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顯影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顯影設備。
背景技術:
傳統的顯影設備一般用于對顯示器件(例如,包括信號線的玻璃基板)實施顯影制程。
在傳統的顯影設備在對顯示器件實施顯影制程的過程中,操作員需要對該顯影設備內的顯示器件進行觀察,以獲知所述顯示器件的顯影制程的進度。
然而,在傳統的顯影設備在對顯示器件實施顯影制程的過程中,顯影設備中的透明板一般處于被顯影液或其它液體沖刷的狀態,因此,該透明板被該顯影液或該其它液體遮擋,此時,操作員難以觀察到顯影設備內的顯示器件所處的顯影制程的進度。
故,有必要提出一種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顯影設備,其能避免顯影設備中的透明板被顯影液或其它液體遮擋。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顯影設備,所述顯影設備包括:顯影機,所述顯影機具有殼體,所述殼體設置有至少一觀察窗口,所述觀察窗口包括透明板;液體刷除器,所述液體刷除器設置在所述觀察窗口處,所述液體刷除器用于刷除所述透明板上的液體。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液體刷除器包括:固定座;刷除臂;其中,所述刷除臂與所述固定座相連,所述刷除臂用于繞所述固定座轉動。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固定座固定在所述觀察窗口處,所述固定座具有轉軸。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臂包括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所述第一末端與所述轉軸相連,所述第二末端設置在所述透明板上。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臂的所述第一末端設置有通孔,所述通孔與所述轉軸相嵌套。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固定座固定在所述觀察窗口的邊緣處。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液體刷除器還包括:電機,所述電機用于驅動所述刷除臂擺動。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電機設置在所述固定座中,所述電機與所述轉軸相連。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臂包括臂體和刷除構件,所述刷除構件設置在所述臂體面向所述透明板的一側。
在上述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構件為刷毛或軟墊。
相對現有技術,由于顯影機設置有液體刷除器,該液體刷除器用于對顯影機的透明板中的液體進行刷除,因此可以避免透明板被顯影液或其它液體遮擋,有利于操作員觀察到顯影設備內的顯示器件所處的顯影制程的進度。
為讓本發明的上述內容能更明顯易懂,下文特舉優選實施例,并配合所附圖式,作詳細說明如下。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顯影設備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說明書所使用的詞語“實施例”意指實例、示例或例證。此外,本說明書和所附權利要求中所使用的冠詞“一”一般地可以被解釋為“一個或多個”,除非另外指定或從上下文可以清楚確定單數形式。
參考圖1,圖1為本發明的顯影設備的示意圖。
本發明的顯影設備包括顯影機和液體刷除器1012。
所述顯影機具有殼體101,所述殼體101設置有至少一觀察窗口,所述觀察窗口包括透明板1011;
所述液體刷除器1012設置在所述觀察窗口處,所述液體刷除器1012用于刷除所述透明板1011上的液體。
其中,所述液體為水、顯影液中的一者或一者以上的組合。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液體刷除器1012包括固定座和刷除臂。
其中,所述刷除臂與所述固定座相連,所述刷除臂用于繞所述固定座轉動。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固定座固定在所述觀察窗口處,所述固定座具有轉軸。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臂包括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所述第一末端與所述轉軸相連,所述第二末端設置在所述透明板1011上。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臂的所述第一末端設置有通孔,所述通孔與所述轉軸相嵌套。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固定座固定在所述觀察窗口的邊緣處。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液體刷除器1012還包括電機,所述電機用于驅動所述刷除臂擺動。具體地,所述電機用于驅動所述刷除臂在預定角度范圍內來回擺動。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電機設置在所述固定座中,所述電機與所述轉軸相連。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臂包括臂體和刷除構件,所述刷除構件設置在所述臂體面向所述透明板1011的一側。
在本發明的顯影設備中,所述刷除構件為刷毛或軟墊。
作為一種改進,所述刷除臂的內部還設置有通風管,所述刷除臂的外壁還設置有通風口,所述通風口的一端與所述通風管相連。
所述通風管用于輸送氣流,并通過所述通風口向所述透明板1011輸出所述氣流,以利用所述氣流對所述透明板1011進行干燥。
所述氣流具有預定溫度,所述預定溫度處于預定范圍內。
所述通風管的另一端與送風機相連,所述送風機用于向所述通風管輸送所述氣流。
通過上述技術方案,由于顯影機設置有液體刷除器1012,該液體刷除器1012用于對顯影機的透明板1011中的液體進行刷除,因此可以避免透明板1011被顯影液或其它液體遮擋,有利于操作員觀察到顯影設備內的顯示器件所處的顯影制程的進度。
綜上所述,雖然本發明已以優選實施例揭露如上,但上述優選實施例并非用以限制本發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內,均可作各種更動與潤飾,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界定的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