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太子參挖掘機,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鏟斗、電機、收集箱、傳送帶及地輪,所述鏟斗包括斗壁及鏟刀,兩所述斗壁分別設于所述支架前方的左右兩側,所述鏟刀設于兩所述斗壁之間,所述電機設于所述支架上且位于所述鏟斗的頂部,所述收集箱設于所述支架的后部,所述傳送帶通過所述電機帶動,所述傳送帶的輸入端設于所述鏟刀的末端,所述傳送帶的輸出端設于所述收集箱上方,所述地輪設于所述支架的后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太子參挖掘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鏟刀包括前段、中段及后段,所述前段為松土刀,所述松土刀前緣設于鋸齒狀的刀頭,所述中段為緩沖臺,所述后段為出料段,所述前段的坡度角為10-30度,所述中段的坡度角為5-10度,所述后段的坡度角為30-45度。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太子參挖掘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減震器,所述減震器一端設于所述支架后方,另一端與所述地輪軸心連接。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太子參挖掘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角度調節桿,所述角度調節桿一端設于所述支架上,另一端設于所述斗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