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鐵路工程車輛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用于隧道環境清潔的負風壓清洗車。
背景技術:
目前,國內外對地鐵隧道環境的清潔主要采用人工吹掃或高壓水槍進行作業,作業效率相當低下,為了安全考慮,水清洗作業要求必須在斷電狀態下進行,且水清洗后會對接觸網及其他附件產生銹蝕等影響,因此不能完全滿足地鐵作業環境及運行要求。為了適應地鐵而今高速發展的形式,滿足當地鐵路公務車輛技術要求,特提出這一改進。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提供一種用于隧道環境清潔的負風壓清洗車,本實用新型能夠高效徹底的完成鐵路隧道的清洗工作,不會對接觸網線及隧道內其他裝置產生腐蝕、銹蝕等影響,安全可靠穩定,整車安裝均滿足地鐵作業環境及運行技術要求,使用簡單,工作效率高,減輕人工負擔。
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用于隧道環境清潔的負風壓清洗車,具有車架,所述車架下部兩端分別設有前轉向架和后轉向架,所述前轉向架和后轉向架下部設有止擋,所述車架下部中間設有空氣系統和電氣系統,所述車 架上部設有車體,所述車體包括司機室和機器間,所述車架上設有清洗作業機構,所述清洗作業機構包括置于車架下部的下吹吸口和置于車體頂部的上吹吸口以及置于機器間內一端部并為上吹吸口和下吹吸口供風的空壓機、儲氣罐和軸流風機,所述清洗作業機構還包括置于機器間內的發電機組、除塵器和除塵風機,以及包括置于車架下部的水箱、高壓泵站、燃油箱。
其中,所述車架兩端均設有排障器和鉤緩裝置,所述鉤緩裝置上設有提鉤,所述車架上設有車架附件,所述車架一端及司機室外部設有欄桿)和機械臂。
進一步地,所述司機室內設有手制動,所述司機室內部設有室內布置和室內地板,所述室內布置包括操作臺、座椅、空調和電氣柜。
進一步地,所述電氣系統包括供電系統和控制系統。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的優點:
1、本實用新型是高壓空氣通過上下吹吸口產生的負風壓將隧道壁及道床上的灰塵污物等垃圾吹起,然后通過除塵風機迅速將吹起的垃圾倒吸至除塵器內,能夠高效快速的完成鐵路隧道的清洗工作,另外可通過機械臂上的高壓水槍對隧道進行再次沖洗,負風壓清洗和水清洗使隧道環境清潔工作更加徹底有效,工作效率高,減輕人工負擔;
2、本實用新型工作后不會對接觸網線及隧道內其他裝置產生腐蝕、銹蝕等影響,安全可靠穩定,整車安裝均滿足地鐵作業環境及運行技術要求,使用簡單。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主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結構俯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1-2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
用于隧道環境清潔的負風壓清洗車,如圖1和2所示,包括車輛部分和作業部分,車輛部分具有車架1,所述車架1下部兩端分別設有前轉向架5和后轉向架14,所述前轉向架5和后轉向架14下部設有止擋13,所述車架1下部中間設有空氣系統8和電氣系統22,所述電氣系統22包括供電系統和控制系統,用于滿足車輛部分及作業部分的控制、照明使用,所述空氣系統8由制動閥、管路及其附件等組成,主要用于整車停車制動;所述車架1兩端均設有排障器2和鉤緩裝置3,所述鉤緩裝置3由車鉤及緩沖器組成,主要用于整車牽引及傳遞縱向沖擊,所述鉤緩裝置3上設有提鉤18;所述車架1上設有車架附件4。所述車架1上部設有車體6,所述車體6包括司機室9和機器間27,所述車架1一端及司機室9外部設有欄桿16和機械臂17,當負風壓清洗不徹底時,機械臂17能夠再針對大尺寸垃圾進行高壓水收尾清洗,所述司機室9內設有手制動15,所述手制動15包括制動盤、鋼絲繩及其附件組成,主要用于整車駐車制動;所述司機室9內部設有室內布置19和室內地板20,所述室內布置19包括操作臺、座椅、空調和電氣柜。所述車架1上設有清洗作業機構,所述清洗作業機構包括置于車架1下部的下吹吸口10和置于車體6頂部的上吹吸口26以及置于機器間27內一端部并為上吹吸口26和下吹吸口10供風的空壓機21、儲氣罐24和軸流風機25,所述清洗作業機構還包括置于機器間27內的發電機組23、除塵器28和除塵風機29,以及包括置于車架下部的水箱7、高壓泵站11、燃油箱12,所述發電機組23用于整車交 流系統供電,所述除塵風機29用于制造負壓進行倒吸,所述除塵器28用于灰塵、污物及其他垃圾的儲存。
本實用新型工作時,空壓機21、儲氣罐24和軸流風機25結合提供高壓空氣從上吹吸口26和下吹吸口10吹出,高壓空氣將隧道壁及道床上的灰塵、污物及其他垃圾吹起,除塵風機29工作并迅速將吹起的灰塵、污物、及其他垃圾倒吸至除塵器28內進行儲存,最后利用機械臂17上的高壓水槍將道床上較難處理的垃圾進行沖洗,整車作業完畢后再將收集到的灰塵、污物、及其他垃圾打包處理。本實用新型整車安裝均滿足地鐵作業環境及運行技術要求,能夠高效快速的完成鐵路隧道的清洗工作,工作效率高,減輕人工負擔;另外,本實用新型工作后不會對接觸網線及隧道內其他裝置產生腐蝕、銹蝕等影響,安全可靠穩定,使用簡單。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非用來限制本實用新型實施范圍,故凡以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所述內容所做的等效變化,均應包括在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