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活動板房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
背景技術:
在建筑施工或野外作業的時候,常常需要使用活動板房來作為辦公、住宿或作業的場所;其具有組裝和拆卸方便快捷、易于實現臨時建筑的通用標準化、便于集成化生產供應的優點。活動板房通常以輕鋼為骨架,以夾芯板為圍護材料,通過螺栓等緊固件將圍護材料固定連接到骨架上。但是現有技術中的常規結構的活動板房在組裝便捷性、結構精簡性等方面,仍舊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于進一步地改進、完善和提高。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本發明提出一種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
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包括:支撐立柱、至少一個隔板、多個隔板安裝架;
支撐立柱豎直設置,支撐立柱包括支撐部和連接在支撐部下端的固定部,支撐部上設有至少一個豎直設置的凹槽;
隔板安裝架包括第一定位橫柱和第二定位橫柱,第一定位橫柱在支撐部上部從支撐部外壁向外伸出,其底部設有沿支撐立柱徑向延伸的第一卡槽,第二定位橫柱在支撐部下部從支撐部外壁向外伸出,其頂部設有沿支撐立柱徑向延伸的第二卡槽,第一卡槽、第二卡槽與凹槽位于同一平面上,三者形成一個隔板安裝槽,隔板一側側邊安裝在隔板安裝槽內;
多個隔板安裝架沿支撐立柱外周均勻分布,多個第一定位橫柱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多個第二定位橫柱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優選地,第一卡槽側壁設有第一定位孔,第一定位孔處設有第一緊固件,第一緊固件可穿過第一定位孔與隔板固定。
優選地,第一卡槽側壁上還設有第二定位孔,第二定位孔與第一定位孔分別位于第一卡槽兩側且二者相對設置。
優選地,第二卡槽側壁設有第三定位孔,第三定位孔處設有第二緊固件,第二緊固件可穿過第三定位孔與隔板固定。
優選地,第二卡槽側壁上還設有第四定位孔,第四定位孔與第三定位孔分別位于第二卡槽兩側且二者相對設置。
本發明中,所提出的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包括:支撐立柱、多個隔板和多個用于安裝隔板的隔板安裝架,安裝時,支撐立柱通過固定部固定在底面上,隔板從一側安裝到隔板安裝架與支撐立柱形成的安裝槽內,隔板一端側邊和兩個側角位于第一卡槽、第二卡槽與凹槽內,最后通過緊固件將隔板固定在隔板安裝架上,實現隔板和支撐立柱的快速牢固安裝,隔板另一端側邊和兩個側角也進行同樣安裝,從而使得活動板房不易倒塌。通過上述優化設計的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結構設計簡單合理,在地面上安裝時方便快捷,牢固性好,并且隔板側邊包裹在安裝槽內,提高密封隔離效果,提高活動板房的使用安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圖1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參照圖1,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包括:支撐立柱1、多個隔板2、多個隔板安裝架;
支撐立柱1豎直設置,支撐立柱1包括支撐部和連接在支撐部下端的固定部,支撐部上設有多個豎直設置的凹槽;
隔板安裝架包括第一定位橫柱31和第二定位橫柱32,第一定位橫柱31在支撐部上部從支撐部外壁向外伸出,其底部設有沿支撐立柱1徑向延伸的第一卡槽,第二定位橫柱32在支撐部下部從支撐部外壁向外伸出,其頂部設有沿支撐立柱1徑向延伸的第二卡槽,第一卡槽、第二卡槽與凹槽位于同一平面上,三者形成一個隔板安裝槽,隔板2一側側邊安裝在隔板安裝槽內;
第一卡槽兩側側壁設有第一定位孔和第二定位孔,第一定位孔處設有第一緊固件,第一緊固件可穿過第一定位孔和第二定位孔與隔板2固定;
第二卡槽兩側側壁設有第三定位孔和第四定位孔,第三定位孔處設有第二緊固件,第二緊固件可穿過第三定位孔和第四定位孔與隔板2固定;
多個隔板安裝架沿支撐立柱1外周均勻分布,多個第一定位橫柱31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多個第二定位橫柱32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本實施例的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在安裝時,支撐立柱通過固定部固定在底面上,隔板從一側安裝到隔板安裝架與支撐立柱形成的安裝槽內,隔板一端側邊和兩個側角位于第一卡槽、第二卡槽與凹槽內,最后通過緊固件將隔板固定在隔板安裝架上,實現隔板和支撐立柱的快速牢固安裝,隔板另一端側邊和兩個側角也進行同樣安裝,從而使得活動板房不易倒塌。
在本實施例中,所提出的建筑用可拼接加強墻板結構,結構設計簡單合理,包括:支撐立柱、多個隔板和多個用于安裝隔板的隔板安裝架,在地面上安裝時方便快捷,牢固性好,并且隔板側邊包裹在安裝槽內,提高密封隔離效果,提高活動板房的使用安全性。
在具體實施方式中,第一卡槽兩側側壁設有第一定位孔和第二定位孔,第一定位孔處設有第一緊固件,第一緊固件可穿過第一定位孔和第二定位孔與隔板2固定,第二卡槽兩側側壁設有第三定位孔和第四定位孔,第三定位孔處設有第二緊固件,第二緊固件可穿過第三定位孔和第四定位孔與隔板2固定,使得隔板安裝后,四個頂角均與支撐立柱固定,提高活動板房的安裝牢固性。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