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新型頭戴顯示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前蓋、上蓋、第一頭帶、線路、第二頭帶、一對或多對鏡片卡環、一對或多對鏡片、一對伸縮鏡筒、后蓋、殼體及帶電池的微型主機;所述的前蓋活動連接在所述的殼體的前端,所述的前蓋內設手機或電路或顯示設備,所述的第一頭帶及第二頭帶為弧形結構,所述的第一頭帶設置在所述的第二頭帶的上方,所述的第一頭帶為軟性帶狀材質或硬質材質制成,構成管狀通道,所述的線路設置在所述的管狀通道內;所述的線路從所述的殼體內穿出并通過所述的上蓋壓住,所述的線路與所述的帶電池的微型主機連接;所述的線路從所述的后蓋內穿出并外接PC機;所述的第一頭帶的一端與所述的上蓋連接;所述的一對或多對鏡片分別通過所述的一對或多對鏡片卡環對應設置在所述的一對伸縮鏡筒上,并設置在所述的殼體內;所述的一對伸縮鏡筒上設有刻度及指針。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頭戴顯示設備,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裝飾片,所述的裝飾片為金屬材質并安裝在所述的前蓋的前方。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頭戴顯示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裝飾片、前蓋及殼體上安裝led燈。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頭戴顯示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殼體內設有風扇。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頭戴顯示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殼體內設有一個或多個卡座,顯示屏及其電路通過所述的一個或多個卡座設置在所述的殼體內。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頭戴顯示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對或多對鏡片卡環與所述的一對伸縮鏡筒活動連接,所述的一對鏡片卡環內分別放置所述的多對鏡片。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頭戴顯示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帶電池的微型主機安裝在盒狀結構并置于頭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