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音箱,具體是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
背景技術:
藍牙音箱指的是內置藍牙芯片,以藍牙連接取代傳統(tǒng)線材連接的音響設備,通過與手機平板電腦和筆記本等藍牙播放設備連接,達到方便快捷的目的。目前,藍牙音箱以便攜音箱為主,外形一般較為小巧便攜,藍牙音箱技術也憑借其方便人的特點逐漸被消費者重視和接納。
電吉他演奏及學習時,都必須配備多個效果器、1個音箱,電吉他才能發(fā)出動人聲音,而傳統(tǒng)的電吉他使用模式純在一下需要解決的問題:
1:效果器電源一對一供電模式,需要多個電源適配器;
2:吉他音箱大功率分貝擾民缺點;
3:戶外樂器演奏電源供應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包括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本體;所述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本體是由喇叭網口、音箱殼體、電源輸入插口、電吉他插口、電源輸出插口、音量調節(jié)旋鈕、電池、原音色低分貝喇叭和藍牙模塊組成;其中藍牙模塊、電池和原音色低分貝喇叭設置在音箱殼體的內部,原音色低分貝喇叭內部設有控制板,電池設置在原音色低分貝喇叭的底部,并與原音色低分貝喇叭電性連接;音箱殼體上側在原音色低分貝喇叭口出開有喇叭網口;在喇叭網口下側設有音量調節(jié)旋鈕;所述電源輸出插口設置在音箱殼體的前面?zhèn)缺冢⑴c電池電性連接,電源輸出插口是由多個組成,通過導線與效果器相連;電源輸入插口設置在音箱殼體的左側,通過導線與外部電源相連;電吉他插口設置在音箱殼體的前側,并通過導線與電吉他相連。
作為本發(fā)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藍牙模塊可以與手機藍牙模塊配對。
作為本發(fā)明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音箱殼體是由上下兩部分組成,下部分可以插接到上部分內部,并在側壁通過螺絲固定。
作為本發(fā)明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音箱殼體生物右側壁設有USB插口,USB插口與電池電性連接。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采用一對多效果器電源供應,減少電源適配器的使用量;采用原音色低分貝音箱,解決了吉他音箱大功率分貝擾民缺點;移動電源功能,解決了戶外樂器演奏電源供應問題;并且本發(fā)明設計合理,結構簡單,拆裝比較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的安裝模塊結構示意圖。
圖2為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的結構俯視示意圖。
圖3為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的結構后視示意圖。
圖4為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的結構主視示意圖。
圖中: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本體1、喇叭網口101、音箱殼體102、電源輸入插口103、電吉他插口104、電源輸出插口105、音量調節(jié)旋鈕106、效果器2、電吉他3、播放模塊4。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4,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一種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包括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本體1;所述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本體1是由喇叭網口101、音箱殼體102、電源輸入插口103、電吉他插口104、電源輸出插口105、音量調節(jié)旋鈕106、電池、原音色低分貝喇叭和藍牙模塊組成;其中藍牙模塊、電池和原音色低分貝喇叭設置在音箱殼體102的內部,原音色低分貝喇叭內部設有控制板,電池設置在原音色低分貝喇叭的底部,并與原音色低分貝喇叭電性連接,原音色低分貝喇叭解決了吉他音箱大功率分貝擾民缺點;音箱殼體102上側在原音色低分貝喇叭口出開有喇叭網口101;在喇叭網口101下側設有音量調節(jié)旋鈕106,用于調節(jié)多路電源電吉他藍牙音箱本體1音量的大小;所述電源輸出插口105設置在音箱殼體102的前面?zhèn)缺冢⑴c電池電性連接,電源輸出插口105是由多個組成,通過導線與效果器2相連,從而實現(xiàn)一對多效果器電源供應;電源輸入插口103設置在音箱殼體102的左側,通過導線與外部電源相連,用于給電池充電;電吉他插口104設置在音箱殼體102的前側,并通過導線與電吉他3相連。
所述藍牙模塊可以與手機藍牙模塊配對,通過手機直接播放音樂比較方便。
所述音箱殼體102是由上下兩部分組成,下部分可以插接到上部分內部,并在側壁通過螺絲固定,增加牢固性,同時拆裝比較方便。
所述音箱殼體102生物右側壁設有USB插口,USB插口與電池電性連接,可以直接對手機充電。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