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電機生產設備的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轉子加工生產線上的脫殼裝置。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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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定子和轉子是電機的重要組成部件。轉子在完成壓鑄后須對轉子進行脫殼處理,以便去除轉子沖片上的鋁,同時使轉子沖片槽孔內鋁與沖片不粘結在一起。而現在進行該工序一般是人工使用鉗子進行脫殼處理,其過程易出現燙傷事故,還存在轉子的鋁端環(huán)變形受損的情況,其方式不僅安全性較差,而且其出現的報廢較多。
技術實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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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fā)明的目的就是針對現有技術之不足,而提供了一種轉子加工生產線上的脫殼裝置,其實現機械化代替人工手工脫殼作業(yè),既能提高生產效率,又能避免人員受到傷害。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轉子加工生產線上的脫殼裝置,包括水平的輸出管,輸出管內插接固定有銅管套,輸出管和銅管套上成型有貫穿輸出管外壁的進料口,進料口一側的輸出管上插套有螺旋狀的高頻管,進料口另一側的輸出管上鉸接有若干軸承,軸承插接固定在支座,支座之間的輸出管上插套固定有驅動齒輪,鉸接座固定在底板上,所述支座一側的銅管套內壁上成型有斜置的凸輪槽,銅管套內插接有推料軸,推料軸上固定有導向塊,導向塊插接在銅管套的凸輪槽內,推料軸背離進料口一端的端面上成型有導向槽,導向槽內插接有導向柱,導向柱的外端固定在豎直的擋板上,擋板固定在底板上。
優(yōu)選的,所述輸出管上進料口至高頻管一側的輸出管側端面的距離小于輸出管上進料口至支座一側的輸出管側端面的距離。
優(yōu)選的,所述導向柱為矩形的棱柱,推料軸上導向槽的截面呈矩形,棱柱端面的形狀和導向槽截面的形狀相同。
優(yōu)選的,所述推料軸的長度大于輸出管上進料口至高頻管一側的輸出管側端面的距離。
優(yōu)選的,所述導向柱的長度大于推料軸上導向槽的長度。
優(yōu)選的,所述的輸出管、軸承和支座均采用非磁性材質,支座至少設有兩個,支座均勻分布在輸出管上。
優(yōu)選的,所述輸出管上進料口的寬度或長度均不大于銅管套內壁的直徑。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其結構簡單,實現了機械化代替人工手工脫殼作業(yè),既能提高生產效率,又能避免人員受到傷害。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立體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另一角度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正視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局部的半剖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推料軸7處斜置的剖視示意圖。
圖中:1、輸出管;2、支座;3、驅動齒輪;4、高頻管;5、銅管套;51、凸輪槽;6、軸承;7、推料軸;71、導向槽;8、導向柱;9、擋板;10、底板;11、導向塊;a、進料口。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見圖1至5所示,一種轉子加工生產線上的脫殼裝置,包括水平的輸出管1,輸出管1內插接固定有銅管套5,輸出管1和銅管套5上成型有貫穿輸出管1外壁的進料口a,進料口a一側的輸出管1上插套有螺旋狀的高頻管4,進料口a另一側的輸出管1上鉸接有若干軸承6,軸承6插接固定在支座2,支座2之間的輸出管1上插套固定有驅動齒輪3,鉸接座2固定在底板10上,所述支座2一側的銅管套5內壁上成型有斜置的凸輪槽51,銅管套5內插接有推料軸7,推料軸7上固定有導向塊11,導向塊11插接在銅管套5的凸輪槽51內,推料軸7背離進料口a一端的端面上成型有導向槽71,導向槽71內插接有導向柱8,導向柱8的外端固定在豎直的擋板9上,擋板9固定在底板10上。
所述輸出管1上進料口a至高頻管4一側的輸出管1側端面的距離小于輸出管1上進料口a至支座2一側的輸出管1側端面的距離。
所述導向柱8為矩形的棱柱,推料軸7上導向槽71的截面呈矩形,棱柱端面的形狀和導向槽71截面的形狀相同。
所述推料軸7的長度大于輸出管1上進料口a至高頻管4一側的輸出管1側端面的距離。
所述導向柱8的長度大于推料軸7上導向槽71的長度。
所述的輸出管1、軸承6和支座2均采用非磁性材質,支座2至少設有兩個,支座2均勻分布在輸出管1上。
所述輸出管1上進料口a的寬度或長度均不大于銅管套5內壁的直徑。
工作原理:本發(fā)明為轉子加工生產線上的脫殼裝置,代替人工轉子脫殼使用,工作方式如下,在輸出管1的進料口a可以安置斜置的輸送槽軌,轉子從輸送槽軌通過進料口a進入輸出管1內,然后通過驅動齒輪3實現輸出管1轉動,輸出管1轉動,進料口a脫離輸送槽軌,同時輸出管1內的推料軸7在導向塊11或銅管套5內凸輪槽51的凸輪結構下向進料口a移動,推料軸7將轉子推送到高頻管4,則輸出管1停止轉動,實現脫殼,然后輸出管1再轉動,將推料軸7將轉子推出輸出管1,輸出管1轉動一圈后,進料口a和輸送槽軌接軌,同時推料軸7回到起始位置。(輸出管1轉動,推料軸7在輸出管1內做往復運動)。
所述實施例用以例示性說明本發(fā)明,而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任何本領域技術人員均可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的精神及范疇下,對所述實施例進行修改,因此本發(fā)明的權利保護范圍,應如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