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兩個相互搭接的搭建元件,各所述搭建元件包括底座、凸出設置于所述底座同一側的一對固定支架以及連接于兩所述固定支架之間的隔板;各所述固定支架包括一對相面對設置的支撐板、固定連接于兩所述支撐板之間的樞接軸以及沿兩所述支撐板之間朝遠離所述樞接軸一側延伸的搭接部,所述搭接部扣接于相鄰所述搭建元件的所述樞接軸上;各所述搭建元件的所述隔板固定連接于兩所述固定支架的相鄰兩支撐板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搭建元件的各所述固定支架還包括沿所述底座突出設置且連接于兩所述支撐板之間的連接板,所述搭接部沿所述連接板突出設置且與所述支撐板位于所述連接板的相對兩側。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搭建元件的各所述搭接部包括沿所述連接板表面突出延伸的銜接板,所述銜接板設有相互貫通的導入口和扣孔,相鄰所述搭建元件的所述樞接軸在搭接時沿所述導入口扣入所述扣孔中,所述扣孔的直徑大于所述導入口的寬度。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樞接軸的軸向長度與所述扣孔的軸向長度相等;所述樞接軸的高度與所述扣孔的高度相同。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銜接板之遠離所述連接板的一側端面為圓弧面。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支撐板朝遠離所述搭接部和所述底座的一側面為圓弧面。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搭建元件在所述底座上設有一對擴展槽,且兩所述擴展槽位于兩所述固定支架的外側。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擴展槽沿平行于所述底座表面的截面形狀為方形或者圓形。
9.一種積木機器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1至8任意一項所述的積木搭建組件,各所述搭建元件搭接形成履帶或者軌道。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積木機器人,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與所述履帶或者軌道相互配合的行動輪以及驅動所述行動輪滾動的動力元件。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積木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行動輪包括具有至少一個連接孔的輪腹以及多個間隔設置于所述輪腹外圓周上的輪齒;相鄰兩所述搭建元件的隔板之間形成與所述輪齒配合的容置空間;相鄰兩所述輪齒之間形成齒槽,所述連接孔用于連接所述動力元件。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積木機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孔的數量為5個,其中,一所述連接孔的軸線與所述輪腹的中心軸線共線,其余四個所述連接孔沿位于中心軸線上的連接孔的周向等角度分布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