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工作站計算機、下井多功能檢測機、升井多功能檢測機、通道閘、手持移動設備、工作站NFC讀寫終端、交換機、服務器、設置在爆炸物品專用箱上的NFC標簽;
所述工作站計算機、下井多功能檢測機、升井多功能檢測機均通過交換機與服務器連接;
所述通道閘分別與下井多功能檢測機、升井多功能檢測機連接;
所述工作站NFC讀寫終端與工作站計算機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下井多功能檢測機包括:第一機身,設置在第一機身上的控制裝置、第一人員檢測模塊、第一NFC讀寫模塊、第一IO控制模塊以及第一以太網通訊接口;
所述第一人員檢測模塊、第一NFC讀寫模塊、第一IO控制模塊分別與控制裝置連接;
所述控制裝置通過第一以太網通訊接口與交換機連接;
所述第一IO控制模塊與通道閘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人員檢測模塊包括第一人臉識別模塊和第一酒精檢測模塊。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下井多功能檢測機還包括:設置在第一機身上的第一聲光報警器;所述第一聲光報警器與控制裝置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下井多功能檢測機還包括:設置在第一機身上的第一音響;所述第一音響與控制裝置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升井多功能檢測機包括:第二機身,設置在第二機身上的第二人員檢測模塊、第二NFC讀寫模塊、第二IO控制模塊以及第二以太網通訊接口;
所述第二人員檢測模塊、第二NFC讀寫模塊、第二IO控制模塊分別通過第二以太網通訊接口與交換機連接;
所述第二IO控制模塊與通道閘連接。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人員檢測模塊包括第二人臉識別模塊和第二酒精檢測模塊。
8.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升井多功能檢測機還包括:設置在第二機身上的第二聲光報警器;所述第二聲光報警器與第二IO控制模塊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礦山爆炸物品跟蹤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升井多功能檢測機還包括:設置在第二機身上的第二音響;所述第二音響與第二IO控制模塊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