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
位于所述避難層上側的上暗梁、位于所述避難層下側的下暗梁,以及,位于所述上暗梁與所述下暗梁之間的避難層墻肢,所述避難層墻肢的厚度較所述避難層下層的墻肢厚,所述避難層在原墻肢的基礎上加厚的部分稱為加厚墻肢。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暗梁及所述下暗梁均包括:暗梁上部鋼筋、暗梁下部鋼筋、暗梁腰筋,以及,用于箍住所述暗梁上部鋼筋及所述暗梁下部鋼筋的暗梁箍筋。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厚墻肢位于所述原墻肢的兩側或一側。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厚墻肢包括:位于所述上暗梁與所述下暗梁之間的加厚墻肢豎向分布筋,以及,加厚墻肢水平分布筋,所述加厚墻肢豎向分布筋分別伸入所述上暗梁及所述下暗梁中,并滿足錨固長度要求。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避難層上、下層的剪力墻豎向分布鋼筋在避難層剪力墻內連續并貫通。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原墻肢水平分布筋與所述原墻肢豎向分布筋相連接,所述原墻肢水平分布筋與所述加厚墻肢水平分布筋之間設置拉結筋。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厚墻肢的厚度不小于50mm。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層公寓中避難層墻肢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暗梁及所述下暗梁的高度為所述避難層墻肢厚度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