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機動車后開合件(20)的車身部件(10),所述車身部件旨在被布置在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的邊緣處,所述車身部件包括所述機動車的至少一個可收起元件(30)和包括與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的連接裝置(40),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收起元件(30)被安裝為可在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上活動,以使得在所述可收起元件(30)被安裝在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上之后,當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閉合或打開時,在所述可收起元件(30)與至少一個相鄰元件(60)之間存在異物(50)會引起所述可收起元件(30)的被動移動,所述被動移動限制所述異物(50)的卡住。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連接裝置(40)被配置為使得所述可收起元件(30)被安裝為可沒有所述可收起元件(30)的變形地在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上活動。
3.如權利要求1至2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連接裝置(40)包括在所述可收起元件(30)被動移動時引導所述可收起元件的引導組件(44、46)。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引導組件(44、46)包括第一引導元件(44),所述第一引導元件(44)被加裝在將所述可收起元件(30)固定在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上的固定部件(42)上,并且所述第一引導元件(44)適于與被加裝在所述可收起元件(30)上的第二引導元件(46)協作。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第一引導元件(44)為導軌,并且所述第二引導元件(46)為適于在所述導軌中滑動的桿。
6.如權利要求1至2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身部件(10),包括被配置為使所述可收起元件(30)回復到起始位置的位置回復元件(48), 其中所述起始位置為所述可收起元件(30)在沒有異物(50)的情況下所處的位置。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位置回復元件(48)包括彈性部件或動力缸。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彈性部件是彈簧或由彈性體制成的部件。
9.如權利要求1至2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可收起元件(30)被安裝為可轉動和/或平動地活動。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身部件(10),所述車身部件旨在被布置在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的側邊緣處。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車身部件(10),其中所述可收起元件(30)被安裝為可圍繞大致平行于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的側邊緣的軸轉動地活動。
12.如權利要求10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身部件(10),所述車身部件構成用于機動車尾門的側擾流器。
13.一種機動車后開合件(20),其特征在于其配置有至少一個如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身部件(10)。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機動車后開合件(20),其中所述車身部件(10)被布置在所述機動車后開合件(20)的側邊緣處。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機動車后開合件(20),其中所述車身部件(10)為側擾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