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鍛造技術領域,涉及一種采用雙道次鍛造工藝提高TC4鈦合金片層組織球化率的方法。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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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4鈦合金是一種α+β兩相鈦合金,具有良好的工藝塑性、超塑性、焊接性和抗腐蝕性能等優點,因此被廣泛應用于航空和航天工業。
TC4鈦合金性能與其內部組織形態密切相關。由于等軸組織的TC4鈦合金具有最好的塑性和熱穩定,是很多航空航天鈦合金零件的目標組織。然而,鈦合金在β單相區進行熱加工后,其組織通常為片層狀,且鈦合金的這種片層組織非常穩定,難以通過熱處理改變,只能通過相變點以下大塑性變形才能使其球化,轉變為等軸組織,且所需變形量極大,如Ti-6Al-4V合金(即國產牌號TC4合金)片層狀組織在應變為1.0時開始發生球化,達到真應變2.5時完成球化(S.L.Semiatin,V.Seetharaman,I.Weiss.Flow behavior and globularization kinetics during hot working of Ti-6Al-4V with a colony alpha microstructure.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1999,263:257-271)。在實際鍛造過程中,需要反復多次變形才能達到如此大的應變,導致鍛造成本過高。因此,急需發明一種能有效地降低TC4鈦合金發生完全球化所需應變的新工藝,從而提升鈦合金零件的鍛造效率,降低生產成本。
技術實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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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采用雙道次鍛造工藝提高TC4鈦合金片層組織球化率的方法,該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TC4鈦合金片層組織發生完全球化所需的應變,解決了現有TC4鈦合金片狀組織完成球化需要大塑性變形的難題。
本發明解決上述難題的方案是:
步驟1:將TC4鈦合金鍛坯加熱至鍛造溫度,并保溫至鍛坯溫度均勻后,進行雙道次鍛造,其鍛造溫度為800~900℃,鍛坯的變形速率為0.001~0.005s-1,第一道次的變形量為坯料高度30~50%,第二道次的變形量為坯料高度20~50%,道次間隔保溫時間為120~240s,鍛坯的總變形量為50~70%;
步驟2:鍛造結束后,立即對鍛件淬火;
步驟3:將冷卻后的鍛件在500~600℃溫度下進行6~12h退火熱處理,然后空冷至室溫。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該方法充分利用了亞動態再結晶對TC4鈦合金片層組織球化的影響規律,采用雙道次鍛造工藝,加速了片層組織球化過程的速率,顯著地降低了TC4鈦合金發生完全球化所需的應變,從而減小了TC4鈦合金鍛件片層組織球化所需的變形量,為采用較小變形量完成TC4鈦合金片層組織球化提供了新技術。
附圖說明:
圖1 TC4鈦合金鍛坯的原始組織;
圖2實施例的鍛造工藝示意圖:(a)溫度—時間曲線;(b)真應力—時間曲線;(c)真應力—真應變曲線;
圖3實施例工藝獲得的TC4鈦合金鍛件的最終組織;
圖4實施例對比實驗真應力—真應變曲線;
圖5實施例對比實驗獲得的TC4鈦合金鍛件最終組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進行詳細說明。
本發明是一種采用雙道次鍛造工藝提高TC4鈦合金片層組織球化率的方法,下面所有實施例中選用的TC4鈦合金成分如表1,該合金的原始組織為片層組織,如圖1所示。
表1本發明實例中所用材料的TC4鈦合金成分(wt.%)
實施例
步驟1:將TC4鈦合金鍛坯加熱至鍛造溫度850℃,并保溫至鍛坯溫度均勻后,進行雙道次鍛造,鍛造工藝為:鍛坯的變形速率為0.001s-1,第一道次變形量為坯料高度的40%,第二道次變形量為坯料高度的20%,道次間隔保溫時間為180s,鍛坯的總變形量為60%;
步驟1中,TC4鈦合金鍛坯的加熱工藝如圖2(a)所示;鍛坯首先以10℃/s升溫速度加熱至850℃,然后保溫300s,待鍛坯溫度分布均勻后進行雙道次鍛造,在雙道次鍛造變形過程中,鍛坯溫度保持850℃不變;待鍛坯溫度均勻后,開始進行變形,實施例中總共進行了2道次鍛壓,道次間隔保溫時間為180s,道次間隔時間如圖2(b)中所示,鍛坯的總變形量為60%,對應圖2(c)中真應變為0.9。
步驟2:鍛造結束后,立即對鍛件淬火;
步驟3:將冷卻后的鍛件在600℃溫度下進行8h退火熱處理,然后空冷至室溫。
對TC4鈦合金鍛件進行金相觀察,結果如圖3所示。對比圖3和圖1可知,本發明的方法可以在鍛坯的總變形量為60%時實現片層組織球化的目的。為了證明本發明方法的優越性,進行了對比實驗,對比實驗所選用的鍛造溫度、鍛坯的應變速率和總變形量與本發明實施例相同,區別在于對比實驗為單道次鍛壓變形至結束,其真應力—真應變曲線如圖4所示。對比實驗獲得的TC4鈦合金最終組織如圖5所示。由圖5可知,未采用本發明方法時,同樣的鍛坯總變形量,TC4鈦合金片層組織球化率較低,未達到獲得足夠多的球化組織的目的。因此,對比實驗證明了本發明提出的方法具有優越性。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實施方式對本發明所作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不能認定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僅限于此,對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簡單的推演或替換,都應當視為屬于本發明由所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確定專利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