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消除4cr13不銹鋼環軋件退火態網碳的工藝方法,適用于精密鍛造領域。
背景技術:
4cr13系屬馬氏體不銹鋼,是一種應用廣泛的模具鋼。該材料在鍛造過程中若終鍛溫度過高以及冷速緩慢,便回有珠光體在轉變前析出二次碳化物,應沿奧氏體晶界分布形成不同程度的網狀碳化物,此網狀碳化物一旦形成不論后續退火、或是淬火都難以消除。
目前行業內對4cr13鍛件多以球化退火作為預處理工藝,很難從根本上消除顯微組織下網狀碳化物,退火態的網狀碳化物的存在對后續機加工有很大影響,在后續的淬火過程中也難以消除,網狀碳化物的存在弱化了晶界之間的強度,進而使產品的疲勞強度降低,開裂風向增大,產生折斷、開裂以及使用壽命低等致命問題;對一些要求較高的環模產品,鍛后熱處理多采用兩次退火或者正火+回火,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顯微組織下的網狀碳化物,但同時大幅增加了生產成本、降低了生產效率。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消除4cr13不銹鋼環軋件退火態網碳的工藝方法,通過控制終鍛溫度和冷卻速度,有效地避免了4cr13不銹鋼在鍛后冷卻過程中產生網狀碳化物的產生,提高了產品的質量。
本發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采取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消除4cr13不銹鋼環軋件退火態網碳的工藝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藝步驟:
(1)切割:將4cr13不銹鋼切割成環軋件坯料;
(2)鍛造:鍛造時間<3min,始鍛溫度為1180℃,終鍛溫度≥900℃;
(3)快速冷卻:采用8%-12%的淬火液將熱鍛件快速冷卻至500-600℃;
(4)球化退火:按照80℃/h程序升溫至870℃保溫6h,再按15℃/h緩慢爐冷至730℃,保溫5h,然后以<15℃/h的速度緩慢冷至500℃停爐,隨爐冷卻至300℃出爐分散空冷;
(5)得到組織均勻的4cr13不銹鋼鍛件。
作為優選,所述4cr13不銹鋼中c含量為0.4-0.5%,cr含量為12-14%。
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后,本發明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本發明通過控制環軋件的終鍛溫度,并且采用一定濃度的聚合物淬火液實現熱鍛件的快速冷卻,有效的避免了4cr13不銹鋼在鍛件冷卻過程中產生網狀碳化物的產生,球化退火后顯微組織網狀碳化物評級可達到4.2-4.1級。該工藝方法簡單易行,能夠有效的提高生產效率并避免馬氏體不銹鋼網狀碳化物的產生,能大幅改善4cr13環軋件類產品的鉆屑性能,提高產品的疲勞強度,降低開裂風險,提高產品的壽命。
附圖說明
圖1為實施例1光學放大倍數為500×的球化級別圖;
圖2為實施例1光學放大倍數為200×的球化級別圖;
圖3為實施例2光學放大倍數為500×的球化級別圖;
圖4為實施例2光學放大倍數為200×的球化級別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的內容更容易被清楚地理解,下面根據具體實施并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一種消除4cr13不銹鋼環軋件退火態網碳的工藝方法的實施例如下:
實施例1:包括如下工藝步驟:
(1)切割:將4cr13不銹鋼切割成環軋件坯料;
(2)鍛造:鍛造時間40s,始鍛溫度為1180℃,終鍛溫度1032℃;
(3)快速冷卻:采用8%-12%的淬火液將熱鍛件快速冷卻至550℃,冷卻時間為10s;
(4)球化退火:按照80℃/h程序升溫至870℃保溫6h,再按15℃/h緩慢爐冷至730℃,保溫5h,然后以<15℃/h的速度緩慢冷至500℃停爐,隨爐冷卻至300℃出爐分散空冷;
(5)得到組織均勻的4cr13不銹鋼鍛件,如圖1所示,球化等級為2.3,如圖2所示,網狀碳化物評級為4.2。
實施例2:包括如下工藝步驟:
(1)切割:將4cr13不銹鋼切割成環軋件坯料;
(2)鍛造:鍛造時間85s,始鍛溫度為1180℃,終鍛溫度950℃;
(3)快速冷卻:采用8%-12%的淬火液將熱鍛件快速冷卻至569℃,冷卻時間為15s;
(4)球化退火:按照80℃/h程序升溫至870℃保溫6h,再按15℃/h緩慢爐冷至730℃,保溫5h,然后以<15℃/h的速度緩慢冷至500℃停爐,隨爐冷卻至300℃出爐分散空冷;
(5)得到組織均勻的4cr13不銹鋼鍛件,如圖3所示,球化等級為2.3,如圖4所示,網狀碳化物評級為4.2。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通過控制環軋件的終鍛溫度,并且采用一定濃度的聚合物淬火液實現熱鍛件的快速冷卻,有效的避免了4cr13不銹鋼在鍛件冷卻過程中產生網狀碳化物的產生,球化退火后顯微組織網狀碳化物評級可達到4.2-4.1級。該工藝方法簡單易行,能夠有效的提高生產效率并避免馬氏體不銹鋼網狀碳化物的產生,能大幅改善4cr13環軋件類產品的鉆屑性能,提高產品的疲勞強度,降低開裂風險,提高產品的壽命。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