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包括主控制鞋和副控制鞋,所述主控制鞋和副控制鞋上分別包括主架、電池組、控制系統和剎車裝置,所述主架具有一個可供腳踏的凹槽,所述主架上設有兩個驅動輪和一個輔助輪,所述兩個驅動輪設于所述主架的兩側,所述驅動輪內設有電機,所述輔助輪固定于所述主架的腳跟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統包括與所述主架固定的控制器和無線收發器,所述電機受所述控制器的控制,所述無線收發器可實現所述主控制鞋和副控制鞋之間的控制器信號的無線通訊;
所述主控制鞋的控制系統還包括與所述主架腳踏部固定的壓力感應模塊,所述壓力感應模塊包括前壓力感應器和后壓力感應器,所述前壓力感應器和后壓力感應器分別連接所述主控制鞋的控制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制鞋的控制系統還包括角度感應模塊,所述角度感應模塊連接所述主控制鞋的控制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感應模塊為陀螺儀或者角度感應器。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壓力感應器和后壓力感應器分別位于所述主架的前腳掌著力點和后腳跟著力點。
5.根據權利要求1或4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壓力感應器分為左前壓力感應器和右前壓力感應器。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架的腳踏板上面固定有加強踏板,所述主架的底部固定有半包圍的加強支架,所述剎車裝置包括剎車片,所述剎車片固定于所述主架的后底部上,當后腳跟下壓到一定位置時所述剎車片可與所述輔助輪接觸。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架的腳踏板設有前壓力感應器安裝孔,所述前壓力感應器的前端頂面與所述加強踏板固定,所述前壓力感應器的后端底面與所述加強支架固定。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架的腳踏板設有后壓力感應器安裝孔,所述后壓力感應器的前端底面與所述剎車片固定,所述后壓力感應器的后端頂面與所述加強踏板固定。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副控制鞋的控制系統還包括與所述主架腳踏部固定的壓力感應模塊,所述壓力感應模塊包括左前壓力感應器和右前壓力感應器,所述左前壓力感應器和右前壓力感應器分別連接所述副控制鞋的控制器。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穿戴電動平衡鞋,其特征在于:所述輔助輪通過后軸組件固定于所述主架的腳跟部,所述后軸組件的兩端分別與所述主架腳跟部的兩側鉸接,所述主架的腳跟部上部與所述后軸組件之間設有減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