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支架;
底座;
設于所述上支架及所述底座之間的支桿;
可沿所述支桿上下移動的整體式夾頭,該整體式夾頭用于在操作中夾緊樁身,該整體式夾頭包括:中空的夾頭本體,該夾頭本體為一整體結構,沿著該夾頭本體內側依次均勻設有若干腔室,所述腔室內的設有夾持組件;以及,
設于所述上支架及所述整體式夾頭之間的壓樁油缸,用于在操作中將被夾緊的樁身壓入地基中。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組件包括:
第一斜塊及第二斜塊;
設于所述第二斜塊一側的卡爪;
用于使第二斜塊回位的回位彈簧;以及,
夾樁油缸,用于推動所述第一斜塊及第二斜塊。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爪內側設有若干溝槽。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腔室數量為4個。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連接塊,該連接塊上端與所述壓樁油缸的末端連接,該連接塊下端與所述整體式夾頭連接。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桿外套設直線軸承,該直線軸承上設有上限位板和下限位板,所述整體式夾頭邊緣部分固定設于所述上限位板和所述下限位板之間。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壓樁油缸包括第一壓樁油缸及第二壓樁油缸,分別設于所述整體式夾頭兩側。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整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桿包括設于所述整體式夾頭一側的第一支桿及第二支桿,以及設于所述整體式夾頭另一側的第三支桿及第四支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