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紡織前道整經機漿絲機設備,特別涉及一種特寬幅漿絲機之卷取裝置,屬于紡織領域。
背景技術:
隨著人們的生活要求多樣化,以及技術的進步,布的用途不僅僅是做成衣服,還可以用來裝飾房間,如做窗簾、作為墻布代替傳統的墻紙、汛期來臨時用以構筑防堤大壩等等。這些特殊行業就要求布的幅寬越來越寬,而現有的漿絲機技術難以滿足更寬布的生產的要求,那么漿絲機的卷取裝置勢必也同樣難以滿足生產要求。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一種特寬幅漿絲機之卷取裝置,克服了現有技術的不足。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特寬幅漿絲機之卷取裝置,包括與絲線導引單元配合的卷取漿軸,絲線經所述絲線導引單元引導并卷繞于所述卷取漿軸上,所述卷取漿軸的幅寬為2.80~3.70米。
所述絲線導引單元與卷取漿軸之間還設有導絲輥,所述絲線導引單元設于所述導絲輥的一側,所述卷取漿軸設于所述導絲輥的下方,絲線經由所述絲線導引單元引入至所述導絲輥,再繞經所述導絲輥向下卷取于所述卷取漿軸上。
作為優選方案之一,所述卷取漿軸的幅寬為3.1米。
優選的,所述導絲輥的輥面長度為3.37~4.27米。
優選的,所述絲線導引單元包括伸縮筘以及驅動所述伸縮筘上下作動的浮動機構。
進一步的,所述伸縮筘包括復數根固定在固定塊上的梳針,所述梳針之間形成設定距離的用于絲線通過的間隙。
更進一步的,所述浮動機構包括電機、與所述電機連接的偏心輪以及與所述偏心輪連接的連桿機構,所述連桿機構與所述固定塊的下方連接。
優選的,該卷取裝置還包括壓絲機構,用于防止絲線在割斷時由于失去卷曲力而變凌亂,并在壓絲時抵靠于所述導絲輥上。
進一步的,所述壓絲機構包括一壓絲輥,所述壓絲輥位于所述導絲輥的另一側,并位于所述卷取漿軸的上方。
更進一步的,所述壓絲輥上固設有加強筋。
優選的,該卷取裝置與一錫林單元銜接,所述錫林單元的烘筒筒面長度在2.85~3.80米。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特寬幅漿絲機之卷取裝置至少具有以下優點:
1)相比較市場上常見的1.78米幅寬的卷取漿軸,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卷取漿軸增加了幅寬,可以卷取更多的絲線,以便于紡織用,因而滿足了市場上對更寬幅布匹的需求,且提高了生產效率。
2)優選的,通過浮動機構帶動伸縮筘上下作動,可以避免絲線的某一處收到摩擦而受損。
3)優選的,通過壓絲機構可以防止絲線在割斷時由于失去卷曲力而變凌亂。更為具體的,通過在壓絲輥上設置加強筋,一方面可以增加壓絲輥的強度,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壓絲輥的壓力,避免壓絲不穩。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結構特征和技術要點,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公開的特寬幅漿絲機之卷取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施例中的附圖,對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具體、清楚、完整地描述。
參見圖1所示,一種特寬幅漿絲機之卷取裝置,包括絲線導引單元、導絲輥1以及卷取漿軸2,絲線導引單元設于導絲輥1的一側,卷取漿軸2設于導絲輥1的下方,絲線K經由絲線導引單元引入至導絲輥1,再繞經導絲輥1向下卷取于卷取漿軸2上,絲線導引單元包括伸縮筘3以及驅動伸縮筘3上下作動的浮動機構,卷取漿軸2的幅寬L為2.80~3.70米,導絲輥1的輥面長度為3.37~4.27米。卷取漿軸2由馬達驅動旋轉。優選的,卷取漿軸2的幅寬為3.1米。相比較市場上常見的1.78米的卷取漿軸2,本實施例提供的卷取漿軸2增加了幅寬,可以卷取更多的絲線,以便于紡織用,因而滿足了市場上對更寬幅布匹的需求,且提高了生產效率。由于卷取漿軸2的幅寬增大,相應地,卷取漿軸2的直徑也適當的增大,以滿足強度的要求;同理,導絲輥1的輥面長度增大,導絲輥1的軸徑也相應的擴大。此外,馬達的功率也適當的增大,以滿足卷取漿軸2所需驅動力要求。
其中,伸縮筘3包括復數根固定在固定塊31上的梳針32,梳針32之間形成設定距離的用于絲線通過的間隙。浮動機構包括電機、與電機連接的偏心輪以及與偏心輪連接的連桿機構,連桿機構與固定塊31的下方連接。該絲線導引單元在工作時,電機帶動偏心輪轉動,偏心輪從而帶動連桿機構運動,進而帶動伸縮筘3上下往復作動。
該卷取裝置還包括壓絲機構,用于防止絲線在割斷時由于失去卷曲力而變凌亂,并在壓絲時抵靠于導絲輥1上。具體的,壓絲機構包括一壓絲輥4,壓絲輥4位于導絲輥1的另一側,并位于卷取漿軸2的上方。壓絲輥4上固設有加強筋5,通過加強筋5,一方面可以增加壓絲輥4的強度,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壓絲輥4的壓力,避免壓絲不穩。
該卷取裝置還與位于其上一工序的錫林單元相銜接,錫林單元的烘筒筒面長度在2.85~3.80米。絲線在錫林單元內完成烘干和定型處理后,再由卷取裝置做卷取處理。
上述具體實施方式,僅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和結構特征,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相關人士能夠據以實施,但以上所述內容并不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是依據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實質所作的任何等效變化或修飾,均應落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