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工程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鋼板樁圍堰是最常用的一種板樁圍堰,其優(yōu)點為:強度高,容易打入堅硬土層;可在深水中施工,必要時加斜支撐成為一個圍籠,防水性能好;能按需要組成各種外形的圍堰,并可多次重復使用,因此,它的用途廣泛。
目前,鋼板樁圍堰制造的難度大,技術難度高穩(wěn)定性差,且操作難度高。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一種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能夠加快鋼板樁圍堰制造的工程進度,并提高鋼板樁圍堰的穩(wěn)定性,以解決現(xiàn)有的鋼板樁圍堰制造時間長,穩(wěn)定性低和操作難度大的問題。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提供一種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包括:工作平臺、插打裝置和抽水裝置,所述插打裝置包括:鋼板樁、導向框和打樁機,所述打樁機設置在所述工作平臺上,所述抽水裝置設置在所述工作平臺上。
還包括:鋼板樁檢查裝置。
所述鋼板樁檢查裝置包括:置于平車上的標準樁,以及拉動所述平車的動力機構。
所述動力機構為絞車或卷揚機。
還包括:用于定位插打位置的定位裝置。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通過設置工作平臺、插打裝置和抽水裝置來制造鋼板樁圍堰,顯著提高鋼板樁圍堰的穩(wěn)定性,并能夠加快鋼板樁圍堰制造的工程進度。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它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鋼板樁檢查裝置的結構示意圖之一;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鋼板樁檢查裝置的結構示意圖之二。
附圖標記說明
1-工作平臺;2-樁基;23-鋼板樁;22-導向框;21-打樁機;41-標準樁;42-平車;43-動力機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種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進行詳細描述。
應當明確,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它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的結構示意圖,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包括:工作平臺1、插打裝置2和抽水裝置(圖中未示出),其中,插打裝置2包括:鋼板樁23、導向框22和打樁機21,打樁機21設置在工作平臺1上,可在工作平臺上移動位置,抽水裝置設置在所述工作平臺1上,也可在工作平臺1上移動位置。
鋼板樁23采用逐塊(組)插打到底或全圍堰先插合攏后,再逐塊(組)打入,矩形圍堰先插上游邊,在下游合攏。插打鋼板樁23時從第一塊(組)就要保持平整,幾塊插好打穩(wěn)后即與導向框22固定,然后繼續(xù)插打,為了使打樁正常進行,可設置一臺吊機來擔負吊樁工作。待鋼板樁23插入一定深度并站立穩(wěn)定后,再使用打樁機21加以錘擊。鋼板樁23插打完成并做好加固措施后即可使用抽水裝置進行抽水,抽水時檢查各點是否頂緊、板樁與導向框22間木楔是否擠緊,抽水速度保持適當。
進一步地,如圖2和圖3所示,本實施例的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還包括:用于對鋼板進行鎖口檢查的鋼板樁檢查裝置。鋼板樁檢查裝置包括:置于平車42上的標準樁41,以及拉動所述平車42的動力機構43。鎖口檢查過程為:用一塊長1.5m~2.0m符合類型、規(guī)格動力機構43的鋼板樁作為標準樁41,將所有同類型鋼板樁做鎖口通過檢查。具體的,動力機構43拉動放置有標準樁41的平車42,從樁頭至樁尾進行鎖口檢查。未檢查的鋼板樁堆放在未檢查鋼板樁堆放場,已經檢查并合格的鋼板樁堆放在已檢查鋼板樁堆放場。
進一步地,所述動力機構43為絞車或卷揚機。
再進一步地,本實施例的鋼板樁圍堰制造系統(tǒng),還包括:用于定位插打位置的定位裝置(圖中未示出)。安裝導向框前,先使用定位裝置進行測量定位。導向框安裝時先打定位樁或作臨時施工平臺。導向框在工廠或現(xiàn)場分段制作,在平臺上組裝,固定在定位樁上。如果不設定位樁,可直接懸掛在浮臺上,待插打入少量鋼板樁后,逐漸將導向框固定到鋼板樁上。
本實用新型實施例,通過設置工作平臺、插打裝置和抽水裝置來制造鋼板樁圍堰,顯著提高鋼板樁圍堰的穩(wěn)定性,并能夠加快鋼板樁圍堰制造的工程進度。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