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混凝土攪拌機,尤其涉及一種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
背景技術:
目前市面上傳統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最常用的都是只有兩個輪子的,但是這種小型攪拌機在裝有較多混凝土推動的時候,由于支撐的力只在兩個輪子所在的一條直線上,所以受力不穩,難以控制,而且在晃動的時候難免處于費力的狀態,從而增加移動的困難,并會有一定的安全問題。而且現有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在裝比較多的原料時,由于傾斜角度過大,會產生水泥沙子和石頭等材料沾壁并且攪拌不到的問題,從而會浪費大部分原料,嚴重影響配置混凝土的水灰比。并且留下的原料難以清洗,會給使用的過程中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該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解決了攪拌機在攪拌料較多時,傾斜角度過大會產生水泥沙子和石頭等材料沾壁并且攪拌不到以及留下的原料難以清洗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包括攪拌桶、推車機架,攪拌桶后側通過傳動軸連接動力箱,動力箱固定在推車機架上,推車機架呈L型,推車機架包括豎直桿和水平桿,豎直桿上端連接扶手,豎直桿下部外側通過轉軸連接V型固定支座,V型固定支座上均勻設有若干個掛鉤,豎直桿下部外側可轉動連接與掛鉤相匹配的彎鉤桿件,水平桿上連接第一滾輪。
所述攪拌桶底部連接可折疊的第二滾輪。
所述第二滾輪上端連接連接桿,連接桿上端通過轉軸與攪拌桶底部連接,水平桿外端部上設有可滑動的鎖緊銷,連接桿上設有鎖緊槽,連接桿呈垂直狀態時,鎖緊銷伸入鎖緊槽將連接桿鎖緊。
所述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還包括吸鐵石,吸鐵石設置在攪拌桶上,當連接桿呈水平狀態時,第二滾輪與吸鐵石相吸附。
所述掛鉤數量為3個。
采用這種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具有以下優點:
1、由于豎直桿上端連接扶手,豎直桿下部外側通過轉軸連接V型固定支座,V型固定支座上均勻設有若干個掛鉤,豎直桿下部外側可轉動連接與掛鉤相匹配的彎鉤桿件,通過彎鉤桿件和掛鉤的配合,從而調節攪拌桶的傾斜角度,使其適用不同材料用量時攪拌的充分性。提高這種小型混凝土攪拌機的適用范圍和效率。
2、由于攪拌桶底部連接可折疊的第二滾輪,可以很好的保證在移動過程中的穩定性以及保持小型混凝土攪拌機的最省力的狀態。從而提高這種小型混凝土攪拌機的靈活性和安全性。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推行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停滯時彎鉤桿件在A擋時攪拌機的的狀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停滯時彎鉤桿件在C擋時攪拌機的的狀態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中攪拌桶下部放大圖。
圖5是本實用新型中推車機架結構示意圖。
圖6是本實用新型中鎖緊銷放大圖。
圖7是本實用新型中推車機架下部放大圖。
其中有:1. 推車機架;2. 攪拌桶;3. 動力箱;4. 傳動軸;5. 吸鐵石;6. 彎鉤桿件;7. 掛鉤;8. 鎖緊銷;9. V型固定支座;10. 第一滾輪;11. 第二滾輪;12. 連接桿;13. 扶手。
具體實施方式
本申請涉及以下技術特征:推車機架1;攪拌桶2;動力箱3;傳動軸4;吸鐵石5;彎鉤桿件6;掛鉤7;鎖緊銷8;V型固定支座9;第一滾輪10;第二滾輪11;連接桿12;扶手13。
圖1、2、3、4、5所示一種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包括攪拌桶、推車機架,攪拌桶后側通過傳動軸連接動力箱,動力箱固定在推車機架上,推車機架呈L型,推車機架包括豎直桿和水平桿,豎直桿上端連接扶手,豎直桿下部外側通過轉軸連接V型固定支座,V型固定支座上均勻設有若干個掛鉤,豎直桿下部外側可轉動連接與掛鉤相匹配的彎鉤桿件,水平桿上連接第一滾輪。
所述攪拌桶底部連接可折疊的第二滾輪。
所述第二滾輪上端連接連接桿,連接桿上端通過轉軸與攪拌桶底部連接,水平桿外端部上設有可滑動的鎖緊銷,連接桿上設有鎖緊槽,連接桿呈垂直狀態時,鎖緊銷伸入鎖緊槽將連接桿鎖緊。
所述可調節高度的小型混凝土攪拌機還包括吸鐵石,吸鐵石設置在攪拌桶上,當連接桿呈水平狀態時,第二滾輪與吸鐵石相吸附。
所述掛鉤數量為3個。
在裝有材料或者混凝土的時候,把可以第二滾輪旋轉下來,移動鎖緊銷,使鎖緊銷插入鎖緊槽從而固定住第二滾輪,然后使第二滾輪和第一滾輪都落地,再進行推動,移動完成后,移動鎖緊銷,使鎖緊銷脫離鎖緊槽,然后把第二滾輪旋轉上去,用吸鐵石吸住就行。
在攪拌混凝土的時候,可以根據攪拌量的多少通過調節彎鉤桿件掛的位置來控制攪拌桶的高度,從而調節攪拌桶的傾斜角度,使材料充分攪拌。當彎鉤桿件掛在A擋時,V型固定支座與豎直桿夾角最大,此時攪拌桶傾斜角度最大;當彎鉤桿件掛在C擋時,V型固定支座與豎直桿夾角最小,此時攪拌桶傾斜角度最小。
本申請中沒有詳細說明的技術特征為現有技術。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申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申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申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申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申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