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輪椅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
背景技術:
輪椅是康復的重要工具,它不僅是肢體傷殘者和行動不便人士的代步工具,更重要的是使他們借助于輪椅進行身體鍛煉和參與社會活動。普通輪椅一般由輪椅架、車輪、剎車裝置及座靠四部分組成。手搖輪椅在普通輪椅基礎上,增加手搖裝置。中國最古老的輪椅記載,考古學者在一處約公元前1600年石棺的刻畫上,發現有輪椅的圖案。歐洲最早的記載是在中世紀時期的獨輪推車(需他人推進,比較接近當代護理型的輪椅)世界公認的輪椅歷史中,最早的記錄是中國南北朝(元525年)石棺上帶輪子椅子的雕刻也是現代輪椅的前身,目前,在各大醫院,輪椅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但是,現有輪椅結構簡單,功能單一,僅具有承載人的功能,不能方便對病人的護理,尤其是不能根據病人的需要調節合適的高度和角度,為此,我們提出了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來解決上述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上端設有兩個相互平行的扶手,所述底座的下端一側設有行走機構,所述底座內的一側設有移動腔,所述底座的下端設有限位槽,所述限位槽內固定有驅動裝置,所述驅動裝置的輸出軸貫穿底座的側壁并延伸至移動腔內,所述驅動裝置的輸出軸末端固定有螺桿,所述螺桿的一端轉動連接在移動腔內的一端側壁上,所述移動腔內設有移動板,所述移動板上設有螺紋通孔,所述螺桿貫穿螺紋通孔,所述移動板的兩側均固定有滑塊,所述移動腔內的相對側壁上均設有和滑塊對應的滑槽,且滑塊位于滑槽內,所述移動板的上端固定有多個推桿,所述推桿的上端貫穿底座并延伸至底座的上端,所述推桿的上端固定有承載板,所述扶手的一側鉸接有靠板,所述靠板的一側設有調節裝置。
優選地,所述調節裝置包括轉動連接在底座上端一側的氣缸,所述氣缸的活塞桿末端轉動連接在靠板的一側。
優選地,所述靠板的一側設有頭枕。
優選地,所述底座的下端一側固定有置腳板。
優選地,所述置腳板的一側設有放置腔,所述放置腔的一側鉸接有封蓋。
本發明中,使用時,患者座于承載板上,驅動裝置通過輸出軸的轉動帶動螺桿轉動,從而帶動移動板移動,繼而帶動推桿上下移動,從而根據需要調節承載板的高度,需要調節角度時,氣缸通過活塞桿伸縮帶動靠板翻轉至合適的位置,本發明通過驅動裝置、螺桿、承載板以及調節裝置的結合,實現了對輪椅高度和角度的自動化調節,大大方便了患者的使用費,適宜推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的調節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中:1靠板、2扶手、3底座、4置腳板、5驅動裝置、6行走機構、7承載板、8推桿、9移動板、10螺桿、11氣缸、12頭枕、13滑槽、14滑塊。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3,一種高度角度可調輪椅座椅,包括底座3,起承載作用,底座3的上端設有兩個相互平行的扶手2,底座3的下端一側設有行走機構6,輔助移動,底座3內的一側設有移動腔,底座3的下端設有限位槽,限位槽內固定有驅動裝置5,驅動裝置5的輸出軸貫穿底座3的側壁并延伸至移動腔內,驅動裝置5的輸出軸末端固定有螺桿10,螺桿10的一端轉動連接在移動腔內的一端側壁上,移動腔內設有移動板9,移動板9上設有螺紋通孔,螺桿10貫穿螺紋通孔,移動板9的兩側均固定有滑塊14,移動腔內的相對側壁上均設有和滑塊14對應的滑槽13,且滑塊14位于滑槽13內,移動板9的上端固定有多個推桿8,驅動裝置5通過輸出軸的轉動帶動螺桿10轉動,從而帶動移動板9移動,繼而帶動推桿8上下移動,從而根據需要調節承載板7的高度,推桿8的上端貫穿底座3并延伸至底座3的上端,推桿8的上端固定有承載板7,扶手2的一側鉸接有靠板1,靠板1的一側設有調節裝置。
本發明中,調節裝置包括轉動連接在底座3上端一側的氣缸11,氣缸11的活塞桿末端轉動連接在靠板1的一側,氣缸11通過活塞桿伸縮帶動靠板1翻轉至合適的位置,靠板1的一側設有頭枕12,底座3的下端一側固定有置腳板4,置腳板4的一側設有放置腔,放置腔的一側鉸接有封蓋。
本發明中,使用時,患者座于承載板7上,驅動裝置5通過輸出軸的轉動帶動螺桿10轉動,從而帶動移動板9移動,繼而帶動推桿8上下移動,從而根據需要調節承載板7的高度,需要調節角度時,氣缸11通過活塞桿伸縮帶動靠板1翻轉至合適的位置。
以上,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