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燈具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吊式燈具安裝用吊架。
背景技術:
現在的家庭房屋、別墅或酒店大堂內多使用吊燈,視吊燈的大小、重量和結構不同,吊燈的安裝方式不一樣,但多數是通過固定支架或吊繩與天花板直接連接。現有技術的這種連接方式雖可起到穩定固定吊燈的作用,但抗振性能較差,緊挨路邊的建筑墻體很有可能因重型車輛經過或其它振動源的存在而產生一定的振動,墻體產生的振動會經過吊燈的安裝結構傳遞到吊燈本身,輕則使吊燈產生一定的晃動,并對照明功能產生影響,重則可能使吊燈與安裝結構脫離而墜落,從而造成意外事故的發生。
因此,需要對現有的吊式燈具安裝用吊架進行改進,使其在保證吊燈穩定固定的基礎上,可對外部振動源產生的振動進行抵抗,以防止吊燈晃動或墜落。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明提供一種吊式燈具安裝用吊架,其在保證吊燈穩定固定的基礎上,可對外部振動源產生的振動進行抵抗,以防止吊燈晃動或墜落。
本發明的吊式燈具安裝用吊架,包括預埋于樓頂板中的安裝頭和與安裝頭連接并用于固定安裝燈具的固定器,固定器包括下部開口的殼體和連接設置于殼體開口處的安裝座,固定器還包括安裝于安裝座上的燈具固定架和設置在安裝座上并用于對燈具固定架減振的減振組件,減振組件安裝于所述殼體內,燈具固定件包括桿體和與桿體一體成型的架體,桿體自下而上穿過安裝座并上端位于殼體內,減振組件包括設置在安裝座上的第一減振彈簧和第二減振彈簧,第一減振彈簧和第二減振彈簧均外套在桿體外部設置,且第二減振彈簧位于第一減振彈簧內部,減振組件還包括外套于安裝座并支撐設置于第一減振彈簧和第二減振彈簧上端的彈簧壓蓋,桿體伸出彈簧壓蓋的端部通過鎖緊件鎖緊,鎖緊力提供彈簧壓蓋將第一減振彈簧和第二減振彈簧壓緊于安裝座上的壓緊力。
進一步,安裝座上設置有彈簧安裝槽,第一減振彈簧和第二減振彈簧均安裝在彈簧安裝槽內。
進一步,彈簧安裝槽底部向上突起形成有用于對第二減振彈簧支撐的突臺。
進一步,安裝座設置有用于桿體穿過的過孔,過孔包括位于上部的直孔段和位于下部的錐孔部,桿體上設置有與錐孔部配合形成限位的錐臺部。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本發明的吊式燈具安裝用吊架,燈具固定在燈具固定架的架體上,燈具固定架的桿體固定在安裝座上,安裝座連接于殼體的開口處,并殼體與預埋的安裝頭可拆卸連接,第一減振彈簧和第二減振彈簧在彈簧壓蓋和鎖緊件的作用下會對燈具固定架整體形成減振支撐,不但燈具安裝后可保證安裝穩定可靠,而且當樓頂板產生輕微振動時,可對外部振動源產生的振動進行抵抗,以防止吊燈晃動或墜落。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
圖1為本發明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圖1為本發明結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施例的吊式燈具安裝用吊架,包括預埋于樓頂板15中的安裝頭1和與安裝頭1連接并用于固定安裝燈具的固定器,固定器包括下部開口的殼體2和連接設置于殼體2開口處的安裝座3,固定器還包括安裝于安裝座3上的燈具固定架和設置在安裝座3上并用于對燈具固定架減振的減振組件,減振組件安裝于殼體2內,燈具固定件包括桿體4和與桿體4一體成型的架體5,桿體4自下而上穿過安裝座3并上端位于殼體2內,減振組件包括設置在安裝座3上的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均外套在桿體4外部設置,且第二減振彈簧7位于第一減振彈簧6內部,減振組件還包括外套于安裝座3并支撐設置于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上端的彈簧壓蓋8,桿體4伸出彈簧壓蓋8的端部通過鎖緊件9鎖緊,鎖緊力提供彈簧壓蓋8將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壓緊于安裝座3上的壓緊力;其中,安裝頭1預埋設置在天花板的樓板中,殼體2的上部外側設置有連接頭13,連接頭13與安裝頭1為螺紋可拆卸連接,以方便固定器整體的安裝和拆卸;殼體2內部形成空腔,下部形成開口,安裝座3螺紋連接于殼體2的開口處,架體5用于安裝吊燈,固定桿自下向上穿過安裝座3,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均外套在桿體4外側,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均為剛性彈簧,彈簧壓蓋8設置在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上端,然后通過鎖緊件對桿體4上端鎖緊并使彈簧壓蓋8壓緊于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其中,鎖緊件為鎖緊螺母,桿體4上端設置有螺紋段,當燈具帶動桿體4向下時,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不僅可對其形成支撐,而且可用于減振;另外,預埋于樓頂板內的安裝頭1外部設置有環形凸緣14。
本實施例中,安裝座3上設置有彈簧安裝槽10,第一減振彈簧6和第二減振彈簧7均安裝在彈簧安裝槽內;彈簧安裝槽底部向上突起形成有用于對第二減振彈簧7支撐的突臺12;第一減振彈簧6位于突臺外側,第二減振彈簧7直接安裝在突臺上。
本實施例中,安裝座3設置有用于桿體4穿過的過孔,過孔包括位于上部的直孔段和位于下部的錐孔部,桿體4上設置有與錐孔部配合形成限位的錐臺部11;使得錐臺部與錐孔部形成限位配合。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