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播種機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氣吸式精量播種機。
背景技術:
隨著時代的發展,農業機械的普及程度越來越高,目前我國市場上的播種機的排種器大多為外槽輪式結構,存在播種不均勻以及漏播等現象,造成農作物的大量減產。雖然部分廠家排種器采用氣吸式結構,但結構復雜,制造成本較高,實用性較低,且由于大多數廠家在生產時大多將排種器設于機架頂部,并通過導種管將排種器排出的種子播種到種槽內,由于種子在導種管落下的過程中會受到導種管內壁的碰撞,導致種子的自由落體運動受到干擾,降低了播種的均勻性。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明旨在提出一種氣吸式精量播種機,以提高播種的均勻性。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氣吸式精量播種機,包括機架,設于所述機架上的牽引支架、播種組件,所述播種組件包括設于所述機架上的種箱和播種開溝器,以及設于所述種箱下方的排種器,所述排種器為氣吸式排種器,且所述排種器因被定位于所述機架的下方而使得所述排種器的排種口靠近于地面設置。
進一步的,所述排種器包括固定于所述機架上并具有進種口和所述排種口的排種殼體,轉動承裝于所述排種殼體上的排種軸,以及經由所述排種軸而被定位于所述排種殼體內的排種盤;所述排種軸在動力裝置驅動以帶動所述排種盤轉動。
進一步的,于所述排種盤內形成有負壓室,環所述負壓室的周向、于所述排種盤上形成有與所述負壓室連通的吸種縫隙,于所述排種軸上形成有與所述負壓室連通的吸氣通道。
進一步的,所述排種盤包括套裝固定于所述排種軸上的第一排種盤,以及分別固定于所述第一排種盤兩端面上的兩個第二排種盤,所述負壓室為分別形成于所述第一排種盤和第二排種盤之間的兩個。
進一步的,于所述排種器的排種口處的排種殼體內部設置有插裝于所述吸種間隙內的落種片。
進一步的,所述動力裝置為直流電機。
進一步的,于所述機架上設置有對所述機架后方設置的鎮壓輪進行轉動檢測的紅外檢測組件,所述動力裝置經由所述紅外檢測組件控制通電和斷電。
進一步的,所述排種軸包括共中心線設置的且分別形成有所述吸氣通道的第一排種軸和第二排種軸,于所述第一排種軸和第二排種軸的相對的兩端經由固定于所述機架上的旋轉接頭傳動連接,于所述旋轉接頭上設置有與所述吸氣通道連通的吸氣口。
進一步的,所述種箱包括沿所述排種軸軸向方向間隔設置的至少兩個種箱分體。
進一步的,對應于所述排種口、于所述排種器的下方設置有響應于所述種子掉落的光電檢測組件。
相對于現有技術,本發明具有以下優勢:
本發明所述的氣吸式精量播種機,通過設置氣吸式排種器可提高播種的均勻性,而將排種器的排種口靠近于地面設置,可使得種子直接播種于種溝內,從而可不必設置導種管,減少了導種管對種子下落過程中的碰撞,提高播種的均勻性。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明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氣吸式精量播種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排種器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排種器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排種器的爆炸示意圖;
圖5為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排種軸與排種器的組合示意圖;
圖6為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排種器安裝架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
1-機架,2-牽引支架,3-施肥組件,4-播種組件,5-風機,6-種箱,601-種箱分體,7-排種器,701-排種殼體,7011-排種腔,8-排種口,9-開溝器,10-鎮壓輪,11-進種口,12-排種軸,1201-第一排種軸,1202-第二排種軸,1203-連通口,13-排種盤,14-吸種縫隙,15-吸氣通道,16-落種片,17-容納槽,18-第一排種盤,19-第二排種盤,20-第一負壓型腔,21-第二負壓型腔,22-第一安裝孔,23-安裝凸臺,24-第二安裝孔,25-旋轉接頭,26-安裝桿,27-排種器安裝架,2701-安裝板,2702-漏種板,28-漏種槽,29-地輪,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發明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明。
本實施例涉及一種氣吸式精量播種機,如圖1所示,其包括機架1,由機架1前方向后依次設置的牽引支架2、施肥組件3、播種組件4。本實施例中牽引支架2和施肥組件3可選用現有技術中的結構,故在此不再贅述,同時,本實施例中靠近牽引支架2的機架1上還設置有與下文所述的進氣通道連通的風機5。
在上述的結構中,所述的播種組件4包括設于所述機架1上的種箱6,該種箱6為分體式結構,即其由多個種箱分體601構成,最優為沿機架1寬度方向間隔設置的兩個。本實施例中的播種組件4還包括設于種箱6下方的多個排種器7,以及對應于各排種器7而設置的開溝器9,為了提高播種的均勻性,本實施例中排種器7為氣吸式排種器,并將排種器7定位于機架1的下方而使得排種器7的排種口8靠近于地面設置,且為了保證播種效果,本實施例中排種器7的后方還設置有鎮壓輪10,為了便于鎮壓輪10的布置,本實施例中將鎮壓輪10位于下文所述的排種器安裝架27上。
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中排種器7包括固定于所述機架1上并形成有排種腔7011的排種殼體701,于所述排種腔7011的頂部和底部分別形成有進種口11和上述的排種口8。本實施例排種器7還包括轉動承裝于排種殼體701上并橫穿所述排種腔7011的排種軸12,以及經由所述排種軸12而被定位于所述排種腔7011內的排種盤13;所述排種軸12在圖中未示出的動力裝置驅動下以輸出旋轉動力而帶動所述排種盤13轉動,該動力裝置可為直流電機。
由圖2結合圖3和圖4所示,前述的結構中,在排種盤13內形成有負壓室,環所述負壓室的周向、于所述排種盤13上形成有與負壓室連通的吸種縫隙14,并在排種軸12上形成有與所述負壓室連通的吸氣通道15,該進氣通道15沿排種軸12的軸向設置,并對應于各排種器7、于所述排種軸12上形成有連通吸氣通道和負壓室130的連通口1203。在作業時將吸氣通道15與上述的風機5連通,當種子經由進種口11而落入排種腔7011內時,負壓室在吸種縫隙14處產生負壓而使得種子卡置在吸種縫隙14處,以使得種子隨排種盤13轉動至排種口8處,最后通過排種口8處設置并插裝于吸種縫隙14內的落種片16將種子擋落即可。此外,為了減少在隨排種盤13轉動過程中對種子造成的影響,本實施例中在吸種縫隙14的外周面形成有形的容納槽17,該容納槽17橫截面可為u形。
本實施例中負壓室排種盤上的一個,而為了形成多行播種,本實施例在排種盤13成有并排設置的兩個負壓室,如圖4所示,本實施例中排種盤13包括套裝固定于所述排種軸12上的第一排種盤18,以及分別固定于所述第一排種盤18兩端面上的兩個第二排種盤19,本實施例中在第一排種盤18的兩個端面上分別形成有第一負壓型腔20,而在第二排種盤19與第一排種盤18相對的端面上則形成有與第一負壓型腔20相對應設置的第二負壓型腔21,當第一排種盤18和第二排種盤19對接拼裝時,可使得第一負壓型腔20與第二負壓型腔21拼合以形成上述的負壓室和吸種縫隙14。
為了便于第一排種盤18和第二排種盤19的連接,本實施例中在第一排種盤18端面上設置有具有第一安裝孔22的安裝凸臺,而在第二排種盤19設置有第二負壓型腔21的端面上形成有第二安裝孔24,其中第二安裝孔24可為螺紋孔,在使用時可通過平頭螺釘與第二排種盤19螺接后再將平頭螺釘的另一端插裝于第一安裝孔22內即可,并可通過改變平頭螺釘與第一安裝孔22的插裝深度以實現對吸種縫隙14大小的調整。此外,為了保證排種盤13與排種殼體701的密封性,本實施例中還可在第二排種盤19和排種殼體701之間設置密封盤702,且可將該密封盤702可固定于第二排種盤19上。
本實施例中各排種器7可共用一個排種軸12,也可分別單獨設置排種軸12,而為了保證排種軸12對各排種盤13的吸氣效果、以及出于便于傳動的考慮,如圖5所示,本實施例中排種軸112為兩段式結構,即本實施例中排種軸12包括共中心線設置的且分別形成有所述吸氣通道15的第一排種軸1201和第二排種軸1202,于所述第一排種軸1201和第二排種軸1202的相對的兩端經由固定于所述機架1上的旋轉接頭25傳動連接,并在旋轉接頭25上設置有與所述吸氣通道15連通的吸氣口,該吸氣口可經由連接軟管與上述的風機5連通。為了保證吸氣效果,本實施例中相對于旋轉接頭25、在第一排種軸1201和第二排種軸1202的另一端也形成有旋轉接頭25,并同樣在旋轉接頭25上也形成有吸氣口。
上述的結構中,為了便于排種器7和開溝器9的布置,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在機架1上設置有沿豎直方向而向下延伸的安裝桿26,并將開溝器9和排種器7分別設于該安裝桿26上,同時為了保證排種效果、以及出于排種器7更加穩定的考慮,由圖1結合圖6所示,本實施例在安裝桿26上還設置有排種器安裝架27,該排種器安裝架27包括平行設置的兩個安裝板2701,并在兩個安裝板2701的底部連接有漏種板2702,在漏種板2702上形成有多個漏種槽28,該漏種槽28橫截面可為圓形、長方形等,在設置時可根據不同農作物的種植需要而相關設置即可。在作業時,經由排種器排種口排出的種子經由漏種口而跌落至開溝器形成的播種槽內。
本實施例中在機架1上設置有對所述機架1后方設置的地輪29進行轉動檢測的紅外檢測組件,該紅外檢測組件經由圖中未示出的控制器與上述的動力裝置電連接,從而使得控制器在承接地輪旋轉信號時可控制動力裝置的通電,并在承接地輪停止轉動信號時可控制動力裝置的斷電。此外,本實施例中對應于排種口8、于排種器7的下方設置有響應于種子掉落的光電檢測組件,以用于檢測漏播的情況,以便于及時的調整播種方式。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