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打印機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新型標簽打印機。
背景技術:
標簽打印機指的是無需與電腦相連接,打印機自身攜帶輸入鍵盤,內置一定的字體、字庫和相當數量的標簽模板格式,通過機身液晶屏幕可以直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標簽內容的輸入、編輯、排版,然后直接打印輸入的打印機。如圖1所示,現有標簽打印機的標簽紙不容易切斷,通常需要操作人員使用刀片或者剪刀切斷標簽紙,操作人員有可能在剪刀沒有切到位就松開剪刀,從而造成標簽紙在沒有切斷的情況下被直接拉出,操作極為不便。
申請號為201520315358.3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公開了一種標簽打印機切刀機構,包括切刀鍵、連桿、回位簧和固定刀片,所述連桿的中部鉸接在打印機主體上,連桿的其中以活動臂與切刀鍵固連在一起,連桿的另一活動臂上設有刃部構成活動刀片,活動刀片和固定刀片分別位于標簽出口的兩側,按壓切刀鍵帶動連桿繞旋轉軸轉動,使活動刀片從打開位置移動到切割位置,從而對標簽出口通過的標簽進行切斷,打開位置允許標簽從打印機主體上的標簽出口通過;松開切刀鍵,切刀鍵在回位簧的作用下回到初始位置。該實用新型雖然減少了零件數量,但是切割誤差較大。
技術實現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現有技術的缺點,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新型標簽打印機切刀機構,能快速精確地切斷標簽紙。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新型標簽打印機,包括機體,所述機體內設有固定刀片和活動刀片,所述固定刀片和活動刀片位于靠近打印機的標簽紙出口的位置,并分別布置在標簽紙運輸路徑的上、下兩側;所述固定刀片固定在所述機體上,所述機體內設有微型氣缸,所述活動刀片通過微型氣缸驅動。
優選地,所述機體上鉸接有蓋板,所述蓋板位于靠近所述標簽紙出口的位置。
優選地,所述機體上設有操作桿,所述操作桿與所述微型氣缸固定連接。
優選地,所述標簽紙出口處設有收紙盒。
優選地,所述機體內設有一對可轉動的壓紙滾輪。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涉及的新型標簽打印機,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結構簡單,設計新穎,通過在機體內部設置活動刀片和固定刀片,能快速精確的切斷標簽紙。
附圖說明
圖1是現有技術中標簽打印機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剖視圖。
元件標號說明
1 機體
11 固定刀片
12 活動刀片
13 標簽紙出口
14 微型氣缸
15 蓋板
16 操作桿
17 壓紙滾輪
18 卷紙軸
19 打印頭
2 收紙盒
3 標簽紙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如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新型標簽打印機,包括機體1,所述機體1內設有固定刀片11和活動刀片12,所述固定刀片11和活動刀片12位于靠近打印機的標簽紙出口13的位置,并分別布置在標簽紙運輸路徑的上、下兩側,所述固定刀片11固定在所述機體1上,所述機體1內設有微型氣缸14,所述活動刀片12通過微型氣缸14驅動。所述機體1內還設有卷紙軸18和打印頭19,卷紙軸18用于安裝標簽紙3,打印頭19用于在標簽紙3上打印字符。使用本實用新型時,在所述標簽紙3打印完畢后傳輸到指定位置時,通過所述微型氣缸14驅動所述活動刀片12切斷標簽紙3。
如圖2所示,優選地,所述機體1上設有操作桿16,所述操作桿16與所述微型氣缸14固定連接,所述活動刀片12切紙完畢后,操作所述操作桿16,使所述微型氣缸14的活塞桿復位,當然也可借助于彈簧力、膜片張力、重力等本領域常規的技術手段復位。優選地,所述機體1上鉸接有蓋板15,所述蓋板15位于靠近所述標簽紙出口13的位置,所述蓋板15確保操作安全性,操作人員不會碰到刀片。優選地,所述標簽紙出口13處設有收紙盒2,切斷的標簽紙3可直接落入所述收紙盒2內。優選地,所述機體1內設有一對可轉動的壓紙滾輪17,通過壓紙輪擠壓,使掉落的標簽重新粘回離型紙上,大大減少標簽粘在打印機內壁的概率。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種種缺點而具高度產業利用價值。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