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魚缸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節水環保型魚缸。
背景技術:
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魚缸產品都采用循環水過濾系統,在魚缸的上方設有過濾槽,但是為了避免占用魚缸面積影響觀賞,往往過濾槽都太窄太淺,這樣就必須頻繁換水,否則水質容易渾濁,傷害魚兒健康。
因此,現有技術的魚缸產品的過濾槽結構存在問題,使用不方便,須頻繁換水,浪費水資源。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節水環保魚缸,其可延長換水周期,節約水資源。
為解決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公開一種節水環保魚缸,包括頂蓋、過濾槽、潛水泵、箱體和底座;所述過濾槽包括隔板、將過濾槽分成左室和右室,左室空間大于右室空間,所述左室底部包括第一底板和第二底板,所述第二底板長于第一底板,且高度低于第一底板,在左室底部構成一儲物室。
其中,所述第二底板低于第一底板2-3厘米。
其中,所述過濾槽還包括過濾網格,放置在第二底板上。
其中,所述過濾網格包括若干個矩陣排列的長方形通孔。
其中,所述魚缸還包括細菌屋和陶瓷環,放置在所述過濾網格上。
其中,所述魚缸還包括過濾棉,放置在所述細菌屋和陶瓷環的上方。
其中,所述魚缸頂蓋包括分別設置在中間和左右兩側的通風孔。
其中,所述潛水泵為三合一水陸兩用潛水泵。
其中,所述魚缸還包括殺菌消毒LED燈,卡接在所述頂蓋內側。
其中,所述魚缸底座還設有防滑腳墊。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僅增加了過濾槽底部的部分空間,用做放置過濾材料,即不影響觀賞性,又可有效凈化水質,使用戶無需頻繁換水,即節約時間又節約用水,方便用戶的同時,還節能環保。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魚缸整體外觀結構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魚缸過濾槽結構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魚缸過濾槽主視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的魚缸過濾槽剖視圖;
圖5是本實用新型的過濾網結構圖;
圖6是本實用新型的魚缸去蓋后的主視圖;
圖7是本實用新型的魚缸LED燈外觀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如圖1至圖6所示,本實用新型的節水環保魚缸,包括頂蓋10、過濾槽30、潛水泵40、箱體20和底座50。過濾槽30安裝在箱體20上方,頂蓋10可完全覆蓋過濾槽30。頂蓋10上設有通風孔11,均勻分部在頂蓋10的中間和左右兩側,增加魚缸透氣性,保護頂蓋10內側通風干燥,有利于魚兒生長。
所述過濾槽30包括隔板31,將過濾槽分成左室32和右室33,左室32的空間大于右室33的空間。并且,左室32底部包括第一底板321和第二底板322,所述第二底板322長于第一底板321,且高度低于第一底板321,在 左室32底部構成一儲物室323。
在本實施例中,第二底板322比第一底板321低2-3厘米,即如圖4所示,第一底板322和第二底板321的高度差H為2-3厘米。另外,第二底板322長度L2比第一底板321長度L1長20-30厘米。因此,儲物室323有足夠空間放置過濾材料,比如玻璃環36、陶瓷環36、細菌屋35等,可有效過濾水質。
右室33底板與左室32的第二底板322齊平,水流經左室32過濾后流入右室33,再通過設置在右室33底板上的過水孔331流入箱體20內,使箱體20內的水始終是過濾后的水。
另外,如圖3、圖4、圖5所示,本實施例的過濾槽30還包括一過濾網格34,過濾網格34包括若干個矩陣排列的長方形通孔341,放置在第二底板322上,置于儲物室323內。過濾材料細菌屋35和陶瓷環36放在過濾網格34上,上方再放置過濾棉37,通過三層過濾措施可有效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使用戶無需頻繁換水,可長達三個月不換水,即節約時間又節約用水,方便用戶的同時,還節能環保。并且,由于本實施例僅增加了過濾槽底部的部分空間,沒有占用太多魚缸箱體內部空間,因此,并不影響魚缸的觀賞性。
另外,本實施例的潛水泵40為三合一水陸兩用潛水泵,自帶增氧、循環、過濾功能。潛水泵40軸芯采用不銹鋼陶瓷軸芯,大大降低了運轉噪音,還能防止潛水泵缺水時導致溫度過熱而燒毀。
如圖6所示,本實施例的魚缸底座50還設有防滑腳墊51,可避免用戶換水操作時,魚缸在光滑桌面上移動。
如圖7所示,本實施例的魚缸還包括殺菌消毒LED燈60,卡接在所述頂蓋10內側,由于自帶殺菌消毒功能,大大減少了魚缸內藻類的生長,可保持魚缸內壁的清晰透亮。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僅增加了過濾槽底部的部分空間,用做放置過濾 材料,即不影響觀賞性,又可有效凈化水質,使用戶無需頻繁換水,即節約時間又節約用水,方便用戶的同時,還節能環保。
以上舉較佳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本實用新型所主張的權利范圍應以實用新型申請范圍所述為準,而非僅限于上述實施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