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包括第一支撐件和第二支撐件,其特征在于:第一支撐件、第二支撐件之間可發生軸向移動,其中,第一支撐件包括上下兩個容置空間,上容置空間用于放置填充物,下容置空間用于嵌入第二支撐件,上下兩個容置空間之間通過開口連接,所述開口的大小允許填充物通過。
2.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包括第一支撐件和第二支撐件,其特征在于:第一、第二支撐件之間可發生軸向移動,其中,第一支撐件包括容置空間用于放置填充物,空間下部具有開口,所述開口大小允許填充物穿過并進入第一支撐件與第二支撐件之間移動后產生的空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件的側壁具有凹槽,所述第二支撐件可插入所述凹槽中并可沿所述凹槽的深度方向移動。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與所述第二支撐件之間形成有間隙。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和第二支撐件的截面為梯形結構。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和第二支撐件的截面為上大下小的結構。
7.根據權利要求1-6任一項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置填充物的容置空間還具有與外界連通的開口,填充物能夠通過所述開口進行補充。
8.根據權利要求1-6任一項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空間底面為傾斜結構,方便填充物的流動。
9.根據權利要求1-6任一項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在位于上方的支撐件上連接有頂板和/或在位于下方的支撐件上連接有底板。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其特征在于:在頂板上方和/或底板下方設置有減振墊。
11.軌道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軌道系統的內部或下方設置有權利要求1-10任一項所述的位移調整補償裝置。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軌道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軌道系統為軌枕、整體道床或浮置板。
13.根據權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軌道系統,其特征在于:在軌道系統中設置有隔振器,所述位移調整補償裝置設置在所述隔振器的上方或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