相連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