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基部框架,其用于將所述裝置支撐在支撐表面上;
兒童支撐單元,其用于接受和支撐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兒童支撐表面上的兒童;以及
擺動機構,其將所述兒童支撐單元可移動地耦接至所述基部框架,所述擺動機構為所述兒童支撐單元提供相對于所述基部框架的滑行路徑,由此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兒童支撐表面的角度定向在整個大致全部運動路徑中保持大致恒定。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基部框架包括一對U形部分,每個U形部分包括第一和第二支撐腿部部分以及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支撐腿部部分的下端之間連接的下部橫向構件。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U形部分中的至少一個通過在所述兒童支撐裝置的每一端處的框架折疊聯動機構在所述支撐腿部的上端處相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U形部分中的另一個樞轉地耦接,以容許所述基部框架在展開配置和折疊配置之間折疊。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框架折疊聯動機構中的至少一個包括在所述支撐腿部的上端之間延伸的連接聯動機構,所述連接聯動機構耦接所述第一和第二U形部分的樞轉運動。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連接聯動機構包括鎖定指狀件,其隨著所述基部框架被折疊成其折疊配置而與所述擺動機構的鉤掛鎖環接合,以將所述擺動機構的位置相對于所述基部框架鎖定并將所述第一和第二U形部分保持在所述折疊配置。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進一步包括折疊閂鎖構件,其提供處于其展開配置的所述基部框架的可釋放接合。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折疊閂鎖構件包括主體部分;樞轉轂,其在所述主體的中間位置處從相反側橫向延伸;按鈕,其鄰近所述主體的第一端以第一方向向側向延伸;閂鎖銷,其鄰近所述主體的第二端以相反的第二方向向側向延伸;以及彈簧臂,其從所述主體上的中間位置朝向所述主體的第二端以所述第一方向向側向延伸。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包括結構框架和由所述結構框架支撐的紡織品覆蓋物,用于接受和支撐所述兒童。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結構框架包括第一和第二端部支架;至少一個下部橫向軌道,其在所述端部支架的下端之間連接,以支撐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兒童支撐表面;以及第一和第二上部框架構件,其在所述端部支架的上端之間連接。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上部框架構件被樞轉地耦接至所述第一和第二端部支架,并且選擇性地可以在展開配置和折疊配置之間重新配置。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進一步包括可折疊睡眠襯墊。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在所述端部支架的下端之間連接的第一和第二下部橫向軌道,所述第一和第二下部橫向軌道大致平行于彼此延伸并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擺動機構包括兩對第一和第二搖臂,第一對搖臂在所述兒童支撐裝置的第一端處且第二對搖臂在所述兒童支撐裝置的與所述第一端相反的第二端處,所述搖臂具有上部和下部,所述上部樞轉地耦接至所述基部框架,所述下部樞轉地連接至所述兒童支撐單元。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搖臂在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移動通過運動路徑時保持大致平行于彼此。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搖臂的下部通過搖擺軸承被樞轉地連接至所述兒童支撐單元,所述搖擺軸承具有被接受在V形凹軸承凹部的V形凸軸承支柱,由此所述凸軸承支柱隨著所述兒童支撐單元擺動通過其運動路徑而在所述凹軸承凹部內前后搖擺。
16.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基部框架包括兩對支撐腿部以及耦接在所述兩對支撐腿部之間的第一和第二橋接支撐構件,并且其中所述搖臂的上部樞轉地耦接至所述橋接支撐構件。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搖臂的上部與所述橋接支撐構件之間的樞轉耦接件包括至少一個軸承。
18.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擺動機構進一步包括電機驅動系統,其用于驅動所述搖臂中的至少一個的擺動運動。
19.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電機驅動系統包括電動機、變速箱、編碼器輪以及位置和速度傳感器。
2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包括可拆除的遮篷。
2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個娛樂特征。
2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基部框架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個輪,其用于與所述支撐表面滾動接觸。
23.如權利要求22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基部框架包括多個輪,所述輪中的至少一個具有第一對準定向,并且所述輪中的至少另一個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一對準定向的第二對準定向。
2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兒童支撐表面的角度定向在整個所述擺動機構的運動路徑中改變不超過約10°。
2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兒童支撐表面的角度定向在整個所述擺動機構的運動路徑中改變不超過約5°。
2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裝置包括搖籃車。
27.一種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基部框架、兒童支撐單元、以及將所述兒童支撐單元耦接至所述基部框架的擺動機構,其中所述擺動機構包括兩對大致平行的搖臂,所述搖臂具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樞轉地連接至所述基部框架,所述第二部分樞轉地連接至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由此所述兒童支撐單元能夠在擺動運動范圍中以不超過10°的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有限傾斜相對于所述基部框架前后擺動通過所述擺動運動范圍。
28.如權利要求27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在整個所述擺動運動范圍中以不超過5°的有限傾斜前后擺動。
29.如權利要求27所述的兒童支撐裝置,其中所述兒童支撐單元包括搖籃車。
30.一種兒童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基部框架,其用于將所述兒童支撐裝置支撐在支撐表面上,所述基部框架包括通過在所述兒童支撐裝置的每一端處的框架折疊聯動機構彼此樞轉地耦接的第一和第二U形部分,以容許所述基部框架在展開配置和折疊配置之間折疊;
兒童支撐單元,其包括結構框架以及由所述結構框架支撐的紡織品覆蓋物,所述兒童支撐單元的結構框架包括第一和第二端部支架;至少一個下部橫向軌道,其在所述端部支架的下端之間連接;以及第一和第二上部框架構件,其在所述端部支架的上端之間樞轉地耦接,并且可以在展開配置和折疊配置之間重新配置;以及
擺動機構,其將所述兒童支撐單元可移動地耦接至所述基部框架,所述擺動機構包括兩對第一和第二搖臂,第一對搖臂在所述兒童支撐裝置的第一端處,且第二對搖臂在所述兒童支撐裝置的與所述第一端相反的第二端處,所述搖臂具有上部和下部,所述上部樞轉地耦接至所述基部框架,所述下部樞轉地連接至所述兒童支撐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